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Satoman無視板規、恣意水桶
個人於上任後第一次執行板規4-10處分前已查詢過判例,
同屆版主近期之判決處分#1XKSU39Y (C_Chat)、#1WTObgj_ (C_Chat)均為7天。
故依從先進同仁之判例處分。
之後經個人詳細檢視4-10後:
4-10 〔散佈版權物違規〕
Ⅰ 違反以下任一款之規定者,無論臺灣地區代理與否,處水桶一個月。
但為官方公開之免費作品者,不在此限。
一 發文、回文、推文直接討論、散佈、分享非法ACG媒介
Ⅱ 因討論、分享ACG作品心得或情報之需要而援引作品,應注意其
不得含有過於明確之盜版媒介。例如:漢化組名稱、工作人員名單、
網站網址、QR Code、Logo等。違者處水桶一週。
發現4-10-Ⅰ-一之板規用詞「媒介」意涵模糊不清,且與4-10-Ⅱ有牴觸之處。
而4-10-Ⅱ之用詞「援引作品」之定義也同樣模糊不清。
在板規本身文字敘述模糊,無法定義「媒介」的情況下,
經考量後本人維持與先前相同之處分,近似案件以4-10-Ⅱ之7天水桶做為處分較為恰當。
4-10判決處分結果不一情況實質上已發生一年以上之久。
本人並非先例,最初僅是跟隨最近期之判例,
之後則於板規文字敘述模糊不清之下以獨立行政進行量刑。
檢舉人本身也曾為本板板主,
而#1WTObgj_ (C_Chat)之判例更是發生於檢舉人擔任版主任期之事。
檢舉人自身在任期內未干預其他板主之裁罰,也未修正文字含糊不清之板規。
如今才以檢舉濫用與干預組務板務資源,其心可議。
關於此案,
個人建請小組長裁示板規本板板規4-10是否有修正模糊文字之必要性,
並檢視檢舉人an94mod0明知故犯之濫訴是否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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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16.15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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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atoman (1.160.216.159 臺灣), 10/28/2022 04: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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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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