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洩] 租書店的灰暗,小讀者的無奈
看板Maiden_Road (女性向CHAT板)作者LifeisDeath (生即是死)時間16年前 (2008/08/07 13:25)推噓6(6推 0噓 5→)留言11則, 5人參與討論串5/6 (看更多)
※ 引述《shikicomicer (赤本王道!!)》之銘言:
: 這位媽媽不先反省自己為什麼會放任自家小孩去租18禁書籍
: 反而直接找上租書店殃及我們這些無辜的成年人?
這個嘛...我覺得話不能這樣說。雖然目前很多家長對自身責任的認識不足,但也
不能因此就說小孩有事全部都是家庭教育的問題。
至少未成年人去租書店租18禁漫畫,要負責制止的應該是書店老闆而不是家長。
就算家長在家裡耳提面命不準借漫畫、不準借18禁漫畫,正對性有好奇的年輕小
朋友還是有很多方式夾帶漫畫回去。(或是有很多管道可以看...你知道的)
其實我也是不贊成未成年人在沒有成人輔導、陪伴、或教育的情況下去看18禁作品
的...所以老實說這件事真正該反省的是那個為了多收一份出租錢而沒做好控管的
書店老闆。
: 另外警察的取證方式也有違法之虞
: 要嘛就公然在租書店裡面拍照取證,說公然陳列限制級書籍
: 把限制級書籍租給成年人有什麼不對?哪裡違法?
: 陳列書籍又不代表可以自由租借翻閱……
刑法第235條第一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或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本來這就是爭議性很大的條文,但目前來說並沒有被宣告違憲,所以還是有效的。
如果是動用到刑法的話應該都是用這條吧...(有沒有其他特別法或條例我不清楚)
而且上述條文本來就不是針對未成年人,也就是說成年人也是本條規範的對象唷...
這條的其中一個聲請釋憲案就是晶晶書庫因販售男同志寫真集被法院以妨害風化和
猥褻罪名起訴後做的聲請,不過結論還是沒有違憲...我記得當時晶晶書庫好像也是
主張已有完善隔離(書是封起來的)應該可以流通,不過似乎還是敗了就是...|||
(因為我沒有注意後續發展所以如果有誤還請高手指正~XD)
總之...個人覺得要嘛修法...要嘛某一任的大法官做出有利的解釋...否則其實很多
過激的BL作品目前還是游走在法律邊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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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也覺得沒有道理,但目前就是這樣吧...(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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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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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補個定義,就是並非所有18禁(e.g.描寫性行為)的作品都在本條禁止之列。
只有"猥褻出版品"才是會被禁的對象,但問題來了,什麼是"猥褻出版品"?
依大法官釋字的定義,猥褻出版品指: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
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
化者為限(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
另外教育性、藝術性、醫療性等出版品不在猥褻出版物的範圍內。
講白話一點,專門用來給人意淫的作品就是猥褻出版品。
但整體來說認定還是很模糊,一個不小心就會被認定為有害社會道德風俗的出版物
而且這個標準的認定換不同的人來看就不一樣了...|||b
雖然我也知道不少既又劇情又有H的BL作品,但同時也存在著很多整本除了床戲還是
床戲的作品...(像是絕X麗奴基本上我個人覺得偏向猥褻出版品...囧> )
扯遠了...總之呢...沒有錯...大概是因為中國的道德傳統影響,這一條法律原則上
似乎是禁止色情出版物的,也因此我如果沒記錯台灣應該是沒有合法的愛情動作片
的...
不過食色性也,所以原則上大家也都會很有默契不要太張揚,警察如果不是要衝業績
我想也不會動用到這一條來抓人。
※ 編輯: LifeisDeath 來自: 123.194.130.11 (08/07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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