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轉貼~一個書店老闆可以有的應對方法
原作說可以自由轉載,分為上下兩部分,希望大家稍微看一下
雖然語氣很不客氣,但是重要的資訊很多
尤其下部分有說明如果你被警察惡搞可以怎麼回應,不管如何都請看看吧...
優若乳 於 2004/11/25 11:5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跟你講
問題不在新聞局。
第五條的這四項,基本上是分級的大概範圍,只是大概而已,可以很嚴,也可以
很鬆。
還有,條文裡頭,沒有明確指出示否超過這條文規定的問題,也就是說,不適合
十八歲以下青少年小孩看的,一律列為限制級,而不是禁止級,因此沒有所謂不
能出版的問題。
還有,這只是分級辦法,而不是立法院通過的實行法,所以僅指示行政院單行法
規而已。
分級,是必須,總比之前國民黨執政的出版法好太多了,至少現在新聞局官員不
全是豬腦。
這分級實施辦法,你仔細看,沒有規定違規的罰則!?對不對,說明這只是行政法
規。
還有,完全沒有指出是否禁止出版的問題,這是高明的地方,但是也是令人詬病
的地方,這條文不禁止出版,也不說能出版,也就是說這是模糊政策的來源。
另一個,就是沒有講主管機關是誰!?
新聞局頒布,但卻沒有正式公告是誰管的!?到時新聞局會說,我只是頒布分級標
準,不過沒規定是誰來判定,這部份要回歸法院法官的自由心證。
這才是現實.......
目前這套辦法,就算開始實施,也只是參考性質,不具強制性,因為就算違反這
部份的條例,該用哪些條款處罰?還不是回歸少福法和刑法第二三五條?
這些分級規定,主要增加了暴力血腥犯罪和自殺等項目,對於以往被重點重視的
性行為描述問題,反而沒有增加或是減少,大致維持原樣。
這是基本上好事,但是,規定過於籠統則是事實。
以及,這辦法根本沒送到立法院去審,立院沒通過還不是正式法條哩。
很多書商,書店,根本是自己笨,不懂法,還在哪邊窮緊張,搞得自己人心惶惶
而已。
賭一塊錢,這辦法實施後,跟之前的狀況不會有太大差別.......
違規?新聞局出版法廢止後它沒檢查權,它憑啥可以判違規?新聞局最多只有判視
的建議權而已。
抓的是誰?各縣市警察?
警察只有執行權,沒有檢查權,指示警察會欺負百姓不知道法,會把看起來像的
通通移送,然後把人關一晚,但是這樣執行都是違法的,可以告警察瀆職,只是
被關的書店老闆自己不知道這權益而已......
只有檢察官可以直接抓而已,但是檢察官是不告不理.......
最後,只有誰可以判?
答案是只有法官.....
別忘了,少福法的執行單位是新聞局?不是吧?
刑法第二三五條,只有法官可以判,釋憲第四零七號,更是指出交由法官根據現
今社會狀況進行自由心證,而沒有所謂標準。
這跟是否民進黨執政沒有太大關連。
問題出在國人觀念上,普遍敵視性行為的出版品或是相關東西,但是卻又私下喜
歡搞,這是矛盾的中國萬惡淫為首的問題。
先是要破除此莫名奇妙的觀念,回歸自主意識。
性,是人的本能,沒有對錯,但是一方以暴力武力強制他人,則就是不對,也就
是違反自由意志以及傷害他人,但是,這跟性無直接關係,除性侵害外,搶劫,
暴力傷害,等等都是。
唯有正確的認知性的正常存在,這才能加以討論。
性是人的自由,而自由是首先必須加以保障的,這無庸置疑。
保障自由是現代國家之原則,包括性的自由選擇權,以及出版自由。
這是台灣目前普遍欠缺的,官方的各機關局處,各自為政,各自有看法,執行時
漫無標準,要抓時,隨便只要露點或是有性行為描述的漫畫出版品通通抓起來,
然後檢查官威脅店家,要求捐錢換緩起訴。到法官那裡,比較進步的地方的法
官,就把人放出去,宣判無罪,但是保守的地方法官就把人判有罪,罰錢抵刑期
了事。
所以有關十八限的出版品,莫衷一是,可能有罪,可能無罪。
私人建議,十八限出版品的發行,已是世界先進國的保障原則,但是執行方式可
以大加改善,一昧的禁止,以及各執政官方的態度不一,這不是辦法。
最好是對於分級後的出版品及錄影帶節目一類的,加以開放,總之禁止十八潠未
滿者取得是原則之外,所有成人都有購買觀閱的權利,取消莫名奇妙的刑法第二
三五條的猥褻品罰則,重新擬定一套總和的管理辦法。
刑法第二三五條可以以新的統合辦法加以凍結使用。
比如,以分級辦法加上成人出版品管理辦法,也就是說,分級後加以管理的條
例,朴除刑法第二三五條的使用,不是分級後就沒事,造成各單位執行不一,人
民徒倍增困擾而已。
這部份要形成法案,這才是民進黨政府和黨團要做的事。
另外,請大家注意,有一個叫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基金會的,宣稱得到
新聞局的認可,然後在一邊說他才有審議權等等一類的說詞,並且到處謾罵十八
禁出版品,想壟斷,審議權,還高開價碼說審議一本收一萬元,實在很離譜。
一個財團法人,有何對公領域的審議權?
財團法人對政府可以超越?
財團法人超過法官?
答案是,他們狐假虎威,到處騙吃騙喝,詐欺這些笨笨的出版商。
法官判決,會理會他們?法官根本不理他們圖書評議基金會,會大吼說判決的權
力是我法官,不是圖書評議基金會!!
連警察單位都會說圖書評議基金會?那是什麼東西?又不是政府單位呀。
好了,圖書評議基金會是啥?
就是以許文彬等泛藍的惡棍為首的詐欺集團而已。
他們的後台是誰?
我公開一下,就是新黨的黃珊珊,之前親民黨的陳朝容,董事長是前國民黨立委
曾蔡美佐!!
那各位懂了吧........
優若乳 於 2004/11/26 18:4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好了
我來解釋一下好了。
反正朋友遇到事有經驗,我就順便普度大家。
可能出租店系統聽了不太中聽,但是,這是真實狀態。
首先,出租行為,基本上違反著作權法的,沒經授權,理論上,是不能出租牟利
的。
答案是,出版社販賣書籍,僅售予家庭或是個人觀閱權利,而沒有給予出租獲利
的權利,所以出租店不必再講什麼出版社保證等等的,他們不會理你們的。
因為出租店系統一定沒有支付出租的權利金,無論依法或是照道理,他們無義務
幫出租系統處理這問題。
就像家庭錄影帶和出租錄影帶,價格不同,一個是家庭用(含個人欣賞),台灣的
一般家庭帶DVD價格大約三五百元不等,但是出租帶就會上升到一千多元以上不
等,這就是授權個人家庭使用和出租牟利的權利金不同之處。
如果漫畫出租店沒付權利金,那出版社有何義務替你們善後呢?
或許法令不完全,所以出租店可以仗著這漏洞,出租獲利,出版社通常也不追
究,畢竟是共生系統,但是,出版社上層大多敵視出租店,這也是事實,不過,
這是漫畫出版和出租業者間是否能達成全力使用共識問題,就不在這裡多加討
論。
其實多數店家真的太天真了,簡單的說是沒腦袋,難聽一點是不用功。
我不敢說我講的一定對,但是這問題,剛好有興趣,所以加以注意了一番,而且
有朋友剛好遇到,知道了很多不聞人知的秘密。
首先,國家法令不全,這是先天問題。
這次分級,是新聞局進行分級的宣告,但是,新聞局做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
者,以及兼顧成人權益,我要分級,但分了之後,不關我的事(基本上就是,我
不想被社會大眾罵,又不想被扣上違憲防害出版自由的帽子,所以做了這樣法令
的宣示,撇清責任)。
也就是說,新聞局做了分級標準,但是他不是主管機關,所以他不管。
還有這只是行政命令或是行政法規,沒有罰則,沒有主管機關的載明,可見他們
只是大致說,有問題,反正法院沒有法調依據,也不會看這份規定有啥。
最好笑的是,是難道那些出版業者和出租店書店老闆們,難道沒注意這是在選舉
期間?
在選舉如何開會通過法案?
所以這根本不是正式法案呀,緊張個鳥呀.......
還有,該辦法,也沒有告示是哪個單位來執行,所這份東西,最多只是給各縣市
相關單位看看,而且還不一定會下達到各單位去,信不信,賭一塊錢,多數的分
局派出所,縣市新聞局處,壹年內說不定還有人沒看過這些東西。
因為沒有標示受文單位和管理單位,這連行政命令可能還不到哩,僅能說是新聞
局做做樣子,既不得罪家長和保守勢力,又沒踩到妨礙出版自由的地雷而已,出
版相關業者自己在恐慌罷了。
所以這些規定和辦法,僅具備參考價值,不是硬性的既成法條。
老實說,各縣市警政機關,要抓的話,根本不理會這辦法。
各位看清楚一下
警察是怎麼對付你們的,如何因應,教你們一些秘訣,不一定保証有效,但是
如
果有效,就當賺到也好,姑且聽之吧。
警察會查緝所謂猥褻刊物,多半以之前的出版法管制的觀念來搞,但是出版法廢
止後,他們仍然有此觀念,還以為他們可以抓。
警察改採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礙風化來論處,或者刑法第二三五條,找店家麻
煩,
但是,出版自由是憲法優先保障,所謂社會風俗的維持是其次。
所以店家,必須硬起腰桿,不是任警察宰割,不聽我言,你們自己倒大楣而已,
反正我只是說說。
首先,要警察出示搜索票,也就是先得向檢察官要求開搜索票,沒搜索票,店家
依法可以拒絕警察的要求,如果警察不爽,不必理他們,警察若是不知趣繼續機
機車車,請打電話到警政署或是110中心,大聲要警政署人員告訴你警察執行勤
務的基本法令,這樣很多警察會知難而退。
沒有檢察官的搜索票,得不配和警察的搜索,這是保障,請善用。
若無搜索票,不給拆書,警察要你們拆,就不理他們,就算犯罪,你們也有緘默
權,來個不回應就行。
其次,警察會宣稱這是猥褻物品,必須查緝,沒收之外,還會帶店家去蹲個晚
上。
對應方法:大聲嗆回去,猥褻物品不是警察單位可以判視,必須交由法官審理,
不然要警察叫新聞局人員來看,而且第四零七號釋憲案,很清楚的是交由法官來
自由心證,而不是警察人員。
如警察說這是現行犯,那麼一樣,大聲嗆警察,這是法官來判定,警察依法沒有
判定權利,所以這不是現行犯,最多是嫌疑犯,既是嫌疑犯只能函送,不能抓
人,如果警察有疑問或是要強力執行,就要他們掏槍出來,否則不需要跟他們
走,沒有拘票,又不是現行犯,警察不能逮人,最多函送,不必理會他們。
如果被逮入警局?
很好,也有方式,那就是筆錄上,如果有利才簽名,如果不利,那拒絕簽名,千
萬不要上警察的當,被勸誘簽下去,那你就慘了。請行使緘默權,不理不簽不答
不說話堅稱沒有犯罪,此是四不一沒有原則,請善用。反正你簽了,也是隔天早
上才被移送,況且簽下不利的筆錄,那不是自己倒大楣嗎?不簽最好。
記得跟警察據理力爭,而不是在那邊唯唯諾諾,只有硬起腰桿,不管你懂不懂
法,就說你懂,因為警察也是一知半解而已,吵半天,有的警察會以為你懂,就
撤兵,有的不會,那就再說了。
因為,警察是所有公務單位裡,素值最差的,而且他們會用各種理由亂抓,因為
要衝業績,店家個個像軟柿子,一捏就低頭,任他們宰割,又不像槍擊要犯會開
槍還擊,對警察來說,來踐踏這些店家是最安全的,不宰你們宰誰?請硬起來,
不然你們就是魚肉,警察是刀組。
好了,還有檢察官對不對?
那麼檢察官會以什麼東西來抓?
答案就是刑法第二三五條。
法條我就不貼了,自己去看。
但是,這法條,是可以抓所謂限制及性行為描述書籍或是產物。
可是,不是一定如此,因為有釋憲案,所以不會通通敗訴。機率是一半一半。
比如說檢察官通常會高壓威嚇店家,妳賣色情書要開罰等等。
別理他,堅稱自己無罪,並且說出版品都是合法的,要求辯論和證人上台,不要
一庭就認輸,不然你就得面掄三到六萬不等的不樂之捐,簡單的說,就是你不花
時間和口舌辯論,煩到檢察官放你走,否則就是檢查官樂得輕鬆要你捐錢換緩起
訴。倒楣是店家自己而已。
記得不管懂不懂,先堅稱無罪,並且援引憲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要求出版自
由,必須在妨礙風化之前,要出版社來作證說明,以及釋憲案第四零七號的引
用。
記住,堅稱無罪和援引第四零七號釋憲案!!檢察官將無可奈何,不是不起訴處
分,就是起訴你,但是無法判你罰任何錢,而且此時因為還沒到法院,你還是無
罪的,而且一罪不能兩罰,不起訴處分可以換到以後平安,起訴期間,警察來,
你可以說還在訴訟期間,妳是無罪的,警察也對你無可奈何,請記住一罪不會兩
罰原則。
這樣,就算起訴,也還不會罰錢,警察也不能在此期間再抓你,妳可繼續租售。
好了,重點來了,刑法第二三五條,這才是威脅店家和出版業的惡法。
但是,可否阻止這法條的啟用!?
有辦法,但是不一定全有效!!然而一半一半,大可試試。
第一,要求辯論,不管是否是檢察庭和法庭,都有辯論的機會,請掌握,多說並
要求調查對自己有利條件等等。不管是不是有律師,自己的說法在庭上絕對是保
障自己最好的工具。
第二,堅稱無罪,要檢察官起訴你有罪的話,要他拿出證據,無罪証,妳將被視
為無罪。
第三,釋憲第四零七號引用,並且以社會先進到已經不會將性行為當作妨害風化
的惟一標準之說法,宣稱性行為對社會沒友任何破壞力,如果檢察官說有害社會
風俗等等說法,請檢察官提出受害者的証明,叫他讓法官看看受害找是誰?沒有
明確受害者,那檢察官的說法很可能被推翻。
在者,說電影都有性行為描述,為何他們無罪可以播映,賣書卻被判有罪?你必
須大聲說這是歧視出版品歧視漫畫書,大聲要求平等權利。以及出版自由,創作
無罪的原則。
第四,堅稱有先行分級管制(當然店家自己賣給十八歲以下青少年,請自己去死
一死,誰都救不了你),也就是沒有賣給不特定人等,而且有包收縮膜,排除買
書之外的人和未成年人,因此你是賣給成年群眾的特定人等,以及因為包膜,所
以不是公開陳列販售,盡量用這方式排除刑法第二三五條,所謂散佈給不特定人
等的啟動條件。
第五,這是攻防重點請注意看,刑法第二三五條成立條件,就是猥褻出版品,並
致使人噁心,感到不悅,等等的控訴,那有一個條件,就是猥褻兩字,這兩字,
有法律解釋的名詞,而非一般形容詞,猥褻的條件,是人對人,不是物對人或是
人對物,也就是書本身不會猥褻到人,人也不會猥褻到書,更不會書對書發生猥
褻,所以,沒有猥褻出版品的存在,這項指控是無有根據的,否則,要檢察官,
在法庭上(請記得不是檢察庭喔)當庭證明看看,書可以猥褻人!!答案將會讓
檢察官目瞪口呆。
還有,檢察官指控內容令人臉紅心跳致人噁心等等,那你一定要回答,妳看了不
會如此,並且說性行為乃天經地義,何有令人噁心等等之虞?同時,反問檢察
官,看他自己有否性行為?難道性行為就是猥褻?也就是說,性行為不是令人噁
心不悅,而且是自然的,是健康的。也就是說推翻檢察官指控,並要法官以釋憲
第四零七號的先進解釋為準,也就是說社會可以接受性行為描述的內容。
這樣,妳將有一半以上被判無罪的機率,至少,台北縣市等等比較進步的都市
區,多半可以獲判無罪,只有較保守的區域有可能被判有罪,自己把握吧。況
且,就算被判有罪,還可以上訴,再度辯論一次,還不一定輸哩,就算輸,也是
一年半載後,最多幾個月可以易科罰金,通常兩三萬可以解決,有興趣的自己把
握吧。
法律,多半不是一刀切的,有不少是得自己爭取,不去講的,不去辯論的,那死
得是自己,別怪法條不長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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謎之聲:小Me,主人說想玩遊戲了。
Me:「從待命中復原」...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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