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同仁誌.原作者.著作權法的關係...
日本方面我不知道。
(首先聲明,在下第一次來貴板XDDD)
台灣地區,
同人誌這類物品可分為兩類:
一、完全以原作作圖形的發揮
這部份有爭議,因其為非原作者所畫,若商業化(前提是商業化,無商業
化者則無此顧慮)則需原作者首肯,基本上板權應在原作者身上。
二、作品已夾有同人者自我意識
台灣的著作權法第三條,我國保障『翻譯、改作、原創』之著作權。
只要作品當中含有明確之自我意識,該作品即可以個人名義出板,可以和
原出板(作者)公司商量板權劃分,但若逕行出板,原作者就算告訴也可以
敗訴、不受理的。比方…神奇寶貝是一個小智和一群不同種類神寶的電玩架
構…若我以自身的經歷為神寶創造一個世界作為另一部小說之開端,則我個
人是擁有基本上的板權的,當然,若原作者提出要求,我也同意的話,也是
可以商量板權的劃分的。
放心吧,
同人這個東西還是受到著作權法保障的。
連翻譯都擁有自已的著作權了…= =+
同理可推,
歌手翻唱外國歌曲,
也是適用於『翻譯、改作』這一項…
當然道德面會有遺憾,
但法律面來講是允許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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