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假如還願沒罵習近平 應該會成為文化輸出
看來,某一篇的推文中,有些許謬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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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
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
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
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
罪。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
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
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而且,再根據《中國法院網》查詢得到的部分資訊:
一、合法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
要劃清正當的輿論監督與文字侮辱的界限;劃清正當的文字創作與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
界限;劃清當事人所在單位依職權對個人的政績、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評價、審查行為與
侮辱的行為界限;劃清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揭發不道德行為、
違法行為直到犯罪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劃清出於善意的批評,包括對國家工作人員和
各級領導批評行為,同惡意的侮辱行為的界限等等。
之前《還願》遭到從中國下架、上海橘喵被撤銷營業執照及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厄運
主因就是「惡意批評國家領導」、「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無限上綱的做法,在中國又是一件不稀有罕見的事情……
無論如何,說回主題吧
《還願》的主旨和「迷信」有關,對於傳統觀念、毫無頭緒的民間信仰的執著,成了遊戲
主軸
但問題在於,前述的歪風,難道該鼓吹嗎?
而且,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前兩項的權益保障: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
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因此如要論真正的「文化輸出」,水平還差得遠呢!
現在觀著遙遙無期的重新上架日期,只能繼續望門興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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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們現在一無所有,只要活著的話,總有一天一定會覺得,能夠活著是一件挺不錯的
事。雖然距離這一天或許還很遙遠,不過,在那天來臨之前,我們還是活下去吧。這時,
你只要微笑就可以了。
——《新世紀福音戰士》碇真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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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75.140.177.107 馬來西亞), 06/03/2020 08: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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