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1e7gAMva (C_ChatBM)不服判決
看板名稱:C_ChatBM
申訴人ID:kalen123
申訴對象ID:black80731/arrenwu/ifulita
申訴原因:
近日在C_ChatBM版檢舉一篇違反4-1的文章,我對判決的標準和公告之差異有異議。
背景
版規4-1要求發在C-chat版上之文章需有acg點 (又稱洽點),
而在板務決議No.40號中提到將會延續No.22板務決議「若內文未說明該消息與ACG的關聯
性,由板主群主觀認定該消息是否與ACG相關」,也就是說認定有無acg點為版主之權利。
acg點之認定為版主之權利這點我無異議,然而版主之言行應合一,斷不可有說一套,
實質做另一套之行為。
本次申訴的焦點在於版主的主觀判決標準,與先前版主公告之版務決議No.40相悖。
正文
版務決議No.40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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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文章中已明確顯現該VT角色的二次元意象(圖或L2D/3D模型等),否則應該與聲優
有同樣的4-1判定標準,以消弭此次板務討論最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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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並未明文規定對聲優的4-1具體判定標準,但在申訴文中版主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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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ulita:新標準出來後我就從寬判定了,Vtuber、聲優以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我都會認定
自帶洽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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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版主的標準是「從業人員都認定自帶acg點」。
然而在版務決議No.40中的講法並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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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的認定從業人員全部沒有點」或「強制性的認定從業人員全部都有點」都顯得過
於極端,與當前板風並不完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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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版務決議No.40也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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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角色設定上雖是二次元創作,但不可否認的是,在社群網絡上發送訊息的一定是人類之
身。除非有特別因素,否則發送訊息的就是其中之人。
板上有非常多的討論,就是基於VT的社群網絡訊息所發之文章。
這種「演繹虛擬人物的偶像」之特性,與現在的動漫聲優非常類似,
故4-1的板務執行在VT偶像與聲優偶像的明確落差引發非常大的不滿。
我們可以簡單羅列許多VT的活動相關項目
活動項目 與ACG意象之關聯性 數量
使用動漫人物意象之直播 高 多
不使用動漫人物意象之直播 低 少
使用動漫人物意象之影片 高 多 不使用動漫人物意象
之影片 低 少
社群網絡訊息 低 超多
(推特/YT社群/抖音/脆)
歌曲MV 一般 少
仔細觀察可以發現,ACG意象高關聯性的項目,其實也都是來自VT的二次元皮。
所以4-1板務執行上,
除非文章中已明確顯現VT角色的二次元意象(就是繪製的圖或L2D/3D模型),
否則只是談論到VT的名字時,應該與聲優有同樣的4-1判定標準,
尤其是在「社群網絡訊息」的部分應該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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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認為Vtuber的活動,特別是在「社群網絡訊息」這塊需特別注意與acg的關連性。
版主
在「決議」中表示從業人員自帶或不自帶點均與版風不符,
在「判決」中採取的卻是自帶點的認定標準。
版主
在「決議」中表示在Vtuber具有現實性質,不是單純的二次元,
在各項活動中與acg的關聯主要在於Vtuber的那層二次元皮
,那些未使用二次元皮的活動與acg意象是低關聯性,
特別是Vtuber在網上的社群訊息,需特別注意。
然後在「判決」採取「從業人員自帶點」的認定後,
形同告訴你你可以把上面那段當空氣,
都自帶點了還要注意什麼。
此外版主在檢舉文的推文中有一段解釋他們的審查標準是凱文吃飯,凱文是一名Vtuber,
凱文@zaza 吃飯 (有acg點)
路人@auau 凱文吃飯 (無acg點)
這是認真的嗎?
先前的「Vtuber具有現實性質......與acg的關聯主要在於Vtuber的二次元皮......」,
一瞬間就變笑話了。
依版主解釋的邏輯,因為凱文就是二次元,所以他說的話都是二次元,
也就是比起「二次元皮」,「是誰說的」這一件不知道到底是從哪跑出來的要素更重要。
我這邊要申明,我對版主的這種邏輯「本身」沒有意見,主動權全在版主身上,
他們有權利依照自己的邏輯下判斷,
我要申訴的是版主不能一邊公告Vtuber有現實身份
,不是單純的二次元,二次元皮balabala,
然後一邊在判決時直接把Vtubers當二次元。
你講的和做的不一樣嘛.......
欲平反之結果:
我希望版主能言行合一。
C-CHAT版主對4-1有絕對的生殺大權,
一句版主主觀認定就能判生判死,黑的說成白的,白的說成黑的;
就像版主在檢舉文中推文所回應的「板主也可以堅持VT和聲優破事都不自帶點啦」。
我重申一遍,
我尊重版主的主觀判定效力,
但要求版主起碼要言行合一。
舉個例,
例如先前Vtuber自帶點,而聲優等從業人員卻不自帶的事件引發版上爭議,
導致現在版主想把判決標準放寬到「從業人員均自帶點」。
那麼就把「自帶點或不自帶點均與版風違背」、「社群訊息與acg的關聯性」
之類會牴觸的話吞回去,就算覺得是事實也別講。
版主在執行面上怎樣做都可以,
但起碼跟公告一致。
所附證據:
檢舉文
#1e7Lpoi1 (C_ChatBM)
申訴文
#1e7gAMva (C_ChatBM)
版務決議No.40
#1dysBsVK (C_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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