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動畫瘋 HK尼古喵喵違反香港法例下架

看板C_Chat (希洽)作者 (Don)時間2小時前 (2026/08/21 15:5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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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incole (冷魚)》之銘言: : ※ 引述《d8888 (Don)》之銘言: : : 《尼古喵喵》因動畫中清楚呈現七星香菸品牌,被認定涉及菸品廣告而下架。但這裡其實 : : 有一個最基本的法律問題:呈現一個商品,是否就等於替它打廣告? : : 我認為不能這樣認定。 : 所以說什麼都問 AI 只會害了你啊 : 你(叫AI)舉一些藥品廣告什麼的案子有什麼用? : 直接看真的被法院認定需要因為廣告菸品被裁罰的吧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簡字第 22 號判決 : > 除張貼系爭皮套之照片、價格外,並尚有「ZERO」「電子煙」「小菸」等文字之系爭訊息 : ,非屬販售系爭皮套必要之文字。又該訊息之「ZERO」係指由中國深圳Vaporesso設計並 : 生產之電子煙系列... : > 使消費者瀏覽至系爭網頁時,對系爭訊息產生好奇及注意,構成足以使不特定人欲知悉了 : 解「ZERO」「電子煙」「小菸」等類菸品之情形,進而產生間接對不特定消費者促進使用 : 之效果 : 就算只是 ZERO 這樣普通的英文單字,只要能夠確定是哪牌子的電子菸 : 並且可以使人產生好奇與注意 : 就已經算是廣告囉 : 還有這個案子並不是因為賣的是電子菸皮套所以違法 : 反而法院認定單純只是皮套並不是電子菸的組件,是不違法的 : 跟菸廠有沒有默許、有沒有給錢都沒關係(顯然賣皮套的人沒拿菸廠的廣告費嘛) : 主管機關也不需要去證明七星在尼古貓貓動畫製作宣傳中的角色 : (這件也沒證明這個中國廠商有啥角色 甚至適用的電子菸都停產了) : 完全不需要是置入性行銷,也完全不需要討論是不是喔 感謝判決書,我引用其中重要文字: 1. 我國菸害防制法在管制菸品之擴散之政策目的下,對於未全面禁止之菸品,如紙菸或 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關於廣告方式亦設有幾近全面禁止之嚴密規定,參諸 菸害防制法第12條規定即明。此條文明確規範禁止之菸品廣告,係指任何形式的商業宣傳 、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的目的或效果是在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並包括透過 各種媒介(如電視、網路、報紙、海報等)或方式(如贈品、贊助活動、打折等)推廣菸 品。則對於依現行法已全面禁止之電子煙類菸品,實屬法律所禁止之違禁品,自不得以任 何文字為電子煙類菸品之宣傳。 2. 系爭網頁為銷售型電子商務平台,具有吸引潛在消費者之特徵,而系爭皮套非屬類菸 品之組合元件,固未禁止販賣,惟原告於販售系爭皮套之系爭網頁,除張貼系爭皮套之照 片、價格外,並尚有「ZERO」「電子煙」「小菸」等文字之系爭訊息,非屬販售系爭皮套 必要之文字。又該訊息之「ZERO」係指由中國深圳Vaporesso設計並生產之電子煙系列, 因主機設計輕巧,便於攜帶及具時尚感,在各大社群媒體與網路討論區中被暱稱為「小菸 (煙)」,有被告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265至280頁)。參以原告於訴願書亦 陳稱,系爭皮套係針對Vaporesso Renova Zero第1代電子煙所設計等語(見訴願卷第17頁) 。由上可知,原告系爭賣場張貼販售系爭皮套之資訊,使消費者瀏覽至系爭網頁時,對系 爭訊息產生好奇及注意,構成足以使不特定人欲知悉了解「ZERO」「電子煙」「小菸」等 類菸品之情形,進而產生間接對不特定消費者促進使用之效果,與現行法制對於電子煙應 全面禁止任何形式商業廣告之立法規範意旨有違,顯屬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 之廣告類菸品行為。原告於本件訴訟主張「Zero」字義為零,系爭訊息無廣告類菸品之意 云云,自不足採。 所以案件爭點大概是這樣:原告賣皮套,網頁上有根本不是賣皮套所必要,而是指向電子 煙的文字,而指向電子煙的文字可能促進使用之效果,因此違法。 但法院見解也指出「此條文明確規範禁止之菸品廣告,係指任何形式的商業宣傳、促銷、 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的目的或效果是在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而本案被罰店家, 賣的是電子煙週邊商品,皮套的市場需求本身與該電子煙的使用存在密切關聯(電子煙賣 越好,皮套賣越好),因此法院在這個具體商業脈絡下,認定相關文字具有間接促進電子 煙使用的效果,至少有其論證脈絡。 但這樣的樣態,小弟認為還是與尼古喵喵不同。這個作品是嘲諷吸煙者的作品,如果這也 可以成案,那哪天衛服部拍一個廣告,內容是抽「七星」的使用者,得到肺癌末期慘死的 反煙片,是不是也是促進香煙利用的廣告?這不是牽強類比,尼古喵喵確實描述各種成癮 者過得很慘,不是在稱讚吸煙者。 再退一步來說,小弟認為現行法下「廣告、促銷」的具體界線仍有討論空間。舊法原本明 文定義「菸品廣告」,將「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納入,但新法修正時已將這項法定 定義刪除。既然這又是動輒20萬元起跳的處罰規定,基於法律明確性及處罰法規的要求, 主管機關和法院不能把已經刪除的舊法定義當成仍然明文存在。否則人民如何從現行法條 本身預見自己的行為界限?當然這官司可能得打到憲法法庭去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0.230.18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87298913.A.56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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