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WQAWx62與希洽板規4-5-4之認定

看板C_GenreBoard作者 (sinra)時間3年前 (2021/04/05 00:36), 3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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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因為找不到適當的TAG,所以用問題 若有其他更適合的麻煩再告訴我 首先先對C_Chat板規4-5-4進行討論 4-5 〔人身攻擊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對現實存在之人物或群體為人身攻擊, 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Ⅲ 前二項之違規,對個人之人身攻擊需經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Ⅳ 主詞明確使用之言詞有負面攻擊之意義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雖然解釋板規的權力在於小組長與板上,但很明顯不能超越合理的解釋範圍 就我對於4-5-4之文義解釋,僅以1. 主詞是否明確 2. 使用言詞是否有負面攻擊的意思 此二項目作為量刑的依據。 甚至4-5-4第二點構成要件,還要比4-5-1更寬鬆 因為負面攻擊不一定會構成人身攻擊,但因為針對的是更明確的個人 因此給予較寬鬆的標準,此可理解亦合理。 然而在本人判決 #1WQAWx62 (C_GenreBoard) 中 小組長指示其已經違反板規4-5-1 (上述判決文中第三項), 且認定明確針對本人 (上述判決文中第二項) 也就是說都已經符合4-5-4第一點與第二點之構成要件了。 為何還交由板主「依情節嚴重程度」來判定是否違反4-5-4? 就上述4-5-4板規看來,並無此判定要件。 能否請小組長解釋一下#1WQAWx62 (C_GenreBoard) 與4-5-4之認定 以釐清是否有超出板規合理解釋的範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124.1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617554202.A.0BE.html ※ 編輯: jschenlemn (1.175.124.133 臺灣), 04/05/2021 00:37:14 ※ 編輯: jschenlemn (1.175.124.133 臺灣), 04/05/2021 00:42:12
文章代碼(AID): #1WQUiQ2- (C_Genre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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