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我國實施圖書分級制概況
※ 引述《HsinTai (悠哉悠哉)》之銘言:
: http://www.gio.gov.tw/info/publish/c/c1.htm
: 2.成員:委員由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
: 公會聘請,並由出版業、中華民國漫畫學會、中華漫畫藝
: 術推廣協會、中華漫畫出版同業協進會、新聞主管機關、
: 檢警機關之代表及文學、藝術、法律、教育、醫學、傳播
: 、民間公益團體等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委員名
: 額為十七至二十五人,任期一年,期滿得續任。委員會設
: 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連選得
: 連任一次。
: 令我還蠻訝異的是有三個漫畫團體
: 大家可以討論看看還缺了什麼?
..........................
這是官樣文章.........
可是你有直接去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網頁看嗎??
你又知道這次的委託書裡面簽的名字是誰嗎?
你確定官樣文章就絕對沒問題嗎??
我想你大概真的啥都不知道~
請看以下.............(這還是娘家回鍋文勒)
行政院新聞局「出版品分級」宣導執行計畫委託契約書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甲方) 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以下簡稱乙方
辦理「出版品分級」宣導執行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經雙方協議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共同遵守。
第一條、契約編號 DL-93274
第二條、計畫內容
如附件計畫書。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一部份,與契約內容有相同之效力,乙方須確實遵守。
第三條、計畫執行期間
自簽約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條、計畫經費金額
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整(含營業稅)。
第五條、計畫經費之撥付方式,由甲方分二期撥付乙方
第一期款 新臺幣貳佰萬元整,俟乙方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截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為止之執行成果報告,
並經甲方審核通過後,由乙方掣據向甲方請款。
第二期款 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整,俟乙方依第十條規定完全交付,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扣除乙方應支付損害賠償後,核實支付。
第六條、計畫執行支援
一、乙方於必要時得請求甲方提供相關資料,俾協助本計畫工作之推動。
二、甲、乙雙方得分別指定專案負責人,代表雙方聯絡溝通,並相互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七條、計畫權利之歸屬
一、乙方執行本計畫之所有創作著作,以乙方為著作人,乙方同意將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於完成製作之日起讓與甲方,乙方並承諾在甲方行使該著作時,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又乙方保證其著作未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涉有抄襲重製或其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形,乙方願自負法律上之責任。
二、乙方為辦理本計畫下所購置或製作之物品、著作,其所有權應歸甲方所有。
第八條、計畫執行之管制
一、計畫執行期間甲方需要瞭解本計畫之執行情形時,乙方應詳予說明。
二、乙方應按本計畫所定之內容完成各項工作之規畫與執行。如內容有調整,應事先通知並徵得甲方同意後,方得執行。
第九條、違約之損害賠償及履約責任
乙方應依甲方核定之本計畫內容及本契約第五條規定之期程確實執行,除不可抗力或已徵得甲方同意變更外,不得藉故延遲。乙方如未能依預定日期完成各項活動者,每逾一日應賠償新台幣參仟肆佰元予甲方。逾期累計達十五日,甲方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本契約,乙方除應繳還甲方先行支付之款項外,並應賠償甲方新台幣伍拾萬元。乙方如未能依附件計畫書約定之項目執行者,每不符一項,乙方應賠償甲方新臺幣拾肆萬元,但最高賠償金額以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為上限。
第十條、執行成果之驗收
一、乙方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執行成果報告及單據予甲方,據以辦理結案。
二、執行成果報告如與附件計畫書內容不符或有瑕疵者,甲方應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並修正完成,再交付甲方審查。逾期未交付或交付不完全者,每逾一日應賠償甲方新臺幣參仟肆佰元,逾期天數累計達十五日,甲方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本契約,乙方除應繳還甲方先行支付之款項外,並應賠償甲方新臺幣伍拾萬元。
第十一條、契約之終止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對乙方已完成合於計畫工作部份,應核算應支之費用予以結案,乙方並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甲方。
第十二條、爭議處理
如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本契約一式二份,經雙方用印後,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
立契約書人
甲方:行政院新聞局
授權代理人:出版事業處處長鍾修賢
地址:台北市天津街二號
乙方: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負責人:曾蔡美佐
^^^^^^^^^^^^^^^^
統一編號:18486167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二十八號九樓之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你確定他是漫畫工會的人?!
我在多舉兩個人好了~
許文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執行長)
尤英夫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兒童少年保護委員會 主任委員)
有興趣的話可以去查一下看看~
這兩個傢伙一定都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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