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我已經憋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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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fsm (鹹魚) 看板: C_Question
標題: [討論] 我已經憋很久了...
時間: Wed Dec 1 19:58:57 2004
我曾經在火鳳板提到...
我一開始不會對這次分級提出任何看法,
因為當時現在民怨不斷,我不想莫名其妙捲入筆戰...
想等一陣子風波平息後再提出總結....
說真的,看著這些文章,我也經憋了一肚子火...
今天12/1,我認為現在可以做個總結...
整個事件我用四個字做評語,就是 一 場 鬧 劇
一開始只是一個廢物般的分級制度,
卻被一群不懂法律的網路小白大肆宣揚...
新聞局反應遲鈍,未適時解釋,反而讓謠言擴大,
越滾越大、越來越胡扯...
結果鬧到變成這樣...
最好的例子就是連坐法,可以搞到連出版社老闆都當真...
更好玩的就是某位R兄在火鳳板的說法,誇張到連我都跳出來唸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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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坐法的部分
十六、問:限制級或逾越限制級出版品,如係出版業者未分級或分級不當而致觸法,其中
、上游業者是否連帶受罰?
答:「------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
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處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
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三十條第十二款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準
此,違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規定者,不僅下游租售業者,其凡涉及供應、發行
之物流經銷商、發行商、出版商,均連帶受罰。
1.這個罰則採連坐法,而且還是非常粗暴無道的連坐法
這種連坐法有多粗暴呢?大家都知道他是在租書店抓到一本
就連中盤、大盤、出版商一起罰的吧?
大家也都知道一人犯罪,連誅十族是殘暴到極點的做法吧!
這兩者有什麼關係呢?
假設今天有一本書是貼18N,結果不小心被一個17歲的學生假裝是他哥借走了
(其實翻閱也算....)
然後租書店老闆可能因此被罰10-50萬,停業一月到一年
中盤、大盤跟出版社甚至代理商都可能因為這件事被罰
這跟今天有人被菜刀砍死,結果賣菜刀的人也跟著坐牢有什麼兩樣?
就算今天租書店老闆是瘋了找死故意租書給18歲以下的青少年好了?
這又關中盤出版社什麼事?我哪知道今天有人買菜刀是要去殺人?
都已經在盒子上標了請勿拿去砍人還是有人拿去砍也是賣菜刀的錯嗎?
另外,出版社今天漏報了一本他認為不是18N的書
但基金會認為他是的書,一樣整條罰下來
法律有一條保護不知情的善意第三者的規定,請問這樣的連坐法合理嗎?
照理說這種粗暴的罰則不應該出現在民主社會,但它出現了
外加基金會主導人的背景,我真的很難不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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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當場頭暈目眩...
該位R兄連法規裡面的內容都沒看就斷章取義...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
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
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
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第三十條第十二款及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所以基本上,不是中盤、大盤要受連坐法...
而是製造商或大、中盤未做好分級作業,導致下游店家出租、販售不適合兒童
物品才要受罰。
其他謠言
1.公聽會中說金庸是限制級
2.警察是負責單位(實際上是社會局)
3.中部東海出租店被抓
4.警察說違法就是違法(那法官幹啥吃的?)
5.某基金會說這是18N,就是18N(如果該基金會說小叮噹是18N,看新聞局鳥不鳥他)
(如果一個基金會說阿扁當選無效,看有沒有人鳥他)
印象中就有這五項...
當然,直到現在,大家還有一個疑問,就是分級的標準在哪?
如提到色情,小叮噹因為大雄偷看洗澡就算是限制級之類等等...
但是我要說的是,界定的模糊化,本來就是正常的現象,
別說這次的書籍分類,連其他東西都一樣。
你要如何界定標準?這是無法用文字、法規一一限制...
同樣的行為,會因為時間、風俗習慣、場地、理念的不同有不同的結果。
例如街頭互毆,違法!拳擊場互毆,合法...
檳榔西施在服裝如果在20年前,妨害風化100%定罪,現在,爭議不休...無定論
正是這些原因,所以立法的時候不可以過明確,以避免造成司法不公
(人民無辜受害...或是有人鑽法律漏洞,不懂?假如法律明訂露三點才算是妨害風化,
那一個女孩子全身脫光光,用有色膠帶貼住三點,走在路上也不算違法喔)
所以只能仰賴法官的自由心證...
或許還有人會說,這樣模糊的界定,會讓政府、司法機關無限上綱...
但是人民也一樣可以藉由這模糊地帶保護自己...
誰說社會局認為這是限制級就是限制級?
人民也可以反駁說"這不能算是限制級"
最後還是得靠法官的決定。
最後,如果還遇到這種爭議時,我覺得還是不要人云亦云,
先詢問懂得法律的人,或是到Law板詢問...
(我也不懂法律,但是我有問過人)
才不會又鬧的亂七八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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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2.39.26
※ 編輯: sfsm 來自: 211.72.39.26 (12/0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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