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脆:預購玩具=無息借款?
單純以前學過的病發講一下。關於「把訂金說"不是民法定金"是否能規避責任」?
如果可以規避的話還要法律幹嘛(燦笑)。
首先釐清定義:
民98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民248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也就是說,我們在看契約的文字,並不只是是否必定為法律用語;
而是看法律行為,例如假設A對B說,如果你要買那你要付出"誠意"阿,給個"誠意金"吧
如果毀約不買沒收誠意金。
那麼這個誠意金,它的法律效果=買方確保契約有效能買的擔保。那誠意金就是定金。
接下來收完之後,出問題的情境,其實249就已經定義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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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例如買家棄單不付錢,則不得要求退還訂金。
2. 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賣方不賣,變成嗣後給付不能,則要賠兩倍定金。
為何要兩倍?就本文原本問題:如果只賠一倍那不就無息借款?
但其實還有第三種:
3.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比如說收到委託代購的賣方,發現上游的版權終止沒賣了。
這時就會變成"給付不能",也就是契約客觀上無法履行,賣家不想被歸責為2.
那他就要向買家提出證據證明給付不能,然後返還原本的定金,不用兩倍。
這個聲明可以是生產方的官方聲明、公文,反正就是上法院可以舉證的資料。
那麼在情境三,公允地說這算是契約失效,而不是違約的嗣後不出貨給你。
2,3在賣家有提出證據有無下很好分辨,不過會造成糾紛或某些人說的"誤解"
那還是會回歸到一個重點:賣家到底有沒有提出不可歸責於自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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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229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這裡的債務,指的是權利義務關係。所以回到無交期,那就是買家起訴告你或聲請法院
支付命令時,就會符合229的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剩下判定則是回歸民249。
流程:嗣後不履行--->有無舉證非歸責於己--->有:那舉證還一倍
--->沒有--->買方催告--->賣方遲延責任
--->民249第二項--->賠兩倍定金。
至於"誰會去跑法院阿?""吃飽太閒還要聲請支付命令喔"
這種XX的質疑我就不回了,反正沒有討論價值。我已經講完了。
※ 編輯: midas82539 (98.159.43.112 泰國), 03/16/2026 17: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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