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提案] 公司法第11條 修正提案
※ 引述《steven1212 ((冬瓜))》之銘言:
: 本人於(2017/11/27 22:51:50) 被檢舉 "公司 宮內蓮華 角色介紹缺乏作品名"
: 接著金管會以下文字內容回覆與我限期改善
: "公司 宮內蓮華 部分搜索標籤與角色無關,
: 角色簡介缺少 主要登場作品繁體中文或原文名稱,
: 以上限期72小時內修正"
: 其中 "部分搜索標籤與角色無關" 的部分
: 最後金管會討論出以 "注音亂碼" 來為公司加註tag
: 屬於違規必須下架
: 以下簡述注音亂碼,並利用本次被檢舉的公司"宮內蓮華"來做例子
: 宮內蓮華 以注音輸入法但使用英文輸入時 結果為
: ej/ so4xu06cj86
: 本人使用了上述tag而被要求下架
: 主因違反公司法第11條第3項第1款
: 搜索標籤不得包含以下項目:
: 一、與該角色或作品無關之文字。
: 公司法全文連結(https://goo.gl/o861M8)
: 這讓我想提出放寬tag限制的想法
: 1.減輕金管負擔
: 2.增加經理職位的遊玩性
: 3.次文化應保有自由創作的精神
: 金管會委員們提出不能上此tag的理由說法:
: 1.使用者輸入錯誤搜尋不到是應該的,錯字、輸入法錯誤,都應視為一樣
: 2.火星文使用違反第五條
: 3.使用者輸入錯誤搜尋不到是應該的
: 4.該詞語使用Google搜尋無法對應到宮內蓮華
: 5.如果通過了,其他詞語皆可任意攀關係加入
: 6.想加強被搜索到機率,可以上廣告
: 故根據公司法第11條第3項第1款判決
: 第 11 條(搜索標籤)
: 搜索標籤應包含以下項目:
: 一、角色名稱及其原文。
: 二、作品名稱及其原文。
: 搜索標籤得包含以下項目:
: 一、角色與作品之別名、略名、簡體中文或其他語言之名稱。
: 二、相關角色與作品之名稱。
: 三、其他有助於搜尋該公司之詞語。
: 搜索標籤不得包含以下項目:
: 一、與該角色或作品無關之文字。
: 二、網址。
: 三、單純之廣告宣傳文字。
: 四、其他經金管會認定無助於搜索或不適宜之文字。
: 認定為之無關文字,不可上架,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 但我認為
: tag 是拿來搜尋的 只要能搜尋到、有助搜尋、方便為何不可
你覺得方便也不一定代表別人覺得方便啊
正確結果被淹沒在錯誤的結果中有比較好?
: 其中也沒有任何不適宜的文字、
: 甚至有許多有趣的 tag 會因為這樣的法律而消失
只有正確的tag 沒有有趣不有趣吧
老實說一之瀨tag 援我都覺得不太行了
: 所以
: 讓 tag 自由化增加搶經理的動機,回歸市場機制
: 減輕經理、金管的負擔
: 想加減 tag 可以在董事會、Discord、寫mail溝通或是把經理搶下來
: 保有次文化自由的風氣
開放競爭還不如分2級制 部分tag讓股東投票決定
可惜技術上有難度
: 所以提出修正方案
: 第 11 條(搜索標籤)
: 搜索標籤應包含以下項目:
: 一、角色名稱及其原文。
: 二、作品名稱及其原文。
: 搜索標籤不得包含以下項目:
: 一、猥褻、不雅等文字。
: 二、網址。
: 三、單純之廣告宣傳文字。
: 搜索標籤不在上述規範內者,公司經理可自行運用
吹雪tag欠雷如何?
島風tag欠雷呢?
一之瀨tag欠雷呢?
: 當然此種修正必然帶出優缺點
: 缺點:
: 1.汙染搜尋
就上面例子來看任何合法字眼皆可tag在所有公司上
則搜尋毫無意義 除非「單純之廣告宣傳文字」為霸王條款
那樣我看不到何不使用現有條文的理由
: 2.tag版面難看
: (可透過將tag區分兩種 一種隱藏一種可顯示來解決 有待工程部討論)
1) 可能有公開原則上的疑慮 有待討論
2) 一旦提供隱性tag 擦邊球空間太多
現在有模糊搜尋的功能 你用某關鍵詞搜到的公司不代表它有相關tag 反之亦然
我大可以加色情tag而難以被找到
想檢舉的人亦沒法確定某公司有否上不當tag
這不反而大增金管會的工作量嗎?
: 優點:
: 1.tag 回歸市場機制
資訊性的東西不需要市場 對就是對
不然就算是現行經理選舉按你的說法也已經在市場機制了
我想把士織改成士道不也要用現有機制弄走現有經理?
: 2.減輕金管、經理負擔
如前述 容許擦邊球會增加金管負擔
經理的話 不做小動作只上必要tag 本來就沒負擔
: 3.增加搶經理的動機,使市場活絡
不能說沒有 不過例子少之又少
要搶即有競爭 你要找兩派看法不同的人這樣玩 我是不覺得有多少公司會發生這種事
比如你也可以搶士織改成士道啊 不過100個股東會有99個要士織
那你拿甚麼來搶?
: 4.保有自由創作的風氣
資訊性的東西不需要創作 只需要正確性
我是這樣看的
: 總結
: 金管會工作繁重、檢舉眾多
: 經理人辛苦,每禮拜要上產品,注意留言,控制股價,
這倒是真的 大家都辛苦了 QQ
: 還要編輯偽維基百科的角色介紹
: 這樣嚴格的法律 會增加雙方的許多困擾
老實說不用想太多 上了正確的東西就能一勞永逸...
我大部分公司只修過一次
: 且也嚴重限制次文化的自由創作精神
: 次文化應該是最能包容新事物
: 希望不要因為法條而過度拘束
: 如果您耐心看到最後的
: 若同意本案請推文
: 是
: 否(維持原狀)
: 若有其他意見指教也歡迎推文或回文說明
我的看法是一旦在條文層面上放鬆 則理論上可以tag的範圍就會鬆到令搜尋功能作廢
因為我們沒法用清晰字眼介定有多大關連才算
這方面有需要有執法者把關才有放寬的可能性 不然就只上純客觀資訊算了
所以這種改動我沒法支持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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