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同仁誌.原作者.著作權法的關係...

看板Doujinshi (同人誌)作者 (暗精靈)時間19年前 (2005/11/04 01:37), 編輯推噓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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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上文) : 檢察官認為,SD2已經觸犯著作權法中的「重製及改作他人著作」... : 同樣為"改作",在法律上卻有如此不同,是否是因為所謂的"明確之自我意識"的差別? : 那在創作同人時應如何拿捏?(這裡就撇開SD2是否涉及重製不談了...) 為了避免誤解…在下先把原板法規貼上: 第三條:(名詞解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 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 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 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 流通。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第六條 改作的著作權(同人法條立足點)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七條 『詮釋』的著作權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十-1條 著作權保護範圍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 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第十七條 『同人禁制令』-->今天重查才查到的0rz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九十一條 重製本身的罰則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注意:九十一-1條另有『所有權移轉』『盜板持有』的罰則,故『個人合 理參考』者仍可能犯此條法律。》 第九十二條 『擅自改作、詮譯之罰則』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三條 改作傷害至原著者之自尊時之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三不列出) 第九十四條 重製、擅自改作累犯者加重處份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 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九十六條~~100條 重製、擅改者之處份細則… (整理一下…希望沒會錯意…) 第九十一條重製作、九十四條累犯罪為公訴罪,其他為告訴乃論。 所有有關著作權的訴訟,登報道歉等金錢需由被告負擔。 有關著作權之訴訟,加害物品得沒收之,其中犯九十一條者須沒收『所有 已經流出之盜板物』。偵察費用一律由被告負責。(被告所得資金也需全數 收入國庫。) ※ 引述《sunfish20xx (這太過激啦 小姐)》之銘言: : 其實版主我也想問兩個小八卦 : 1.日本曾有兒童漫畫被同人改編為成人向同人誌太過火 : 結果反被原作告的事情 : 不知道是否有人清楚事情的經過? : 2.這個可能比較有根據 印象是看新聞看到的 : 就是澳洲有同人女寫哈利波特的BL文太過火(好像是H部分描述太詳細) : 結果JK阿姨說要告她....事情後續怎樣我就不太清楚了 : (當初看到是非常訝異..原來澳洲也有同人女寫BL文啊XD|||) : 所以說 其實是改編"原作"的同人誌如果創作的太過火 : 也是也有被原作告的可能...?! ok,整理完畢… 結論是什麼呢? 一、同人作品本身享有完整的著作權保護,但不得侵害原著板權。 也就是說,出板前還是和原作者通信以取得原作諒解較好。 若板權者是法人(如PM),要作的是告知;板權者是個人,要作的是溝通。 當然,同人作品是告訴乃論,需要原作認為自已的板權受到侵害才會出問題 …不過同人作品會讓原作感到這種威脅的狀況恐怕極少吧…?@ @ 二、同人作品散布時不可以改的亂七八糟…即…不要太kuso… 原作認為其作品名聲遭到同人毀壞時,就可能會有大動作… 以神寶為例,神寶同人站在日本、法國都曾有尺度過火被任天堂干涉的記錄。 小的以為大部份同人文應該會以此理由被告…因為同人往往和原著有極大的落 差…kuso型、savise型、sexx型、BLGL型…很多不錯的同人(尤其是圖)其實 還頗挑戰原作的忍耐極限的就是… 不過不必擔心,通常原作不會直接去告,他們會先派人溝通。通常都能釋懷的 …日本神寶事件、哈利波特同人事件應該是特例…不是同人者有問題就是羅琳 自已太愛錢了0rz ==> 羅琳告著作權官司可有名了0rz 對了,還有中國黑報事件(MLB板鬧很大 )…因為是引用翻譯的關系…也屬改 作(同人)…原作者也可依台灣著作權法九十三條對記者進行告訴。(當然, 也適用於國際著作權法…) 三、翻譯作品在著作權法中算廣義的同人。 當然,最好還是和原作溝通,只要原作不發火,這原則上不侵害板權的。 (但,若代理權廠商已出現,網友發布的翻譯文則可能會變成『重製』…不可 不慎。) 四、同人和重製的分野 作品和原作的雷同度不可過高,比方打PM遊戲攻略文,或劇情近乎照著卡通在 走;最好有自創角色;若無,也可以自行『延展劇情』到原作無法觸及的地方 …比方蒼星石、腹黑石在老爺爺家的生活XDDD or 千尋長大後與白龍的再相遇 …(暗岩:這好像是你要寫的故事嘛…~ ~)…… 注意,寫的愈好的同人文,往往和原作的岐異度愈高。 故若有同人文被依九十一條提起公訴……若不是法官腦殘,就是同人作者自已 太糟糕了……= =+ 五、翻唱並不會侵佔著作權 故前陣子鬧很大的永邦事件應該會無疾而終…只要鳥之詩的原作不認為侵犯著 作板權的話…0rz 六、無論如何千萬不要因為同人被告兩次…加重處份是很貴的0rz 對了,著作權法也包含網路軟體呀… 故,我家60%以上的軟體都可以被貼封條了0rz 還有,PCMan這個軟體,若不快點認證的話…會被kkMan告呀…= =bb 七、目前的著作權法,原作佔有極大優勢0rz 話說,最優的同人,離『原作』也已經不遠了, clair的nightmare city、HIKARU的Mugen Kuusou PM…是個人以為同人中最優 的圖畫作品;ABR的新月死囚、星河的水晶(已出簡體板)也是… 基本上,他們可以算是衍生文學的新星,就算法律站在原作那邊,只要原作不 不就得了…= =+ 寫了好多年的同人,同人和真原創還是有差距的… 但個人以為,還是不能否定同人界中,絕對有人的作品可以撼動世界的… 況且,在微軟、google、hinet、百度聯手施壓下,未來著作權法極可能會再 一次的修法。讓歌曲分享制(如kuro)和優質同人能夠完全在法律中解放。 《以上純為個人看法…歡迎圍攻,我總受XDDDD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9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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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邦事件的結局 台灣方面將該CD全部下架並公開在網站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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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並沒有無疾而終 大部分人的反應是覺得這樣還太便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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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21:02, , 3F
個人純以法律面看待…若結局『僅』如此…的確是無疾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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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21:02, , 4F
總之,也謝謝樓上的大大提供資料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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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21:03, , 5F
話說回來…我好像在鼓吹大家去告洋狀的說…(我好邪惡= =+)
11/04 21:03, 5F

11/05 12:30, , 6F
^^謝謝你的詳細解說
11/05 12:30, 6F

11/07 18:58, , 7F
謝謝你的解說  我可以放心畫奇諾本了XD
11/07 18:58,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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