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犯人作證的時候鬼扯那些東西自己信嗎?
※ 引述《LoKingSer (魯王蛇)》之銘言:
: 借這篇問一下
: 其他國家我不清楚
: 但是為啥我國司法的被告
: 為了逃避刑責而說謊硬凹
: 沒有任何法律責任或是加重處罰啊?
: 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
: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
關
: 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偽證罪只有規範「證人、鑑定人、通譯」這3種人
: 沒有規範被告
被告沒有偽證罪的原因大概是為了避免更多的冤罪
剛好之前緯來日本台播《99.9刑事專門律師》(舊譯《99.9不可能的翻案》)中有提到相關
概念
劇中主角說日本起訴後有罪的機率是99.9%,造成許多冤罪,檢查官、法官、律師都有責
任
另外兩個跟本篇無關我就不提了,其中律師的問題「總是用這樣才是當事人的最佳利益當
理由,自己的當事人被起訴後就建議他趕快認罪拼減刑緩刑,即使是清白的也一樣」為什
麼?因為一旦要在法庭上爭取無罪判決,就會被法官當作犯後態度不佳(還想硬拗啊……
之類的),除非真的證明自己無罪,不然法官量刑就會加重,但是被告要證明自己無罪的
難度相當高,所以即使自己是被冤枉的,認罪拼減刑緩刑反而是比較務實的選擇,因此冤
罪就產生了
另外被告說謊硬拗會被判更重,再加一條偽證罪也有實質上一罪兩罰的疑慮,而且光「犯
後態度不佳」就足夠強到讓大多數犯人誠實認罪,甚至造成冤罪,再加上偽證罪豈不是會
導致更多冤罪
最後是檢辯地位本來就不對等,所以才會有無罪推定原則,你提到的偽證罪好像也沒有規
範檢方,如果按你提的單方面規範被告有偽證罪,這樣只會造成檢辯更大的不對等,讓檢
察官冤枉人的時候辯方無法對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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