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限制與道德目標
嗯嗯,這個,先不要去管怪怪的題目好了。
手邊沒有銀英傳,不過銀英傳裡面楊文理(唉,還是習慣楊威利)對個人
權利的一些想法,例如個人權利的優先性之類的。當時在看的時候多少是
有一點疑惑的,最近剛好看到一些政治哲學對於這方面的討論,就來說說
嘴,大家參考一下。 ^^;
下面大部份是參考和引用 twserv.csie.nctu.edu.tw 哲學版上 Nozick的
讀書會中,由 branco 所寫的摘要。
Nozick 在他的「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中說明最小限度國家和超小限度國家時,提到了道德限制和道德目標。(
Moral contraints and Moral goals)。
功利主義假定了一種道德關切只有在作為一個道德目標時,也就是作為某
些活動要達到的目的狀態時,才能起作用。因而「正當」、「應當」等語
詞的意義要經由能產生包括所有目標的最大的善來解釋。而假使我們把要
達到的目的狀態設成最少侵犯權利總量,也就是用最大限度減少對權利的
侵犯來代替最大幸福總量,將得到一種「權利的功利主義」
(utilitarianism of rights);而在這樣的一個主張架構下,只要能最
大限度地減少社會中對權利侵犯的總量,將可能去侵犯個人的權利。
相反於把權利納入一種要被達成的目的狀態,可以把權利視為對所採取行
動的邊際限制,也就是一個人的行為不能侵犯他人的權利,這是以他人權
利來決定個人行為的限制。即以邊際限制的觀點來看,不允許為了目標去
違反道德限制,也就是禁止去侵犯他人的權利。
那麼,接受邊際限制的的觀點而非功利主義式的觀點何在呢?答案在於對
行為的邊際限制反映了基本的康德式原則:個人是目的而不只是手段,沒
有經過個人的同意,不能為了達成其它目的來犧牲或使用他們,個人是神
聖不可親犯的。
當我們把某些行為設成邊際限制時,表示我們不可以用這些方式去利用別
人,這表現出他人的不可侵犯性。而道德目標式的觀點則是最大限度的減
少使用特定方式利用別人的情形,因此邊繼限制觀點比道德目標觀點更能
表明人的不可侵犯性。
邊際限制表明了他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但一個人不可以為了較大的社會
利益去侵犯他人的理由何在呢?個別來說,有時我們願意去承擔某種痛苦
或犧牲,以獲得較大的利益或避免較大的痛苦,而似乎也可把這種情形延
伸用在社會上,當作支持為了更大社會利益而去侵犯別人的理由。然而,
事實上並不存在著一個如同個體般願為自身利益而犧牲的社會實體
(social entity),只有個別的人存在,每個人都是不同於他人的存在
並擁有各自的生活;因此為了社會利益去犧牲或侵犯某人時,他並未從這
種犧牲中得到超額的利益,這種情況顯然不同於前面提到個人有時以犧牲
來換取自身更大的利益的例子,因此沒有人或國家有權利強行要求他人的
犧牲,國家必須保持一種不選擇要求某些人去犧牲的中立狀態。
而那些鼓吹社會利益(或國家利益)高於個人利益的統治者,往往就是犧
牲他人的最大得利者。(特留尼西特?)甘迺迪所講過的:「不要問國家
為你做了什麼,要問你為國家做了什麼。」則也許從根本上誤解了民主的
真義。人即目的不是工具。每個人都當被尊重,且被承認他本身的絕對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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