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1b0bpzCX (C_ChatBM) 判決不當

看板C_GenreBoard作者 (我討厭人類)時間1年前 (2023/10/04 11:41), 1年前編輯推噓0(00200)
留言200則, 1人參與, 1年前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 → qqq3892005: 個人見解: 36.234.233.76 10/04 11:11 : → qqq3892005: 4-11 政治人物定義為曾任公職或現有 36.234.233.76 10/04 11:11 : → qqq3892005: 重要黨職人員。 36.234.233.76 10/04 11:11 : → qqq3892005: 只要曾任公職,在未特別註明其“ACG 36.234.233.76 10/04 11:11 : → qqq3892005: 相關身份”之情形下提及名字,均視為 36.234.233.76 10/04 11:11 : → qqq3892005: 提及政治人物,終身有效。 36.234.233.76 10/04 11:11 : → qqq3892005: 原因是目前政治討論風氣,多有以人打 36.234.233.76 10/04 11:11 : → qqq3892005: 黨情形。 36.234.233.76 10/04 11:11 (中間文多恕刪) : → qqq3892005: 特殊情形: 36.234.233.76 10/04 11:13 : → qqq3892005: 1,ACG相關業者參政如何算 36.234.233.76 10/04 11:13 : → qqq3892005: 討論其ACG身份者不罰 36.234.233.76 10/04 11:13 : → qqq3892005: 如政治人物Cosplay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或在討論國產漫畫時提及現已從政之漫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畫家D的姓名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但如提及時特地註明政治身份者違規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如:議員這麼閒還來cos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2.當事人死亡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仍違規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3.無任過官職及重要黨職,但積極參與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政治議題者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單純提該人無違規,如館長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但若是討論“該人物提及政治議題、參 36.234.233.76 10/04 11:14 : → qqq3892005: 與政治事件”,則自然違規 36.234.233.76 10/04 11:15 : → qqq3892005: 與其是否積極參與政治議題無關,引述 36.234.233.76 10/04 11:15 : → qqq3892005: 任何人提及政治議題或參與政治活動, 36.234.233.76 10/04 11:15 : → qqq3892005: 都是在討論政治 36.234.233.76 10/04 11:15 : → qqq3892005: 4.選舉候選人 36.234.233.76 10/04 11:15 : → qqq3892005: 政黨提名、黨內初選及連署開始起,視 36.234.233.76 10/04 11:15 : → qqq3892005: 為擬參選人,準用政治人物條款 36.234.233.76 10/04 11:15 : → qqq3892005: 在此之前口頭表態均不算政治人物 36.234.233.76 10/04 11:15 : → qqq3892005: 提名、初選、連署未通過者回復原身份 36.234.233.76 10/04 11:15 : → qqq3892005: 參與登記且被列為候選人名單者,終身 36.234.233.76 10/04 11:15 : → qqq3892005: 視為政治人物 36.234.233.76 10/04 11:16 : → qqq3892005: (如該人有從事ACG活動,討論ACG部分 36.234.233.76 10/04 11:16 : → qqq3892005: 仍無違規) 36.234.233.76 10/04 11:16 即便你寫了這些, 仍顯然不夠完整: 一、上述公職(官職)範圍為何? 曾任公務員是否算公職/官職? 二、上述選舉範圍, 是否包含村鎮里長選舉? 三、如上所訴: 政黨提名、黨內初選及連署開始起,視 為擬參選人,準用政治人物條款 在此之前口頭表態均不算政治人物 提名、初選、連署未通過者回復原身份, 參與登記且被列為候選人名單者,終身 視為政治人物 (如該人有從事ACG活動,討論ACG部分 仍無違規) 請問你本人曾於何處聲明、或依此標準判決? 亦或你覺得板規可以隨意解釋, 反正只要板主高興就好? : 推 qqq3892005: 3.被檢舉人稱“沒人有義務看水桶紀錄 36.234.233.76 10/04 11:21 : → qqq3892005: ”亦是無意義陳述,每個判例第一次發 36.234.233.76 10/04 11:21 : → qqq3892005: 生時都是無先例的,更無水桶紀錄可看 36.234.233.76 10/04 11:21 : → qqq3892005: ,難道就可當成免罪理由? 36.234.233.76 10/04 11:21 : → qqq3892005: 應該是看板主判決有無違反板規解釋範 36.234.233.76 10/04 11:21 : → qqq3892005: 圍,而不是看板規有沒有明文寫出這樣 36.234.233.76 10/04 11:22 : → qqq3892005: 違規。否則板規4-5沒寫什麼詞算人身 36.234.233.76 10/04 11:22 問題就是你違反板規解釋範圍。 : → qqq3892005: 攻擊,板主豈不是無法判違規,就算拿 36.234.233.76 10/04 11:22 : → qqq3892005: 法院判決佐證,被檢舉人亦可強辯“板 36.234.233.76 10/04 11:22 : → qqq3892005: 規沒規定要看法院判例”。難道可脫罪 36.234.233.76 10/04 11:22 : → qqq3892005: #1b6D_lgP (C_GenreBoard) 36.234.233.76 10/04 11:22 : → qqq3892005: 近期小組判例也表明,板規沒明寫違規 36.234.233.76 10/04 11:22 : → qqq3892005: 項目,不代表無法判違規,結合實際情 36.234.233.76 10/04 11:22 : → qqq3892005: 境與板主判定有無犯意,做出合乎板規 36.234.233.76 10/04 11:22 : → qqq3892005: 之判決,才是板主的職責 36.234.233.76 10/04 11:22 正如你上方所述: 「結合實際情境與板主判定有無犯意,做出合乎板規 之判決,才是板主的職責」 所以我在論及直播主抽菸一事, 以黃國昌舉例時, 請問我的 4-11 犯意為何? 1. 我是確知黃國昌已非現任政治人物, 且我於討論過程中, 並未涉及黃國昌關於任何政治的內容。 2. 後續討論並無引發任何政治相關爭執。 3. 我亦非鬧板、鑽漏常客, 未曾被4-11檢舉成案過, 即便其他檢舉成案, 距今都已數年之久。(2021桐生可可案已被群組駁回) 我就是在等你這句話, 請詳述我的 4-11 犯意為何? 感謝。 我是不是該追加檢舉你違反C_ChatBM瀆職, 這本應於C_ChatBM板回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7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696390872.A.BA7.html ※ 編輯: wahaha99 (36.226.177.6 臺灣), 10/04/2023 11:49:32

10/04 11:49, 1年前 , 1F
我依此標準判決的次數多了,就只拿上
10/04 11:49, 1F

10/04 11:49, 1年前 , 2F
訴舉例就好
10/04 11:49, 2F

10/04 11:49, 1年前 , 3F

10/04 11:49, 1年前 , 4F
小組長裁決前立委黃國昌違反4-11
10/04 11:49, 4F

10/04 11:50, 1年前 , 5F
你徹底搞錯狀況, 這些判例只能正面表列你的「合乎條件」, 但卻沒法證實你的「排除條件」為何。 如果一套規則只能指出什麼事情不能做(含括), 卻無法有效用來檢視什麼事情可以做(排除), 這套規則等於不存在, 這是最基本的邏輯問題。 ※ 編輯: wahaha99 (36.226.177.6 臺灣), 10/04/2023 11:52:19

10/04 11:52, 1年前 , 6F
檢舉瀆職是你的自由,不過我已回了本
10/04 11:52, 6F

10/04 11:52, 1年前 , 7F
案核心,也是你詢問的重點2。你提出
10/04 11:52, 7F

10/04 11:52, 1年前 , 8F
的其他點如我所述,並無意義
10/04 11:52, 8F
沒關係, 我沒有隨便檢舉人的癖好, 只希望你詳述我的 4-11 犯意是什麼就好。 ※ 編輯: wahaha99 (36.226.177.6 臺灣), 10/04/2023 11:54:16

10/04 11:53, 1年前 , 9F
所以申訴人覺得4-5跟4-7都不存在嗎
10/04 11:53, 9F

10/04 11:53, 1年前 , 10F
這是基本邏輯問題
10/04 11:53, 10F
現在在討論 4-11, 請勿離題。 ※ 編輯: wahaha99 (36.226.177.6 臺灣), 10/04/2023 11:56:01

10/04 11:55, 1年前 , 11F
還有申訴人也搞錯我提犯意的意思了,
10/04 11:55, 11F

10/04 11:55, 1年前 , 12F
我講犯意是要嚴格檢視用的,不是沒犯
10/04 11:55, 12F

10/04 11:55, 1年前 , 13F
意就不罰。你提黃國昌=提政治人物=我
10/04 11:55, 13F

10/04 11:56, 1年前 , 14F
覺得違反4-11,不用考慮到犯意
10/04 11:56, 14F
你要不要直接說「我是板主我最大我說了算」就好? 可以省很多打字的時間, 我也可以不用看這麼多字 ※ 編輯: wahaha99 (36.226.177.6 臺灣), 10/04/2023 11:57:00

10/04 11:57, 1年前 , 15F
申訴人要誇大到說是“基本邏輯問題”
10/04 11:57, 15F

10/04 11:57, 1年前 , 16F
,就該經得起考驗吧,不然乖乖說討論
10/04 11:57, 16F

10/04 11:57, 1年前 , 17F
4-11不就好了。是誰想離題呢
10/04 11:57, 17F
我當然可以單純談論 4-11, 不過標準是你自己補充的, 過往判例是你提的, 有無犯意是你說的, 現在又通通不認, 到底是誰想離題?

10/04 11:58, 1年前 , 18F
不,板規最大,然後我講的在板規範圍
10/04 11:58, 18F

10/04 11:58, 1年前 , 19F
10/04 11:58, 19F

10/04 11:59, 1年前 , 20F
請你證明我講的違反板規,不然就請乖
10/04 11:59, 20F

10/04 11:59, 1年前 , 21F
乖遵守板規及依板規的判決吧
10/04 11:59, 21F
4-11 就沒有提及「政治人物」, 而是「政治議題」, 如果照嚴格文字來觀看, 單純提及任何政治人物都不該觸犯板規。 今天如果要擴大解釋到「政治人物」, 就必須要有所定義, 否則無人知道其範圍與標準。 如果你覺得「政治議題」與「政治人物」兩者能相等, 那是你的問題, 我想我不需要再搬國語辭典出來解釋證明吧? ※ 編輯: wahaha99 (36.226.177.6 臺灣), 10/04/2023 12:02:44

10/04 12:02, 1年前 , 22F
在本版並不是我們要互相說服對方,那
10/04 12:02, 22F

10/04 12:03, 1年前 , 23F
是BM時要做的事,我也在BM回應了。請
10/04 12:03, 23F

10/04 12:03, 1年前 , 24F
各自提主張說服小組長,不用回應我沒
10/04 12:03, 24F

10/04 12:03, 1年前 , 25F
關係
10/04 12:03, 25F
你不在C_ChatBM回應, 那我在這回應你的回應, 合情合理, 天經地義。

10/04 12:04, 1年前 , 26F
其實是本屆3個板主,還有上屆3個板主
10/04 12:04, 26F

10/04 12:04, 1年前 , 27F
已經許多板友共同的認知喔。
10/04 12:04, 27F
只剩這個可以說嘴, 你要不要省思一下這有多可悲。 ※ 編輯: wahaha99 (36.226.177.6 臺灣), 10/04/2023 12:06:14

10/04 12:07, 1年前 , 28F
包括你自己還有你舉例的“很多板友”
10/04 12:07, 28F

10/04 12:07, 1年前 , 29F
也都只是驚訝非現職能算政治人物,倒
10/04 12:07, 29F

10/04 12:07, 1年前 , 30F
是沒對提及政治人物算違規有所著墨
10/04 12:07, 30F

10/04 12:07, 1年前 , 31F
當然你要現在補也行
10/04 12:07, 31F
還有 136 則推文
還有 26 段內文
10/04 17:01, 1年前 , 168F
只是你不認同而已
10/04 17:01, 168F

10/04 17:01, 1年前 , 169F
我沒辦法也沒義務說服一個就是覺得自
10/04 17:01, 169F

10/04 17:01, 1年前 , 170F
己無違規的人
10/04 17:01, 170F

10/04 17:04, 1年前 , 171F

10/04 17:04, 1年前 , 172F
嗯 你可以循環了
10/04 17:04, 172F
不錯啊, 這是我們今天唯一的共識。 不過我還是要說, 不願修改板規、又不願意去理解前後文關係性, 還想要達成你想要的判決結果, 這不是從嚴, 這就是便宜行事。 ※ 編輯: wahaha99 (36.226.177.6 臺灣), 10/04/2023 17:06:04

10/04 17:05, 1年前 , 173F
總之就是你覺得照板規嚴格解釋,沒明
10/04 17:05, 173F

10/04 17:06, 1年前 , 174F
確寫出政治人物違規
10/04 17:06, 174F

10/04 17:06, 1年前 , 175F
我說這是板主裁量範圍,你說不能這樣
10/04 17:06, 175F

10/04 17:06, 1年前 , 176F
,要寫明
10/04 17:06, 176F

10/04 17:06, 1年前 , 177F
然後在抱怨板規沒明確寫出來對吧
10/04 17:06, 177F
我要說的已經在上面說完了, 你要我再說什麼, 那只會更難聽而已。 ※ 編輯: wahaha99 (36.226.177.6 臺灣), 10/04/2023 17:07:48

10/04 17:07, 1年前 , 178F
這麼多字都打出來給你看 臨時條款也
10/04 17:07, 178F

10/04 17:07, 1年前 , 179F
實施了 你還要扣帽子說我“不願” 那
10/04 17:07, 179F

10/04 17:07, 1年前 , 180F
也是你的自由啦
10/04 17:07, 180F
讓我澄清一點, 我不是針對你「不願」, 我是說過往所有如此判決的板主都一樣。 也許你還更好那麼一點, 至少要說你有提臨時條款、或是願意在這嘴砲。 其他人連一句話都擠不出來。 這點還容我澄清, 我沒有針對你。

10/04 17:09, 1年前 , 181F
我的主張就是
10/04 17:09, 181F

10/04 17:09, 1年前 , 182F
1.本來板規就不需要寫明
10/04 17:09, 182F

10/04 17:09, 1年前 , 183F
2.如果擔心每屆板主標準不一致,我有
10/04 17:09, 183F

10/04 17:09, 1年前 , 184F
在BM回應、也有制定臨時條款明確寫出
10/04 17:09, 184F

10/04 17:09, 1年前 , 185F
標準,我覺得已經超額給予板友幫助了
10/04 17:09, 185F

10/04 17:09, 1年前 , 186F
3.板友不看水桶紀錄不看判例不看臨時
10/04 17:09, 186F

10/04 17:09, 1年前 , 187F
條款不承認小組,那我也沒有辦法
10/04 17:09, 187F
※ 編輯: wahaha99 (36.226.177.6 臺灣), 10/04/2023 17:12:19

10/04 17:11, 1年前 , 188F
順帶一提你上面問我有沒有想過其他兩
10/04 17:11, 188F

10/04 17:11, 1年前 , 189F
個板主判定標準不一樣怎麼辦,你不覺
10/04 17:11, 189F

10/04 17:11, 1年前 , 190F
得這又是在自打嘴巴嗎?現在又要講其
10/04 17:11, 190F

10/04 17:11, 1年前 , 191F
他板主了,那標準沒辦法達成一致是不
10/04 17:11, 191F

10/04 17:12, 1年前 , 192F
是永遠不要回應?
10/04 17:12, 192F

10/04 17:12, 1年前 , 193F
想想為什麼檢舉案要絕對多數判決好嗎
10/04 17:12, 193F
你怎麼不相反的想一想, 如果 4-11 能明訂包含政治人物、團體, 簡單的把八卦板規複製一下就好, 就根本沒啥好多數決的, 我今天一定會水桶, 而且我一個字也不會吭。 不要一直在那本末倒置。

10/04 17:12, 1年前 , 194F
如果我們雙方沒辦法再有進展的話,那
10/04 17:12, 194F

10/04 17:12, 1年前 , 195F
我就暫停了
10/04 17:12, 195F

10/04 17:13, 1年前 , 196F
你可以等看看其他兩位板主
10/04 17:13, 196F
他們在CChat_BM超過72小時未回應 我沒去檢舉瀆職就不錯了 ※ 編輯: wahaha99 (36.226.177.6 臺灣), 10/04/2023 17:15:13

10/04 17:14, 1年前 , 197F
OK 我們可能有點誤會。
10/04 17:14, 197F

10/04 17:14, 1年前 , 198F
那就單純回歸申訴案,你的疑問我應該
10/04 17:14, 198F

10/04 17:14, 1年前 , 199F
都回了(雖然你可能不滿意)。有新內容
10/04 17:14, 199F

10/04 17:14, 1年前 , 200F
要討論我再回
10/04 17:14, 200F
我倒是想到一個問題 你說有人拿「有沒有貪汙的角色」來釣魚, 所以「從政過的人名」就再也不能提了, 如果這個邏輯合理, 那如果有人用「有沒有國家是女王的」來釣魚, 有人回應「中華民國」, 是不是我國國名從此不能出現在西洽? ※ 編輯: wahaha99 (36.226.177.6 臺灣), 10/04/2023 18:06:42
文章代碼(AID): #1b7DxOkd (C_GenreBoard)
文章代碼(AID): #1b7DxOkd (C_GenreBo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