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3-5修正
發表意見以前,我想要先舉一個最近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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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Pnlzn- (C_Chat)
Apr 26 06:08:59 一位板友發文分享馬斯克收購推特的相關新聞。
文章的重點自然是「馬斯克」與「推特」,而底下的推文除了討論收購之外,
也有部分的推文在爭論「馬斯克」與「推特」究竟有無ACG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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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PopFWF (C_ChatBM)
Apr 26 07:20:45 一個小時之後,另外一位板友檢舉該篇文章並無ACG點。
雖然 #1YPnlzn- (C_Chat) 底下也有不少人認為「馬斯克」與「推特」具備ACG點,
不過或許是參考過往的判例,板主紛紛給出違規判決--
推 Satoman: 4-1違規 1.160.199.145 04/27 03:08
推 redDest: 4-1違規 61.219.152.207 04/27 13:17
→ nh507121: 4-1違規 219.91.102.153 04/28 22:59
至此,#1YPnlzn- (C_Chat) 的發文板友似乎已經無法避免遭受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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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Pnlzn- (C_Chat)
04/29/2022 16:26:51 三位板主判完之後十七個小時,被檢舉人補上ACG點。
http://youtu.be/4xIwP-65oD0
馬斯克配音的動畫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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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PopFWF (C_ChatBM)
04/29 16:28 被檢舉人補上ACG點之後兩分鐘,其中一位板主改判。
→ nh507121: 已補點 4-1無違規 219.91.102.153 04/29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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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Q-gSXx (C_ChatBM)
Apr 29 21:39:38 其中一位板主改判之後五個小時,其他板友發起本次的板務連署。
大家以為的是
票數定案=水桶/無違規結案
現在某件實際執行卻是
票數定案水桶------修改文章-----改判------水桶改無違規結案
時間點看要不要改成票數定案就不能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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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改判導致不少問題,暫且不說別的,主要造成疑慮的應該是--
3-5 違反規定而於判決前刪改違規部份,使之無違規者,板主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5-1 〔檢舉流程〕
Ⅰ 使用者檢舉違規應於 C_ChatBM 發文,以 [檢舉] 分類檢舉。
以站內信板主檢舉者恕不受理。
Ⅱ 檢舉成案後,板主應處理並於文章下方推文或回覆判決結果。
Ⅲ 若判決違規確定,板主應於 C_Chat 公告判決結果並執行。
A-1-5 被檢舉人於任意板主判決前,修正違規內容,
板主群得依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板規一直提到「判決前」,但是似乎並沒有定義何謂「判決」。
根據 5-1-2,部分板友認為板主的推文就是判決;
根據 3-5 與 A-1-5,部分板友認為既然已經有板主推文給出判決,則被檢舉人縱使修正
違規內容也已經來不及了。
對此,板主的意見如下,或許是根據 5-1-3 進行延伸?
(為了避免斷章取義,當然還是建議大家到 C_ChatBM 把之前的討論翻一翻。)
#1YQwY4BC (C_ChatBM)
→ nh507121: 而且申訴判決文章代碼都能貼主板判決公 219.91.102.153 04/29 17:30
→ nh507121: 告,公告當然也算判決 219.91.102.153 04/29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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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來想去,問題應該還是出在板規並無明確定義何謂「判決」,
究竟「判決」是指「板主推文」、「板主公告」或者「板主推文」與「板主公告」都是。
把「判決」定義清楚了,無論是本次板務的討論主題 3-5,
還是其他任何有提到「判決」二字的板規,應該都可以減少爭議。
3-2 〔名詞定義〕
Ⅰ 稱ACG點者,為動畫(A)、漫畫(C)、遊戲(G)、輕小說(N)、周邊(G)、
同人產物(D)等之領域。
Ⅱ 稱文章者,其內容包含標題、內文、引文、簽名檔及轉文內容。
Ⅲ 發文謂發表文章、回文謂回覆文章、轉文謂轉錄文章。
Ⅳ 稱轉文內容者,包含轉文標題、轉文內文、轉文引文、轉文簽名檔、
轉文推文。
Ⅴ 稱推文者,包含推(推)、噓(噓)、加註(→)、投票建議、編輯文章回覆推文
Ⅵ 稱18禁者,為下列內容:
一 過於露骨之色情、血腥文字描述或畫面。
二 含有女性乳頭、男女性下體之畫面。
三 符合中華民國法律十八禁定義之內容。
Ⅶ 稱看板事務者,為涉及看板管理者執行職權之行為。
Ⅷ 稱看板風氣者,為看板使用者之群體行為。
Ⅸ 稱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包含近代中華民國政策、政黨、社會、公民
等議題。
3-2-1 至 3-2-5 分別對應板規許多條文
3-2-6 對應板規 4-9
3-2-7 對應板規 4-1、4-12、4-13、7-1
3-2-8 對應板規 4-12、4-13
3-2-9 對應板規 4-11
我認為新增一條板規用以解釋何謂「判決」,有其必要。
例如:「3-2-10 稱判決者,為板主於檢舉文章或申訴文章下方的推文或回覆。」
「3-2-10 稱判決者,為板主於 C_Chat 或 C_ChatBM 針對檢舉文章或申訴文章
所發布的公告。」
雖然舉例的 3-2-10 寫得不怎麼樣,但是似乎足以解決因為 3-5 而帶來的類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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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想問一下,
為什麼唯獨 3-2-3 與 3-2-9 的格式不是「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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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imgur.com/4LlY4UU.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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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essyoin (59.115.161.154 臺灣), 05/16/2022 02: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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