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個作者一定是00控...
: 其實我看了滿開心的,因為這作者明顯是00派的!
: 只是這樣搞,會不會引發UC派、Seed派...等各派群起而攻之啊?
年初在鋼彈圈有一個小小的騷動,基隆市文化局以藝術家許智瑋的作品圖像
作為借書證,在文化局粉專上被鋼彈迷罵盜版(其實也延燒到PTT的鋼彈版上)。
當時以比較簡單的方式直接滅火(舉出其他當代藝術家的作品,表示擬仿創作
是常見的藝術手法),現在有些時間可以好好的來回應一下這個事件。
首先,先從法條面處理,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二章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也就是說,根據原著作改作的衍生著作,也被視為獨立著作受到保護,
而盜版的概念是在非經原作授權的情況下,彷造原作並讓人以為是原作。
因此,藝術家許智瑋以鋼彈改作進行擬仿的創作,是以獨立之著作保護,
他的作品也不會讓人誤以為鋼彈是他的創作。
這讓當代藝術常見的擬仿手法有了合法化的依據。擬仿包括創作者從古典藝術、
流行文化甚至其他當代藝術創作者的作品截取圖像出來改作,擬仿創作有個重點,
就是可以讓人明顯感受到是引用自原作,可能帶有致敬或嘲諷之意,
也可能會讓原作更為人熟知甚至促進原作品牌與市場的增值(即使沒有),
只要不是偽冒成原作,都不算侵害原著作的著作權。
除了許智瑋運用鋼彈圖像創作,在台灣還可以看到林俊彬以鋼彈模型
零件擬仿梵谷作品、曹文瑞融合星際大戰、鋼彈、漫威著名角色的作品、
陳傑強 (Kent Keong Tan)以畫刀繪出肌理強烈的鋼彈油畫等當代藝術家的創作。
那麼,這套從普普藝術脈絡而來的創作,難道就沒有引起著作權法的爭議呢?
其實一直都有的,近年來就有一起Andy Warhol的爭議。
Andy Warhol曾在1984年替雜誌「浮華世界」以攝影師 Lynn Goldsmith
為歌手王子拍攝的肖像進行插畫創作,這在當時並沒有任何問題,
因為皆為浮華世界所委託的創作。
不過Andy Warhol除了該件委託作品外,
還運用其攝影肖像創作了其他16件王子系列的作品。
2016年王子過逝,浮華世界以Andy Warhol創作的王子系列作品作為雜誌封面,
引起了Goldsmith的注意,他認為該作品侵害了他的攝影著作權。
法院根據四點判定Andy Warhol是對Goldsmith攝影著作權的合法使用,
詳細可至以下網址詳讀:
http://www.saint-island.com.tw/TW/News/News_Info.aspx…
這裡我截取跟擬仿創作有關的重點: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雖然Andy Warhol的作品具有商業性質,
但也透過推廣視覺藝術促進公共利益。
最重要的一點是,其衍生創作是否透過「轉化」(transformative)原作的方式,
賦予新的表達、意涵或訊息,而非僅僅以些微的變化用以「取代」在先著作。
法院認為Goldsmith為王子拍攝的黑白照片,
以立體的方式反映了「一個不舒服的人」、「脆弱人類」的詳細特徵,
而Andy Warhol的作品有以下不同:
1.僅呈現王子的頭及頸部,並使王子的臉部線條變柔和,
2.透過改色及陰影的表現,使王子產生「指標性的、超越生命的人物」印象。
3.在視覺效果上呈現出平面性,而非真實照片。
4.作品可立即被認出是Andy Warhol作品特色,並為藝術世界增添了新的元素,
符合第一項審查基準。
二、比例:Andy Warhol僅使用原作照片的頭部,並沒有軀幹,也移除了光線、
拍攝角度等攝影著作所保護的元素,轉化為新的形象。
最後,Andy Warhol的藝術作品,並不會取代Goldsmith的攝影著作,
也不會侵害其作品的授權市場。
因此,在創作擬仿作品,或討論擬仿是否盜版的時候,可以參考一下這些原則,
特別是在欣賞其他普普藝術作品時,可以透過對原作的比較,
解析衍生創作運用了那些方式進行轉化,使之成為藝術家獨特可辨識的視覺風格,
為藝術世界增添了新元素。
追伸:
解構普普藝術?—Roy Lichtenstein 跨時代力量
http://www.mottimes.com/cht/article_detail.php…
林俊彬作品
https://artcci.com.tw/artist/a5858004.html
曹文瑞作品
https://www.kaiak.tw/%E5%BE%9E%E8%97%9D%E8%A1%93%E8%A1%8C%E6%94%BF%E5%88%B0%E5%B0%88%E8%81%B7%E7%95%AB%E5%AE%B6-%E6%9B%B9%E6%96%87%E7%91%9E%E7%9A%84%E6%99%AE%E6%99%AE%E6%B5%AE%E4%B8%96%E7%B9%AA/
陳傑強作品
http://www.kingcarart.org.tw/?opt=artist&id=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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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183.12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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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AYBO (114.47.183.126 臺灣), 03/07/2020 11:28:35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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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把法律搬出來了,現在再把概念寫得詳細點,
你也可以上網查查資料,就知道原廠是告不成的。
※ 編輯: RAYBO (114.47.183.126 臺灣), 03/07/2020 23: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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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家洪東祿的春麗
https://ravenel.com/cata/lotsIn/98cf5a9e-45ed-48e0-8602-a209fa679395
洪東祿-無敵鐵金鋼
http://proj1.sinica.edu.tw/~suchu/2000-Taipei/2000-Taipei/art10.html
洪東祿-超人力霸王
https://www.facebook.com/RavenelArtGroup/posts/758234764276252
洪東祿-鋼彈
http://www.linlingallery.com/archive/images/artist/Hung_Tunglu_works__22_.jpg
大未來林舍
http://www.linlingallery.com/artists-d.php?id=18
排在許智瑋的鋼彈前,還有個台灣藝術界的大前輩洪東祿擋在前面,
20年前就這麼做了,所以要告還要排隊喔~
或者,先瞭解一下著作權法,比較不會誤會。
(有沒有違法,不是我們在這裡爭論,畢竟我在這產業也快20年了)
(對原作方而言,究竟有沒有侵犯原作的市場利益,才是萬代考量的啊)
※ 編輯: RAYBO (114.47.183.126 臺灣), 03/08/2020 19:23:57
※ 編輯: RAYBO (114.47.183.126 臺灣), 03/08/2020 2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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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的版權由藝術家授權,藝術家未侵權,文化局就未侵權。
容我再轉貼一次,這就是著作權法給予創作者衍生創作的著作權保障。
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二章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你不能指稱一個頭戴著鋼彈頭盔長著翅膀的小寶寶,取代了萬代的鋼彈機器人著作權,
因為巨型機器人與小孩子戴鋼彈頭盔是兩種不同的創意表達形式。
如果有一個人創作了一個機器人模型,長得像鋼彈,並宣稱這個就是鋼彈並拿來賣,
這就叫做盜版。
如果有一個人創作了一個機器人模型,長得不像鋼彈,但宣稱這個就是鋼彈並拿來賣,
也是侵犯版權。
如果有一個人創作了一幅畫,裡面有個天使小寶寶戴了鋼彈頭盔,那麼這就是一件
內容出現鋼彈頭盔的畫作,這僅是指涉了流行文化中的鋼彈符碼的創作。
而且,這並未侵犯鋼彈的版權利益,甚至還促進了他的市場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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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AYBO (36.238.210.136 臺灣), 03/23/2020 19: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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