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增設板主瀆職之處罰條例及規範

看板C_ChatBM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1/02/27 00:34),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4 (看更多)
認真來講,其中恐怕有「不合理之處」,恐怕嚴重限縮板主(群)的自主權、造成窒礙難 行之情形發生。 下分述之: ※ 引述《timsun105 (天冷反而不想睡)》之銘言: : 趁著這次改選板主已經選出新的繼任者 : 我想同時提請版規增設板主瀆職之相關規範 : 下次改選要等到八月了,故在此時提出 : 自從某板主遭到水桶過後 : 便開始檢舉他人,又不處理案件之情形 : 坦白說,目前無法可罰 : 舉個例子: : #1W9-kquz (C_ChatBM) : 像是這篇,遇到1:2的情況下 : 第四位的判決就很重要 : 不要說沒有時間判還是怎樣 : 都有時間檢舉人了,誰會相信沒時間判? 確實來講,板主也有權自行提請審議任何不宜「主動處理(海巡)」的案件 不過在審議方面,假如板主本身就是「檢舉人」,且案件未曾經過組務「發回重審」,是 否能參與判決,仍是個謎。 : 老實說,選出版主的目的就是要做事 : 不做事選了有什麼用? : 可能會有人提出為什麼不直接罷免的提問 : 1.作業時間過長 : 2.最後罷免成功與否不是依連署人數決定,而是最後組務那裡做出抉擇 : 意思就是,上面要護航的話,多數意見有可能會被否決 現行「板主權力義務規範」固然賦予『看板文章管理權』及『制定板規權』,但同時也要 背負「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的責任。 而「(小)組長權力義務規範」中,也有『裁決權』,讓有該職權之士得以享有「裁決該小 組所有有關板務爭議之裁量權」。 另外,罷免制度之限制緣由,無非係以防止遭惡意濫用為主軸。 因此一般而言,為避免衝動行事,而出現該類文化制度,實乃常事。 : 故我認為應制定規範: : 兩個禮拜內,未履行任何板主之義務或幾乎未履行義務 : 如頒布公告、處理違規事件未達總案件數之10%者 : 則暫時凍結其權力一週或施以罰款 : 凍結期間改用3位板主半數決定違規制 : 達三次則予以直接解職 : 這樣才不會遇到如上述之判決這種情況 「罰款」?如何執行? 而且,凍結職權一事,也需要請小組長執行(暫時從「板主名單」中撤下)。 再來,假如遇到不可抗力之情況(如:站台系統長時間當機) 試問要如何適時調整? : 故我提請新增板主瀆職處理辦法於版規中 : 並移至西洽進行投票決定是否增設此案例 : 有投票的人內過半數同意則增設處理規範 我倒覺得,使用類似於生活娛樂館群組(#1SXyJ2VH (Board_Law)) 中,「得刪除板主」 情形之一的規定: 「看板超過半數的板主同意罷免另一位板主,則無需經連署,可直接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申  請,罷免原因需詳細陳述,由小組長審核。」 將該類文字依群組習性略為修正後,納入板規,效益應會更佳。 畢竟就近期板務投票率來看,往往都只佔看板人氣的約百分之三到五 使用投票系統的話,不一定能反映確切的民意; 而倘若以推投形式進行,雖然方便了手機用戶,但我不記得曾有援用類似結果,提呈組務 作為審核依據的先例吧? -- 很睏了,先睡覺去……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0.129.228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614357289.A.11B.html
文章代碼(AID): #1WEICf4R (C_ChatBM)
文章代碼(AID): #1WEICf4R (C_ChatB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