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新的出版法規~有點糟...
※ 引述《palsuet (.....)》之銘言:
: 其實這個分級沒有意義,為什麼?
: 因為有租書店有把限制級區分開,也限定小朋友不許不進入,但是
: 還是因為有人檢舉而被抓了,為什麼?
: 因為陳列妨害風化的猥褻書刊。
: 這是前陣子的新聞,由此可證,不管怎麼分級分區,只要店家裡面
: 有限制級的書,警察隨時都可以抓。
: 分級? 騙小孩子的。
後來經過對法律比較專精的網友解釋我也大概知道幾件事
新出版法其實用意是很好的,既然漫畫不是兒童讀物,詳加分級各取所需本來就是天
經地義的。
1.所謂"過當"與否的定義是並非在官員的認定上,而是基於大眾意見...也
就是說,假如你去路上問人,也許有人回答"yes"有人回答"no",也就是沒有
一定的大眾意見,這時就要視被告本身是否具有將"過當"的讀物讓他
人觀看的意思,假使被告本身認為此讀物並非過當,那麼法律上是對被
告有利的,被告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2.所謂"逾越限制級"並不包含在這次的辦法中,這個名詞是來自幾年前
台北市政府的"臺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但是這東西當時就因為幾個大問題而遭到圖書相關協會的反對,因此
現在似乎也沒有實施,舉例來說,他一開始還要求限制
級書刊上的警告標籤要大於封面的1/10,普通級書刊也要有標籤,而且
朔及以往(也就是說要回收所有書重標)呢...這能看嗎=-=
反正這條後來應該是不了了之,台北市政府後來也重新作了說明與更正
3.目前所謂的逾越限制級,其實是到了刑法235條的管理範圍,這從以
前就有,所以也不包含在這次的辦法中,其實之前有網友提到的"因為
陳列猥褻物品"被檢舉這事也是基於刑法235條來看的
總之看到最後最大的問題是執行方面的問題,這點就要看新聞局怎
麼做了...
各位請放心,像驚爆危機之類的東西在銷售上絕對不會被列入限制級清單中的
否則就真的要極端的說,架上大概2/3的東西都會變限制級
--
警視廳刑事部參事官 藥師寺涼子,二十七歲,警視,人稱她為「驅魔娘娘」,意思是
「連吸血鬼也會嚇得退避三舍」。論容貌、才能、經歷、財力,任何一項都完美無缺,興
趣是虐待上司、小事鬧成大事、把爛攤子丟給別人善後。堪稱警視廳有史以來最棘手的-
-與其說是麻煩製造者,還不如說是麻煩發明者。由于握有眾多上級長官的各種把柄,加
上她解決了多起離奇事件,立下不少實際成績,所以沒有人敢叫她走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23.98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5 篇):
GatoShoji 近期熱門文章
PTT動漫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