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iWIN] 蔡易餘立委今日貼文

看板C_Chat (希洽)作者 (廢人)時間8月前 (2024/04/04 00:01), 編輯推噓5(5022)
留言27則, 10人參與, 8月前最新討論串8/9 (看更多)
我覺得一圖流抹殺別人的努力實在不太公正, 所以加上來源,用四張圖,大家會比較清楚。 https://pbs.twimg.com/media/GKP6S_ubEAAAQ-P?format=jpg&name=orig https://pbs.twimg.com/media/GKP6S_xaIAAFNz7?format=jpg&name=orig https://pbs.twimg.com/media/GKP6VvXbMAAS4as?format=jpg&name=orig https://pbs.twimg.com/media/GKP6Vv0aMAAH1_o?format=jpg&name=orig 來源 立法院第112卷 第19期(5104)公報中冊 會議日期 112年1月10日 院會紀錄 https://ppg.ly.gov.tw/ppg/PublicationOfficialGazettes/ download/communique1/final/pdf/112/19/LCIDC01_1121902.pdf 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公報裡還可以看到, 投票可以聲明跟黨團同意見,就被投票, 還有投完票給自由發言時間,委員人就不見了的事。 所以合理推測,一定是林淑芬鄭運鵬蔡易餘被黨內不良立委欺騙, 才會全程反對時力提的修正版本。 時力提的大約就是兩點: 一、明訂24小時內限制瀏覽及移除資料 二、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量對基本自由權的侵害去細項定義 也可以說,民進黨版沒有寫明白時間,這會變時間長短他們講了算。 然後中央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規範,缺乏與人民討論跟考量實行能力。 甚至未授權使用者回報平台,這對防制流通急速的網路犯罪很不利。 再回來看兒性剝防法。 首先並沒有定義兒童跟少年,所以這邊就採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寫的為準。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然後看一下兒性剝防法第2條。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 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 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 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跟二次元相關爭議點在「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的「客觀上」及「製造、~公然陳列」這兩點,其實就又回到刑法 235 了。 來看看大法官解釋。 中華民國刑法§235 相關大法官解釋(舊制)-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 media=print&PCODE=C0000001&FLNO=235&ty=C 解釋字號:釋字第 617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解釋字號:釋字第 407 號 解釋日期:民國 85 年 07 月 05 日 簡單說 617 號是要求「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 而 407 號是「主管機關所為釋示」並「隨時檢討改進」。 在大法官釋字的年代,同志出版品是猥褻物, 但在現代,也許有適當保護防止未成年接觸, 就不會構成刑法 235 條的要件。 總之中央應該要負責完善法條, 不該全黨封殺他黨及人民聲音。 所以在正式的立法院會議中,直接全黨投票反對他黨修正版本, 還有不尊重公聽會上的業者意見,甚至讓人民通報的管道受限, 這麼粗糙的法案,可能會失去立法初衷,流為打擊異己的工具。 我這樣講解下來,大家有沒有比較好懂蔡委員這一年多來的努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223.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12160095.A.B2E.html

04/04 00:12, 8月前 , 1F

04/04 00:31, 8月前 , 2F
只能說裝睡的人叫不醒,不要挑隊友(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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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0:40, 8月前 , 3F
為何你們不會這樣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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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0:40, 8月前 , 4F
綠團反對別人的動議=反對改變=現行法規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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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0:40, 8月前 , 5F
圖畫就84年來一直都有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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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0:40, 8月前 , 6F
這麼多年來沒問題當然不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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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0:40, 8月前 , 7F
說粗暴也沒錯,但黨團整團反對別人提案又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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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0:41, 8月前 , 8F
不過去年修法確實是他們過的,本來就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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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0:42, 8月前 , 9F
現在又要回到討論去年修法了嗎?說實話這兩個投票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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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0:42, 8月前 , 10F
跟現在討論的方向關係不大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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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0:42, 8月前 , 11F
他們全黨反對別人提案 那過了出問題他們就全責阿不然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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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0:43, 8月前 , 12F
有瑕疵,但不是現在主要的爭議(不管虛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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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0:43, 8月前 , 13F
反對別人提案又不是重點,重點是為何改變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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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0:47, 8月前 , 14F
誰提案管虛擬的,又是誰同意管虛擬的,你有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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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0:48, 8月前 , 15F
法條根本沒有提及虛擬,提案修法的人也說沒有要管,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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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0:48, 8月前 , 16F
麼現在又鎮魂曲說修法管虛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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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1:13, 8月前 , 17F
就要你不要去管 到底為啥硬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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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1:54, 8月前 , 18F
24小時你要不要再想想 推下去台灣論壇都不用玩了 在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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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1:54, 8月前 , 19F
零門檻的現在要花多少人力去處理 只能說真的是謝謝各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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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1:54, 8月前 , 20F
動對於創作自由的箝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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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6:19, 8月前 , 21F
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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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12:34, 8月前 , 22F
法就那個黨協商修過的,不是他們負全責難不成是立院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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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12:34, 8月前 , 23F
的負責?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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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20:00, 8月前 , 24F
照時力版本就是中央要明訂標準,不能放給民間機關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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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20:00, 8月前 , 25F
有機會改較完善的法條也不好好討論,都三讀了還能怎辦。
04/04 20:00, 25F

04/04 20:00, 8月前 , 26F
既有法條可管,那iWIN最近是出來幹嘛的,接案賺外快嗎。
04/04 20:00, 26F

04/04 20:00, 8月前 , 27F
立法者連自己想通過的法都不知道也不想改,不鞭你鞭誰!
04/04 20:00, 27F
文章代碼(AID): #1c3NrVik (C_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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