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1exQDolv (C_ChatBM)不服判決

看板C_GenreBoard作者 (亞一)時間2周前 (2025/10/19 20:20), 1周前編輯推噓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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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名稱:C_ChatBM 申訴人ID:rsbbs0611428 申訴對象ID: arrenwu/daniel0527/mazjin/jerry7668 申訴原因: 遭公告水桶文章後寄信各板主三天後仍未得回覆故上訴至此 我所說的腦殘是指 C-Chat板若是有掛上「曹操」這個名字的遊戲角色本身有限制在不能討論「曹操」的史學 嗎?我不認爲板規有那麽死,又或者"制定這條板規和同意這條板規"的人本身就是個腦殘 那我所罵的腦殘才會成立 問題是在C_Chat板這條板規不存在 我在#1eucyA3I (C_ChatBM) 補點後,在遊戲角色三國志曹操傳Online確實有包含曹操的 主角 並且我也被板主群認同(判定無違規)可以討論史學, 而純粹的文字提供就無法與acg點做聯想?也不復存在 因為我在#1eucyA3I (C_ChatBM)是以純粹的文字來補C洽點的 所以純粹的文字提供是可以與acg點做聯想,並被判無違規的 這是板主也認可的思想 所以我罵的族群自然也就不存在 你頂多說我再罵不存在的事物,罵我思覺失調 但是不能判我違規,懂嗎? 因為那已經不算是一個族群了 在申訴文中,有以下這個留言 kevinlee2001: 版規只有說特定族群 kevinlee2001: 但沒有說這個特定族群是否要存在 這個kevin說的既然特定族群不存在 那要怎麼成立我罵特定族群的事實? 欲平反之結果:解除水桶,刪除公告違規文章,解除這次違規次數 所附證據: #1eu-vI6V (C_ChatBM)檢舉文 #1exrHBWP (C_ChatBM)申訴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9.27.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760876452.A.4CF.html

10/20 23:25, 1周前 , 1F
本案受理
10/20 23:25, 1F

10/21 09:42, 1周前 , 2F
我沒有參與裁定
10/21 09:42, 2F

10/21 15:11, 1周前 , 3F
你不認同"曹操本身不能當ACG點",因而
10/21 15:11, 3F

10/21 15:12, 1周前 , 4F
述說板規不會解讀得這麼死─除非認同這樣
10/21 15:12, 4F

10/21 15:12, 1周前 , 5F
板規的人本來就是腦殘
10/21 15:12, 5F

10/21 15:12, 1周前 , 6F
然後這案例在你補點前我保證給你違規
10/21 15:12, 6F

10/21 15:12, 1周前 , 7F
所以你認為不存在的族群,是存在的
10/21 15:12, 7F

10/21 15:13, 1周前 , 8F
也因此裁定你B-1-1違規
10/21 15:13, 8F
首先,原文語句為: 「我不認爲板規有那麽死, 又或者『制定這條板規和同意這條板規』的人本身就是個腦殘。」 此句構成上屬於假設句(conditional statement),而非直接攻擊。 語意上等同於: 「只有在這條板規被如此僵化解讀的前提下,制定或同意者才可能是腦殘。」 換句話說,這句話的邏輯結構是: 前提:若板規真的規定「掛名曹操的遊戲角色不能討論曹操史學」,那就太僵化。 條件判斷:若真有這樣僵化解釋者,那他才屬於「我所批判的對象」。 現實檢證:但實際上,板主群已認定該情境不存在,板規並未如此僵化。 因此結論是: 既然該前提不成立,我的批判對象自然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實際罵人的行為。 這是邏輯假設式批判,不是人身攻擊。 結論整理: 1.我的發言屬於對「邏輯假設」的評論,而非針對現實個體的謾罵。 2.既然板主群已確認該板規並未如此僵化,則我假設的情境不成立。 3.假設不成立 → 所謂「腦殘」對象不存在 → 不構成罵人。 4.因此,本案屬於語義辯證,不應判為違規或人身攻擊。

10/21 18:48, 1周前 , 9F
曹操本身是否有acg點 各屆版主的意見
10/21 18:48, 9F

10/21 18:49, 1周前 , 10F
不一定一樣 像a版主講的 他認為沒有
10/21 18:49, 10F

10/21 18:49, 1周前 , 11F
所以你那一段說的族群是存在的 故B-1-
10/21 18:49, 11F

10/21 18:49, 1周前 , 12F
1違規
10/21 18:49, 12F
1.我使用的「腦殘」一詞,語意上修飾的是「僵化解釋的邏輯」, 不是「任何具體人」。 2.該句屬於條件假設式批判,非指稱攻擊。 3.即使存在持該立場的人,也不代表我針對該人發言;我的批評對象是「思維」, 不是「身份」。 4.因此,不符合 B-1-1 所規範的「辱罵他人」要件。 ※ 編輯: rsbbs0611428 (125.229.27.32 臺灣), 10/21/2025 19:51:04 ※ 編輯: rsbbs0611428 (125.229.27.32 臺灣), 10/21/2025 20:02:28 ※ 編輯: rsbbs0611428 (125.229.27.32 臺灣), 10/21/2025 20:03:06
文章代碼(AID): #1ezDUaJF (C_Genre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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