Re: [檢舉] Satoman 恣意妄為
※ 引述《Satoman (沙陀曼)》之銘言:
: 申訴提及之4-5之判決標準個人並無浮動,這從申訴人提及之判決就可明確看出。
: 以3.、5.、6.、7.案為例,
: 個人認為在指稱對象、群體不明確,且對象違背現實法律或社會倫理之事實明確的情況下
: 板友應有一定的抒發批判空間,故判決無違規。
: 相對的,案例1.、2.、4.則非以上情況,且有明顯攻擊本板C_Chat使用者之情事。
: 故以4-5判決違規處理。
4-5 〔人身攻擊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對現實存在之人物或群體為人身攻擊,主詞不明確者,
或主詞明確但情節輕微者,處水桶一週以上。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水桶二週以上。
Ⅲ 前二項之違規,對個人之人身攻擊需經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Ⅳ 主詞明確且使用負面攻擊言詞,情節嚴重者,處水桶一個月以上。
請問,在明確構成對現實群體進行人身攻擊的情況下,
4-5或其他板規的哪個部分有授權您,先行判斷檢舉案中的現實群體其善惡功過,
再決定該現實群體可不可以被人身攻擊?
不照板規判案,另生條文開後門,製造雙標判決,明顯恣意妄為。
: 至於8.、9.兩案個人無法理解申訴人想表達的意思。
: 個人認為噁心為主觀生理、心理感受,因此單純的噁心、噁字幾乎都是以無違規判決。
: 只有當被檢舉人以噁男等明顯詞彙攻擊他人時才以違規判決處理。
所以S板主認為:
現實群體 是 噁心的
無人身攻擊。
現實群體 是 噁心的 男性
就突然越過線進到人身攻擊的範圍?
個人認為是赤裸裸的雙重標準。
: 印象中例外的一案則是被檢舉人長期於站上以推文騷擾特定板友,
: 故嚴格加重審視判決違規。
: 請問申訴人是否只是單純看錯判決結果?
: 是否能解釋標準浮動之處為何?
: 另外,個人所屬之看板、群組均無要求板主必須對申訴、問題有問必答。
: 申訴人提及之組規也並未要求板主必定得回答申訴與問題。
: 該申訴人對我個人提出之申訴與問題大多是標準明確之判決,
: 且該申訴人在版務執行後其權益也並未受到影響。
上面本人所提出的質疑,是您所謂的標準明確之判決嗎?
經過這次檢舉才知道,
原來S板主在處理4-5檢舉時,還會先對該案之現實群體的道德面和法律面打分數;
原來S板主認為形容現實群體是「噁心的」和「噁心的男性」,兩者是有巨大差別的,
導致前者並不在人身攻擊的範疇。
這兩項判決標準說明,我應該是沒有見到S板主曾經公開說明過,
您是認為您的這個標準是大部分板友皆有認知,被問到時才不屑回答的話,
現在需要特別解釋一大堆,不就正好打臉您這段「明確標準」之說?
: 因此,個人認為該申訴人提及之問題與申訴並無立即回答之必要與急迫性。
不是無立即回答之必要性,是完全沒有要回答吧,哪一項申訴是S板主有再回頭說明?
您剛上任新板主不久,有許多判決標準待釐清,卻對板友提出的板務溝通視而不見,
板主不必為問題和申訴有問必答,但「大部分」申訴和問題都擺爛不回答,
已然放棄站規所寫,板主應引導看板風氣討論之責任義務。
我還是要再問一次,S板主不想回答的,以後皆需上訴小組才請得動您,是嗎?
這當中會浪費多少小組看板資源,就再請小組衡量。
: 感謝各位對C_Chat板務的熱心關注,敬祝平安 喜樂。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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