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我贊成分級制度
※ 引述《utamin ()》之銘言:
: 其實就法律的制定--分兩級是給予法官相當大的裁量權
: 但是法律訂出來了最大的問題是執行面
: 會送到法官那裡去的是{所謂逾越限制級}--就是刑法235的散布猥褻物品
: 這個罪--我相信法官不會只採信那個基金會的認定標準,因為法官最討厭別人
: "教導"他如何判決,用民意去壓迫法院,有時還會造成反效果,但是應該製造一種討論
: 的氣氛,讓不同的聲音有交集,而不是只有兒福及該基金會的說明
: 依釋407及何教授所受的判決可知現在地院的法官比較開明--對於認定是否猥褻
: 比較嚴謹
我本來也相信,希望是這樣。
但是我前天打電話去問該基金會問他們何來法源?
何來公信力去決定一本書是否為逾越限制級?
接線小姐:「當然有公信力!!!
不然台中地檢署不會送98本書來審,基隆地檢署也送來一百多本。」
如果地檢署採用他們的認定,也許法官不見的不會採用...
就算法官不採用,也沒有哪家書商願意吃官司吧!
有可能就乾脆不進較有爭議性的書,
倒霉的還是我們這些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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