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新的出版法規~有點糟...

看板GatoShoji作者 (萬難地天紀柳)時間20年前 (2004/11/23 21:2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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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lsuet (.....)》之銘言: : 其實這個分級沒有意義,為什麼? : 因為有租書店有把限制級區分開,也限定小朋友不許不進入,但是 : 還是因為有人檢舉而被抓了,為什麼? : 因為陳列妨害風化的猥褻書刊。 : 這是前陣子的新聞,由此可證,不管怎麼分級分區,只要店家裡面 : 有限制級的書,警察隨時都可以抓。 : 分級? 騙小孩子的。 後來經過對法律比較專精的網友解釋我也大概知道幾件事 新出版法其實用意是很好的,既然漫畫不是兒童讀物,詳加分級各取所需本來就是天 經地義的。 1.所謂"過當"與否的定義是並非在官員的認定上,而是基於大眾意見...也 就是說,假如你去路上問人,也許有人回答"yes"有人回答"no",也就是沒有 一定的大眾意見,這時就要視被告本身是否具有將"過當"的讀物讓他 人觀看的意思,假使被告本身認為此讀物並非過當,那麼法律上是對被 告有利的,被告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2.所謂"逾越限制級"並不包含在這次的辦法中,這個名詞是來自幾年前 台北市政府的"臺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但是這東西當時就因為幾個大問題而遭到圖書相關協會的反對,因此 現在似乎也沒有實施,舉例來說,他一開始還要求限制 級書刊上的警告標籤要大於封面的1/10,普通級書刊也要有標籤,而且 朔及以往(也就是說要回收所有書重標)呢...這能看嗎=-= 反正這條後來應該是不了了之,台北市政府後來也重新作了說明與更正 3.目前所謂的逾越限制級,其實是到了刑法235條的管理範圍,這從以 前就有,所以也不包含在這次的辦法中,其實之前有網友提到的"因為 陳列猥褻物品"被檢舉這事也是基於刑法235條來看的 總之看到最後最大的問題是執行方面的問題,這點就要看新聞局怎 麼做了... 各位請放心,像驚爆危機之類的東西在銷售上絕對不會被列入限制級清單中的 否則就真的要極端的說,架上大概2/3的東西都會變限制級 -- 警視廳刑事部參事官 藥師寺涼子,二十七歲,警視,人稱她為「驅魔娘娘」,意思是 「連吸血鬼也會嚇得退避三舍」。論容貌、才能、經歷、財力,任何一項都完美無缺,興 趣是虐待上司、小事鬧成大事、把爛攤子丟給別人善後。堪稱警視廳有史以來最棘手的- -與其說是麻煩製造者,還不如說是麻煩發明者。由于握有眾多上級長官的各種把柄,加 上她解決了多起離奇事件,立下不少實際成績,所以沒有人敢叫她走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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