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樓下的租書店老闆被抓了!
※ 引述《bshp.bbs@ptt.cc (ranger)》之銘言:
> 刑法
>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 三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 沒收之。
> 圖書分級是行政命令..警察抓他是依刑法...這個夏天..很多租書店都被抓囉
> 你可以請你樓下的書店老闆..
> 到刷書手去看看其他店家的反應
> http://book.star-life.net/board/index.asp
如果依這刑法抓人
基本上,我想我們的社會不該有18禁書的存在
因為(18禁)書一定是要賣,要賣就要陳列
可是又不能"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真是個矛盾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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