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1d1JsoPV (C_ChatBM) 板主無回應
※ 引述《Satoman (沙陀曼)》之銘言:
: ※ 引述《brian78313 (草雉京)》之銘言:
: : 看板名稱:
: : C_ChatBM
: : 申訴人ID:
: : brian78313
: : 申訴對象ID:
: : Satoman
: : 申訴原因:
: : 原申訴文章超過三日板主無回應
: : 第一
: : 按版規1-2-1之規定,
: : 歡迎所有人利用發文回文推文發表自己"在ACG上的寶貴心得與經驗"
: 你沒有發表任何心得與經驗。
我還是要強調我有發表心得和經驗
你認為的沒有是無效的曲解
: : 合先敘明
: : 而我在內文確實有寫到萊納吃槍
: : 屬於ACG討論範疇
: 不是ACG討論範疇就能引戰。
在恰特引戰有更明確定義
不是你說我引戰就是引戰
我沒有一踩一捧或其他情事
你必須說出我引戰的理由
否則說我引戰是惡意扣我引戰的帽子
: : 並且我有想到吞槍動作不會打到下顎
: : 由於我發文時間為1643
: : 當時該槍如何擊發
: : 國防部並無說明
: : 萊納吞槍的意圖不再於吞這個動作
: : 而是漬的這個行為
: : 本日的阿兵哥不確定怎麼擊發
: : 剛過兵就知道打到臉的機會說真的很小
: : 有可能是漬
: : 因此兩者有關係
: : 符合1-2-1ACG上的心得和經驗
: 消費別人的悲劇玩梗不算分享心得和經驗。
我依據判例
#1YFJfC4G (C_ChatBM)
#1Y_FBxWx (C_ChatBM)
以及板規之規定
認定死亡仍有討論空間
而且我有討論到ACG
我有述明
依據信賴保護原則
不是你說不算就不算
這邊明顯為無效曲解
: : 再來
: : 次按1-2-2闡述之
: : 追
: : 求在ACG愛好者與ACG愛好者之間、ACG愛好者與ACG 客體人事物之間
: : 、ACG總體和這"現實社會秩序"之間的平衡。只有平衡才能有尊重和理
: : 解,也才能有各ACG言論觀點上的自由。
: : 我討論的東西有具體的事實
: : 確實發生子彈打頭事件
: : 且當時沒有任何確切事證能說明到底發生什麼事
: : 我發的文提到萊納,也提到今天發生的事
: : 符合ACG總體和現實社會秩序間的平衡
: 人家死因都沒確定你就在亂猜亂消費是符合哪門子現實社會秩序間的平衡。
酸欠少女さユり過世的時候也是一大堆人亂猜
安倍死亡的時候也是一大堆人亂下兇手原因
沒看到你用一樣的標準海巡桶人
是你的秩序標準不明確
且有雙標之嫌
我仍強調這是無效曲解
: : 應給予發文者1-2-2後段所敘述的,
: : "只有平衡才能有尊重和理解,也才能有各ACG言論觀點上的自由。"
: : 也就是說1-2是在給我發文者必要的空間去討論ACG與現實
: : 應給我觀點上的自由
: 本板沒有引戰消費悲劇的自由。
我依據判例
#1YFJfC4G (C_ChatBM)
#1Y_FBxWx (C_ChatBM)
以及板規之規定
認定死亡仍有討論空間
而且我有討論到ACG
依據信賴保護原則發文
你說的內容沒有明文規定或判例
我仍受到1-2保護
: : 回到我發的那篇文
: : 我只發了一篇,而且該篇符合1-2-1、1-2-2精神
: 不是只有一篇文就引戰,還有引戰消費悲劇從來不是本板精神。
沒有什麼從來不是
我依據判例
#1YFJfC4G (C_ChatBM)
#1Y_FBxWx (C_ChatBM)
以及板規之規定
認定死亡仍有討論空間
而且我有討論到ACG
依據信賴保護原則發文
: : 文中大堆人噓我我都能虛心接受
: : 沒有進行謾罵
: : 我有意理性討論
: : 證據是我有用編輯在推文處回覆某人
: : 而且是理性文字回覆
: : 更是在討論主題
: : 其餘謾罵部分我一概不回應
: : 這也證明我本沒有引戰意途
: : 也沒有一踩一捧的動作
: : 不能只是因該文被噓的比較兇
: : 就這樣認定我為4-7
: : 應該要依照事實及法規條文
: : 由板主給予公正判決
: 使用者於國軍重大傷亡事件發生當下,且未查明事件原因前,
: 隨即貼出自殺相關圖片,並以聳動文字示唆該員死因。
: 無論該員自殺與否,該文對於自殺之臆測明顯不符合本板板旨,
: 且該員也非ACG相關人士,發表該文章於本板已明顯有擾亂看板秩序之實。
如果該員死亡後一個月才給出答案
那是不是這一個月都無法討論?
報導已經寫明國防部的公告
我依據報導討論
係當下已查明
且此為新聞標題
沒有聳動的問題
我依據1-2之賦予發文
此外皆是你無效曲解
: : 第三
: : 依據判決
: : #1YFJfC4G (C_ChatBM)
: : #1Y_FBxWx (C_ChatBM)
: : 上述關於死亡及漬皆以無違規結案
: : 再依據安倍晉三遭槍擊時恰特板上的文章
: : 不難發現恰特是可以討論死者的
: 1.這兩篇我都是判違規。
: 2. 2-2 〔板主〕
: Ⅲ 板主須依板規行政,各板主得獨立行政。
: 我執行板規並無參考其他板主判例的義務與需求。
我依據板規及判例
有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
況且依據你的回覆
確信你有曲解及惡意扣帽之情事
我主張你的4-7判決有瑕疵
構成要素不足
導致判決違法
: : 只要跟ACG有關連
: 該員與ACG毫無關聯。
該事件的發生過程與萊納圖可能相似
與ACG有關聯
我強調當時在尚未知道如何發生
: : 況且阿兵哥中彈與安倍晉三中彈
: : 差別就是1643那時還不知道到底是怎麼中彈
: : 事件還沒確立結果前討論空間不應被噓文消匿
: : 但板主已經先判
: 你可以去更適合的看板討論。
: : 綜上
: : 我依據法令規定
: : 以及判決前例,並佐以恰特往常慣例(安倍晉三)
: : 發表之不亂板引戰文章
: : 理應不悖於4-7
: : 且該文刪文程序違誤
: 相關說明如上。
: 申訴人對於站規與板規之認知錯誤頗深,建議加強研讀以避免違規。
感謝指正我對板規誤解的地方
部分法規我有誤解的已在此回覆文章中刪除
不過我深感遺憾的是
你的回覆顯而易見有無效曲解之謬誤
也就是說
我有回覆的其餘部分仍能證明該海巡為違規判決
以上
還請小組長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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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rian78313 (101.10.100.252 臺灣), 10/21/2024 16:34:02
※ 編輯: brian78313 (101.10.100.252 臺灣), 10/21/2024 16: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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