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3-5修正

看板C_Chat (希洽)作者 (亞斯卡雷)時間1年前 (2022/05/16 15:42), 編輯推噓12(1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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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艾比aka養馬板主 首先是這篇板務回文的懶人包: 基本上全部都是考據或是其他前板主觀點,不喜歡的可以直接拉到最下面, 文章最下面有我這篇文章的結論。 ※ 引述《Sessyoin (殺生院祈荒)》之銘言: : --- : 本次改判導致不少問題,暫且不說別的,主要造成疑慮的應該是-- : 3-5 違反規定而於判決前刪改違規部份,使之無違規者,板主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5-1 〔檢舉流程〕 : Ⅰ 使用者檢舉違規應於 C_ChatBM 發文,以 [檢舉] 分類檢舉。 : 以站內信板主檢舉者恕不受理。 : Ⅱ 檢舉成案後,板主應處理並於文章下方推文或回覆判決結果。 : Ⅲ 若判決違規確定,板主應於 C_Chat 公告判決結果並執行。 : A-1-5 被檢舉人於任意板主判決前,修正違規內容, : 板主群得依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 板規一直提到「判決前」,但是似乎並沒有定義何謂「判決」。 Sessyoin板友提到了「判決」的定義,這正是我認為最重要的一個部分。 而我認為除了直接看著字面上去推論定義, 我們也能從考據的角度,去思考過去的板主們是怎麼思考這些條文, 而或許我們能在這當中得到一些新的啟發。 首先是這次板務提議修正的條文3-5全文: 3-5 違反規定而於判決前刪改違規部份,使之無違規者,板主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這條板規如同前面板務回文中laptic前板主所述,第一次出現於v.15版本之板規, 但是他的說法也不完全正確。v.15的確是該條規定的初次登場,但是在更早以前, 在板規v.14中就有出現符合該精神之板規了: (其實v.10/v.12/v.13也有道歉條款,但是我認為有點不一樣) 這是v.14的: 5-7-2 若於板主判決前修改文章且達到防雷標準,則不刪除文章或退文。(發文) 7-7-2 若於板主判決前修改文章且達到防雷標準,則不刪除文章或退文。(轉文) 特別是v.14版本對於暴雷違規的但書,我們可以發現與現行3-5文字與精神上十分相似。 小弟這兩天有去信詢問當初v.15板規的主要編纂者小埋騎士, 他也有提到在編纂v.15板規時,他就是按照v.14暴雷違規的但書做出延伸創造出3-5條款。 這是小埋騎士親自繪圖所作的解釋: https://i.imgur.com/6IVQVIl.jpeg
我稍微簡單說明小埋騎士的想法: 他認為3-5在目的上是為了減輕板主判案壓力而設的, 如果違規甚輕,且在板主判決前自刪與修改,板主可以直接用這條結案。 倘若已經有了一板主推文判決才刪改,這時早已進入合議程序, 無法直接結案快速處理,所以並沒有用這條板規的必要了, 因此只要有一板主推文判決,就不適用3-5了。 =========================================================================== 所以我們可以發現,3-5其實一開始是要拿來減輕板主負擔, 主要並非是為了給予板友改過機會。 然後當初設想是可以直接一個板主援引3-5結案, 但是其實3-5的部分也是滿滿的心證, 以至於其實後面實務上基本上3-5是針對各板主的多數決判決, 例如我覺得他修正了,那我可以考慮是否援引3-5減輕或減免其罰則, 而非過往我看到他修正了,那我就直接把還沒開始判的案子結案了。 : 根據 5-1-2,部分板友認為板主的推文就是判決; : 根據 3-5 與 A-1-5,部分板友認為既然已經有板主推文給出判決,則被檢舉人縱使修正 : 違規內容也已經來不及了。 至於C_ChatBM板規A-1-5: A-1-5 被檢舉人於任意板主判決前,修正違規內容, 板主群得依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挺有趣的一點是,我們從字面上感覺可以很輕易地解釋為: 「只要有任何一個板主判了違規或無違規,接下來就不能減輕或免除其處分了。」 特別是配上C_ChatBM板規B-2-3之文字: B-2-3 本板 [檢舉] 案件僅限板主群能於該文章做出判決, 違者視為亂板水桶。 以及前面引用小埋騎士的解釋,似乎就能理解判決代表推文判決了。 但是我去信詢問增訂A-1-5板規的時任板主羊羊時, 他雖然提到增訂A-1-5板規的確是單純為了配合C_Chat板規中的3-5, 但是他對於3-5板規的解釋與小埋騎士有著不小的差異: 我稍微簡單說明一下羊羊的想法: 他認為3-5的目的在於給使用者補救的機會。 而這個補救機會的最後期限,應該是符合判決成立前, 也就是當下判決的板主數量已經足以成立違規或無違規前。 都給時間修正了,一定要等到確認違規了才修改, 他覺得是一種不願溝通,是探底線的行為。 至於板規A-1-5之文字「任意板主判決前」, 比較像是文字上表達未臻完美,實際板規使用上是根據上述的標準。 ========================================================================== 從上述兩位時任板主,作為相關法規的修訂者, 其實可以發現兩位板主對於這條法規解釋相差很大, 連帶導致在使用上也會有不同的使用方法。 然後小弟也有詢問一些當時在任的板主, 由於他們已經有在下方推文或直接回文了, 小弟就不獻醜統整他們的看法了。 (我剛剛才看到我信箱草稿有本來要寄給阿北的信 跑去打LoL回來忘記寄惹QQ) 不過整體而言,就是其實每位板主對於3-5的解釋方法其實都不大一樣, 連帶對於時間點的看法也有所不同。 而Sessyoin板友所提及的這次事件,也是因為這個原因而起。 :對此,板主的意見如下,或許是根據 5-1-3 進行延伸? : (為了避免斷章取義,當然還是建議大家到 C_ChatBM 把之前的討論翻一翻。) : #1YQwY4BC (C_ChatBM) : → nh507121: 而且申訴判決文章代碼都能貼主板判決公 219.91.102.153 04/29 17:30 : → nh507121: 告,公告當然也算判決 219.91.102.153 04/29 17:30 : - 5-1-3,或者說整個第五章基本上是從v.14的第十章搬過來的, 而我認為這邊的判決其實是跟小組跟群組規中判決比較接近, 也就是所謂的判決結果。 如果沒記錯的話,v.14的第十章是從C_ChatBM板引回來的, 由於前期C_ChatBM板規較為簡陋,所以在C_Chat板重新寫一次。 但由於更早期(大約是指2011左右), 不管是檢舉制度以及判決方式都與現在大相逕庭, 所以連帶當時C_ChatBM板規以及時任板主與板友的問答中, 判決這邊比起多數決的一票,更像是違規或無違規的處理。 例如我下方的節錄: =========================================================================== [公告] C_ChatBM 板板規 時間 Mon Jul 18 11:49:00 2011 A-1-3 要求板主解釋 C_Chat 板板規及判決 A-1-6 不服 C_Chat 板判決時的申訴管道 =========================================================================== Re: [問題] 對於板規與目前行政的做法 時間 Wed Aug 3 21:29:35 2011 : 1、根據板規所界定,劣退與警告的時限(實現)與執行方式是否相同? : 2、根據目前板上情事,是否仍需要依照999秒方式,S文後才警告? 999秒部份,其實是版主放寬執法讓板眾有及時改正機會 事實上不給緩衝時間直接判決也是OK的 =========================================================================== 這兩篇小雨的公告與回應中,判決其實就是判下去的結果, 而這些用詞在v.14板規中,從C_ChatBM板又重新回流至了C_Chat板規之中, 這或許就是為甚麼在現行板規中,判決有這麼多種歧義了, 因為在大一統的v.14板規中,容納了過往各時期的一些板規與精神, 但是或許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導致過往在文字上的歧義並沒能修正, 進而影響v.15板規(由於精簡文字,導致上述問題更加嚴重) 最後影響到現在用著跟v.15版本九成像之v.16.8板規的我們。 : 想來想去,問題應該還是出在板規並無明確定義何謂「判決」, : 究竟「判決」是指「板主推文」、「板主公告」或者「板主推文」與「板主公告」都是。 : 把「判決」定義清楚了,無論是本次板務的討論主題 3-5, : 還是其他任何有提到「判決」二字的板規,應該都可以減少爭議。 : 我認為新增一條板規用以解釋何謂「判決」,有其必要。 : 例如:「3-2-10 稱判決者,為板主於檢舉文章或申訴文章下方的推文或回覆。」 :    「3-2-10 稱判決者,為板主於 C_Chat 或 C_ChatBM 針對檢舉文章或申訴文章 :         所發布的公告。」 : 雖然舉例的 3-2-10 寫得不怎麼樣,但是似乎足以解決因為 3-5 而帶來的類似爭議。 這是一個很棒的提議,但是在實際實施上可能會遇到一些可能的難題。 如同上述整篇所述,其實各條板規的來源,或是創立時的想法各不相同, 所以實際上如果直接只立這條,可能會導致一些BUG, 例如海巡跟判決的應用,所以我認為短時間內動3-5應該還是最簡單的。 如果要從3-2-10著手,可能要重新檢視過往板規之歷史, 以及其實際運用之方式,畢竟當前的板規其實許多是由過去不同板主所修正之不同版本, 先集合在了v.14,再經由小埋騎士將許多文字精簡後推出v.15, 進而沿用至今,所以在文字上如果不回去理解,很可能會出現完全忽視過去板規精神, 疊床架屋創立一些新的規則,反而造成一些實務上的困難。 不過從名詞定義該篇著手這的確是一種直接治本的方式。 : --- : 最後想問一下, : 為什麼唯獨 3-2-3 與 3-2-9 的格式不是「稱……者」:( 我覺得3-2-3是為了順口,而3-2-9是單純忘記打者這個字了:( 謝謝大家 祝大家有個美好的一天 我要回去養馬多伯 請賜與我力量 我大賽練得跟屎一樣 救我 https://imgur.com/WCenSQ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4.79.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52686933.A.C85.html

05/16 15:44, 1年前 , 1F
寫這麼長你要怎麼養馬
05/16 15:44, 1F

05/16 15:45, 1年前 , 2F
不是 我拉到最下面了 結論是你要回去養馬嗎 懂了
05/16 15:45, 2F

05/16 15:46, 1年前 , 3F
我剛剛寫完9成後vpn斷掉 好險系統有備份 我愛你PTT
05/16 15:46, 3F

05/16 15:48, 1年前 , 4F
結論是跟屎一樣 懂了
05/16 15:48, 4F

05/16 15:49, 1年前 , 5F
不准== 滾去管板
05/16 15:49, 5F

05/16 15:55, 1年前 , 6F
這條板規如同前面板務回文中laptic前板主所述,
05/16 15:55, 6F

05/16 15:55, 1年前 , 7F
懂了,馬艾最強
05/16 15:55, 7F

05/16 15:55, 1年前 , 8F
結論 養馬
05/16 15:55, 8F

05/16 15:55, 1年前 , 9F
有埋神 先推了
05/16 15:55, 9F

05/16 15:56, 1年前 , 10F
難道這個馬指的不是馬娘的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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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15:56, 1年前 , 11F
太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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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15:59, 1年前 , 12F
前面還覺得你用心 結果結論是救我? 要不要幫你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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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15:59, 1年前 , 13F
以前的板主,艾比都是用暱稱稱呼(小埋、羊羊、阿北),
05/16 15:59, 13F

05/16 15:59, 1年前 , 14F
唯獨馬來人是用帳號稱呼:(
05/16 15:59, 14F

05/16 16:06, 1年前 , 15F
這次盃賽推薦哪幾隻阿? 我還沒開始養耶
05/16 16:06, 15F

05/16 16:13, 1年前 , 16F
結論是啥 -.-
05/16 16:13, 16F

05/16 16:19, 1年前 , 17F
佛系養馬,遠離盃賽,心情愉快
05/16 16:19, 17F

05/16 16:55, 1年前 , 18F
辛苦了
05/16 16:55, 18F

05/16 17:36, 1年前 , 19F
不是,結論是養馬嗎?懂了
05/16 17:36, 19F

05/16 17:49, 1年前 , 20F
所以現前任版主、小組長見解都不太一樣?那改個板規吧
05/16 17:49, 20F

05/16 18:16, 1年前 , 21F
要拉就要拉高一點,不然每次都組皇說了算,下面四個又變啞巴
05/16 18:16, 21F

05/17 13:13, 1年前 , 22F
給阿比 我的論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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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3:13, 1年前 , 23F
3-5的用意是給使用者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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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3:13, 1年前 , 24F
但為避免亂板仔拿來亂用 所以一開始就是設定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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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3:13, 1年前 , 25F
可以罰或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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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3:14, 1年前 , 26F
而後來羊羊追加那一段是避免有版主利用這點來稿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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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3:14, 1年前 , 27F
就像是這次N版主的事件這樣 所以N版主已經是恣意了
05/17 13:14, 27F

05/18 03:03, 1年前 , 28F
謝謝J阿北的解釋
05/18 03:03, 28F

05/19 01:51, 1年前 , 29F
:(
05/19 01:51, 2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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