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雨港基隆 新北地方法院裁定之公告

看板C_Chat (希洽)作者 (佐藤必須死)時間6年前 (2018/05/30 21:46), 6年前編輯推噓6(607)
留言13則, 12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4/5 (看更多)
※ 引述《ss910126 (Yukino my wife)》之銘言: : 標題: [情報] 雨港基隆 新北地方法院裁定之公告 : 時間: Wed May 30 21:00:00 2018 : : 來源:雨港基隆FB : https://i.imgur.com/QCeYBvo.jpg
: https://i.imgur.com/9NLd17r.jpg
: https://i.imgur.com/D7airs3.jpg
: https://i.imgur.com/hTGPx6h.jpg
: https://i.imgur.com/Ey1utar.jpg
: https://i.imgur.com/PPa8NFA.jpg
: https://i.imgur.com/7JRRagj.jpg
: https://i.imgur.com/GvCkhuM.jpg
: : -- : 推 tw15: 懶人包? 05/30 21:13 我覺得不起訴書已經夠懶人了....看完不用幾分鐘吧 簡單來說就是ES跟底下前員工有爭執,員工在各地爆料 於是ES在12/6號貼了一篇公告描述前員工的罪狀 #1Q9vo6Gg 於是前員工狀告加重毀謗,進入法律程序 => 最後的結果是加重毀謗不成立,不起訴 因為經過查證,公告的內容大都有客觀證據或證人佐證 : 推 emptie: 應該是…不起訴處分… 05/30 21:16 : 推 watanabekun: 邏輯上 查無不實≠查明屬實 05/30 21:23 這叫幹話 加重毀謗不起訴通常有幾種情況 1.公眾人物就是倒楣 判決書會看到因為誰誰誰是高官或公眾人物應當能受公評 所以名人跑去告加重毀謗要起訴是非常困難的 2.有所本的評論 雖然被告沒有證據說明事實為真,但被告是根據其他消息所進行推斷 譬如看到新聞或報紙網路消息等進而做出負面評論 雖無法證明為真,卻因有其判斷依據所以無罪 注意,不起訴是因為被告的評論有其根據,但這根據真假與否並不重要 但往往這種判決都會被有心人士利用並宣傳作為「法院認證」 不知道原例子有啥問題,換一個跟本版有關的好了 #1QMAcEk6 這一篇是之前友善文創狀告韋宗成加重毀謗,最後判定不起訴 於是韋宗成自己貼出來說「法院認證」他講的內容是真實的 其實這是錯的,不起訴是因為韋宗成的評論是根據新聞報導/PTT/臉書等消息 其評論有所本並非完全杜撰,結果才會是不起訴,跟評論內容是否真實無關 3.其評論有事實根據 也就是本次ES的情況,有客觀證據或證人可證明其內容所有本 這種情況才是真正的「法院認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51.1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27687990.A.BDB.html

05/30 21:48, 6年前 , 1F
你這篇舉例有危險喔 小心被檢舉
05/30 21:48, 1F

05/30 21:48, 6年前 , 2F
啥危險?
05/30 21:48, 2F

05/30 21:48, 6年前 , 3F
這個遊戲應該算政治相關…吧
05/30 21:48, 3F

05/30 21:49, 6年前 , 4F
正確推
05/30 21:49, 4F

05/30 21:53, 6年前 , 5F
這次證人事物證我們都有收集齊全,並給予檢查官調查
05/30 21:53, 5F

05/30 21:53, 6年前 , 6F
,並確認再議駁回了。
05/30 21:53, 6F

05/30 21:56, 6年前 , 7F
清楚明白!
05/30 21:56, 7F

05/30 21:56, 6年前 , 8F
05/30 21:56, 8F

05/30 21:58, 6年前 , 9F
很遺憾地 新北地檢已經確定要重啟調查了
05/30 21:58, 9F

05/30 21:58, 6年前 , 10F
我是看了希洽才跟著罵姆咪是智障
05/30 21:58, 10F
※ 編輯: shamanlin (122.116.51.173), 05/30/2018 22:11:41

05/30 22:29, 6年前 , 11F
誹啦幹
05/30 22:29, 11F

05/30 23:04, 6年前 , 12F
推觀念
05/30 23:04, 12F

05/30 23:33, 6年前 , 13F
法院認證這種事常常只是玩笑話啦,別太當真XD
05/30 23:33, 13F
文章代碼(AID): #1R3gislR (C_Chat)
文章代碼(AID): #1R3gislR (C_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