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大姊姊顯卡系列 原來是抄襲後紅的?
實際上來說,應該是雙重標準吧,
同人圈看待自己圈內的作品,
和外面的"商業作品"會用兩套不同的標準。
※ 引述《GayLord (比企谷幡子)》之銘言:
: 我覺得很多人搞不清楚狀況
: 說什麼抄襲
: 這圈子不就是這樣?
: 看到哪部acg作品紅了,
: 就趕快出同人誌營利,
: 一堆人氣繪師不都這樣搞?
上面這段同意。
: 回來談談那個原作的繪師
: 太好像不太爽那個馬來西亞繪師
: 在推特上也表態不會答應讓人出同人誌
: 我看到都他媽的都笑出來了
這其實還蠻合理的吧。
雖然說原作者可能根本沒有辦法負擔跨國訴訟的成本,
也就是根本沒辦法直接給二創制裁,
但表態自己不願意著作權被侵犯,
就算只是單方面宣告,
我覺得也不是完全沒意義。
當然網路輿論有一定影響力,
所以就算只是發聲明,
不能說對對方完全沒有效果,
雖然效果可能很有限就是了。
我個人是支持原作者啦,
不管怎麼說...都自己出來講了。
: 他自己在c89、c90的時候出了兩本碧藍幻想的同人
: 難道他自己就有徵求過Cygames的許可?
"如果自己對別人做過這種事,別人是不是也可以對你做這種事?"
這個議題,大家恐怕就很難有一致的看法了,
雖然法律上的答案應該是 no,
但依據各人的價值觀,恐怕不是每個人心裡都這麼想的。
: 怎麼他不拿同樣的標準審視自己?
: 人家拿他的作品二創營利,他不也幹過同樣的事
: 那個原作繪師有什麼資格在那靠北靠木?
我覺得這就是同人圈的雙重標準吧。
同人圈看待自己圈內的作品,
跟看待外面的"商業作品"會用不同的標準。
今天有兩個原創作品,
一個放到同人圈出版,
另一個被當作一般(商業)作品出版,
就算兩個作品本質都是差不多的東西,
同人圈大概會覺得他們不一樣,
用不同的態度去看待吧。
商業作品→可以畫二創賣同人誌,除非版權方 say no。
(不過版權方 say no 也是有人會照畫照賣就是了)
同人作品→拿別人的東西來賣,你有先問過嗎?
其實同人圈看待同人圈內作品的標準很合理,
除非原作者一開始就說開放二創,
不然先問過不是很正常嗎?
所以問題應該是,
為什麼同人圈看待所謂的商業作品,
就用了另一套標準吧。
要說為什麼,
我想是所謂的同人文化,
一路發展過來演變的風氣吧。
一開始只是一群年輕愛好者私底下交流,
加上技術門檻還不高,
所謂的同人本,不管是水準還是銷量,
跟原作比起來幾乎都無足輕重。
再加上出本有相當成本,
"交流會上賣一點打平也是應該的吧"這樣想著,
所以雖然把別人的東西二創後拿來賣,
這件事應該是不合理的,
但次文化小圈圈自己交流有差嗎?
對別人又沒什麼影響,
一小群年輕人嘛,不會有人介意啦。
但是後來網路發達了,
不但加深知識交流,
使同人圈的人數和水準大躍進,
還取消了出版的物理門檻限制,
讓同人作品和商業作品有接近同等的曝光度。
以前網路不發達,
還可以說不去同人場賣本,
就很難認識新同好,跟別人交流。
現在呢?誰沒在上網?
你要二創作品來交流,
單純放上網不營利難道不夠你交流嗎?
去同人場賣本雖然說還是一種同好交流的機會,
但為了同好交流,一定要出本二創作品來賣,
這個理由就變得牽強了。
當然同人作家還是照樣賣,
說是為了錢嗎?有些人確實是為了錢,
有些人則可能是享受那個過程吧。
至於合理性...
反正大家都這麼做,
一直以來都這麼做,
去想那那些五四三的幹什麼。
接著就是抱枕出來了、一堆五四三的周邊出來了、
cosplayer 也出來賣本了...
就演化成現在的同人文化。
真的要深究的話,"同人"兩個字,
現在本來就沒什麼意義了吧。
一群志同道合的人,幹那是三小意思。
實際上志同道合的部分,
只剩一起辦同人場賣東西而已。
為什麼"同人"二創可以拿來賣,
(但商業上這樣做就會被告死)
除了同人文化一路發展下來這個理由以外,
與其說同人圈有什麼特殊光環可以完全允許這個行為,
倒不如說只是剛好,就算原作者不願意被二創,
也懶得真的去告的一個圈子吧。
當然有人會說很多原作者也歡迎被二創,
二創可以幫原作抬轎怎樣怎樣...
嗯,也是啦,
反正這種話多講也沒差,
等到真的有人被告了,
再當個案認真考慮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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