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C_Chat板主Sessyoin恣意妄為拖延板務
: 本次檢舉跟前案沒有關係
: 恣意妄為拖延板務是指不執行小組長判決
: 一開始我也是先提問題並非直接檢舉
: 板主明確表示不想執行我才改檢舉的
因為前案板主上訴至群組、暫不執行小組之判決
從而提出檢舉之行為
「與前案沒有關係」
你要不要聽聽看你現在到底在講什麼
: #13eKiG_T (SYSOP)公告就說僅能上訴至小組長層級
: 退文申訴層級限制是明文規定
: 年初判例大家不清楚沒人提出異議就算了
: 現在站方規定貼給你看你還說我在詭辯?
: 請問卡漫是爬到站方上面了嗎
#1dQ3XEiB (C_GenreBoard)
檢舉人(2024/12/23):
「小組已改判 應當直接要求板主消除 即便群組又翻案」
#1dSN2rCI (C_GenreBoard)
檢舉人(2024/12/23):
「劣文開放申訴,但僅能上訴至小組長層級
關於退文應該是不用等上群組了
再麻煩板主協助撤銷」
#1dTE3By5 (C_WorkBoard)
群組長(2025/01/01):
「本案受理」
#1dPiEBhZ (C_GenreBoard)
小組長(2025/01/01):
「群組判決……
故撤銷此小組改判 以原先判決為準」
檢舉人(2025/01/02):
「請問卡漫是爬到站方上面了嗎」
檢舉人引用二十年前的公告主張不得上訴持續詭辯
結果群組長選擇受理上訴、小組長選擇遵從群組長指示
這邊建議檢舉人可以準備上訴至 BoardCourt
至於有沒有人可以受理你的上訴我就不知道了
: 若板主認為過去的案例或做法模糊了規定應尋求澄清而非直接違反規定
: 站方規定具有公開性與明確性 所有使用者均有責任熟悉並遵守
: 板主應該以站方規則為依據而非引用過往案例作為抗辯理由
: 這樣藐視站規是否有不適任板主之疑慮
#1dSN1shB (C_GenreBoard)
我(2024/12/29):
「建議檢舉人先參考 2024 年之判例
(#1c7g7uKo (C_WorkBoard))
……
檢舉人卻援引將近二十年前之公告主張退文不得上訴至群組
莫非竟係主張群組、小組、板主現行作法均有違誤之處」
我從來沒有認為群組判例有問題
我也說了你援引二十年前的公告等同是在質疑群組、小組現行作法
檢舉人(2025/01/02):
「這樣藐視站規是否有不適任板主之疑慮」
結果群組受理上訴、小組遵從群組指示
你現在還要宣稱我藐視站規莫非其實是在指桑罵槐嗎
: #1J7e0HgS (BoardCourt)站長就說了
: 若板主有權暫不執行小組長對申訴案之裁定、透過向群組長申訴以拖待變,
: 小組長之裁定不無可能永久擱置,
: 使板主權限凌駕於小組長權限之上,而這已牴觸本站制度設計。
建議檢舉人不要再斷章取義嘗試詭辯
還是其實檢舉人根本沒有詳細閱讀該案流程呢
#1J7e0HgS (BoardCourt)
我們直接依照前任板務站長判決內容逐一檢視該案情形
小組長 發文 判決使用者申訴成立 2013/09/07( #1IAVr6TA (L_HappyLivin) )
板主 以站內信 要求小組長改判 2013/09/11( #1IDTa_BO (About_Life) )
使用者 發文 檢舉未執行小組判決 2013/09/15( #1IDLpCBT (L_HappyLivin) )
小組長 發文 要求板主執行判決
判處板主警告 2013/09/15( #1IDNKivR (L_HappyLivin) )
板主 發文 向上申訴至群組板 2013/09/15( #1IDTZXOM (About_Life) )
板務站長(2014/03/11):
「小組於Sat Sep 7 00:05:21 2013公告申訴之裁定後,
板主於Wed Sep 11 01:41:56 2013去信小組長,
……
並於Sun Sep 15 15:07:52 2013受使用者申訴未執行小組長裁定、
Sun Sep 15 16:51:46 2013受小組長再次裁定必須執行前案判決後,
方於Sun Sep 15 23:57:16 2013向群組長申訴小組長之判決。
……
以上冗長的程序,說穿了就是四個字,板主有意「以拖待變」。」
板務站長之判決說明用字為「方於」
顯見其判決主要係考量板主「拖延一週」、「遭小組判處警告後」「方至」群組上訴
本案顯與前揭案件有所不同
否則我前一篇文又何必詳細整理時間順序
#1dSN1shB (C_GenreBoard)
「小組長於 12/16 受理申訴
並於 12/21 分別判決申訴成立、檢舉不成立
我於 12/22 就小組判決至群組板提起上訴:#1dPmAflt (C_WorkBoard)
並於 12/22 告知小組長(證01)
小組長於 12/23 逕以回文答辯:#1dQ3c_uJ (C_WorkBoard) 」
第一、我並沒有拖延一週「方至」群組上訴,
甚至「為了維護檢舉人之權益」,
於六小時內立刻至群組上訴、並且援引群組規定主動以站內信通知小組長。
第二、小組長自始至終並未「判處警告」藉以要求我必須執行小組判決,
反而於收受站內信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立刻至群組答辯。
第三、檢舉人收受站內信通知後甫至小組檢舉本案。
我實在不能理解檢舉人為什麼敢於自信滿滿地援引前揭生活群組判例
生活群組判例:小組判決逾一週,經檢舉、警告後,板主方至群組上訴。
卡漫群組判例:小組判決一週內,未經檢舉或警告,板主即至群組上訴。
本案: 小組判決六小內,未經檢舉或警告,板主即至群組上訴。
生活群組判例:群組改判,推翻小組判決。
卡漫群組判例:群組發回小組,疑似迄今未有結果。
本案: 群組發回小組,小組改判。
生活群組判例:站長維持考量板主「以拖待變」,維持小組「判處警告」處分。
卡漫群組判例:疑似未上訴至站長層級。
本案: 檢舉時間晚於上訴時間、
板主不曾「以拖待變」、
小組不曾「判處警告」。
整理完畢之後
我愈發懷疑其實檢舉人根本沒有詳細閱讀該案流程
: 判決並非不可推翻我沒意見
: 但你先執行小組長判決阿
小組長已經撤銷判決了
: 北檢不服北院交保還不是要先放柯文哲在外面跑
: 不可能繼續押著等高院裁示吧
C_ChatBM 其他被檢舉人援引現實法律詭辯最後未被採納案例不勝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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