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同仁誌.原作者.著作權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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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上文). : 檢察官認為,SD2已經觸犯著作權法中的「重製及改作他人著作」.... : 同樣為"改作",在法律上卻有如此不同,是否是因為所謂的"明確之自我意識"的差別?. : 那在創作同人時應如何拿捏?(這裡就撇開SD2是否涉及重製不談了...). 為了避免誤解…在下先把原板法規貼上:.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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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版主我也想問兩個小八卦. 1.日本曾有兒童漫畫被同人改編為成人向同人誌太過火. 結果反被原作告的事情. 不知道是否有人清楚事情的經過?. 2.這個可能比較有根據 印象是看新聞看到的. 就是澳洲有同人女寫哈利波特的BL文太過火(好像是H部分描述太詳細). 結果JK阿姨說要告她....事情後續怎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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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方面我不知道。. (首先聲明,在下第一次來貴板XDDD). 台灣地區,. 同人誌這類物品可分為兩類:. 一、完全以原作作圖形的發揮. 這部份有爭議,因其為非原作者所畫,若商業化(前提是商業化,無商業. 化者則無此顧慮)則需原作者首肯,基本上板權應在原作者身上。. 二、作品已夾有同人者自我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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