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提案] 公司法第11條 修正提案

看板ACGN_stock作者 (卡露)時間7年前 (2017/12/02 03:44), 編輯推噓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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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erwin80522 ()》之銘言: : ※ 引述《erase2004 (黑面龍(誤)》之銘言: : : 1. 亂碼就是因為人無法直接看懂的字串,故稱亂碼,你的理由站在你認為的"功能性", : : 把使用者因為疏忽,而輸入錯誤這件事給合理化,然後說,這是方便他搜尋到, : : 然而,你忽略了其他使用在觀看頁面時,對於搜索標籤"觀看性"上的需求。 : 一、說明為何不是錯誤、為何不是「亂碼」 : 在你的認定,注音亂碼就是錯誤,所以你說我把你認定的錯誤合理化,非常合理。 : 但對我來說,注音亂碼不是錯誤,他就是和指定角色有著固定的關係。 : 對我來說,這從來不是錯誤,自然也沒有所謂將錯誤合理化的問題。 : 當然你也可以說我不認為注音亂碼是錯誤這件事,就是將錯誤合理化。 : 但那依然只是你的看法。 : 除非注音輸入法在英文鍵盤上的配置隨時都在變動。 : 你說我把某一秒注音(僅舉注音輸入為例)輸入法在英文鍵盤上的配置掛上tag, : 但因為每一秒同樣文字的輸入配置在英文鍵盤上都在變化, : 所以說我掛上的tag是亂碼 : 我一點意見都沒有,而且我還很贊同你對我掛上的tag是亂碼的指控。 : 因為只有一秒的有效性的資訊,卻掛在至少以周或月來計算有效性的tag上 : 很明顯是有問題的。 : 但輸入法這固定的配置,從中文鍵盤出現到現在,基本上幾乎沒有變動過 : 然後你要說這是亂碼,我無法接受。 : 你說你看不懂,我可以告訴你特定組合的意義何在。 : 如果在我和你說明後,你還是要堅持你就是不懂,那就是裝傻裝睡裝死。 : 當然你要說「字面上」的意義確實與某特定公司之間「字面上」的意義無關。 : 這我也沒辦法反駁你。 : 你要說erase2004 和你的本名還有你在真實世界的人格,是不同的 : 因為一個叫做「erase2004」;另一個叫做OX$(請自行帶入中文姓名) : 「字面上」的意義,這兩個「就是無關」 : 那我就堅持erase2004 的任何作為,和你現實人格是兩個人格,你應該也要能認同。 : erase2004只是個亂碼,就算真實人格的你在數位世界總是使用erase2004發表文章 : 終究是erase2004發表的文章,而不是出自你現實人格腦袋裡的想法。 : 今天注音亂碼的固定組合和特定角色之間就是這樣的關係 : ex.透過注音輸入法 就是「注音輸入法」,英文鍵盤就是「5j4u/ gj bj4z83」 : (或「j54/u jg jb4 8z3」等等組合) : 這兩者之間就是一組固定的1對1或多對1的對應關係。 基本上凡是英數字串組不出詞彙的都會是亂碼啦 他說輸入錯誤 你說不是錯誤 那你怎麼沒打出中文字來? 輸入法打不出中文當然是輸入有誤啊 在用家觀看tag方面考慮 tag內容必須為可以直觀理解的詞語十分正常 你自己看得懂不代表別人看得懂 更何況我不覺得我隨便給你一串注音輸入法符號你能懂 : 二、觀看性與功能性之競爭與妨害 : 引述:「你忽略了其他使用在觀看頁面時,對於搜索標籤"觀看性"上的需求。」 : 從這句,我得到以下訊息: : 也就是說,當「觀看性」與「功能性」互相競爭或妨害時,以觀看性為優先, : 功能性次於觀看性,甚至不得出現。 : 那正是這次提出修法的主要原因。 : 正是因為功能性被視為次於觀看性,所以才會要提出這次修法, : 期望能使「功能性」的地位至少齊平於「觀看性」。 : 在指控他人「忽略觀看性」的同時,就是忽略了其他使用者對於tag功能性的需求。: : 2. 關於想要被加強搜尋到的機率,做過頭就是有搜尋妨害之嫌,例如:大家來響應,搜 啊 你上正常tag 上角色名字 上作品名字 一定對搜尋超有幫助 上聲優 上萌點 還是會有人搜 你上亂碼(按我上面定義) 每一千個人裡面會不會有一個搜到? 而且每一千人裡面會有多少個會因為亂碼搜不到又不肯修正最後找不到公司? 我覺得0.087個不能再多 但是呢 進去公司頁面的人 一千人有一千個都能看到tag 觀看性和功能性可以平衡 但沒必要將太過遙遠的(潛在)關連詞重要性放太大 : 注音亂碼和「惠惠」又不是一樣的東西 : 我只討論在「惠惠」公司的tag欄位,掛上「cjo4cjo4」或者「ojc4ojc4」等 : 輸入法映射在英文鍵盤上的特定組合。 : 而惠惠與後者注音亂碼之間的關係,我已經在前面一、二說明完了。 : 再次重複:切換成任何輸入法,該輸入法在英文鍵盤上的「固定組合」(或固定組合群) : 然後如果要堅持無關,那我也沒輒。 他說是搜尋妨害之嫌的問題 任何亂碼(按我上面定義)之部分字串皆有可能被搜尋到 但該部分字串可能為正規有直接意義的詞語如p5 ll等 (無意探討某輸入法會否真的用到p5或ll 此為舉例) 則你tag的亂碼會礙到本來想搜p5或者ll的人 : : 3. 承上,你問我為何其他公司為何可以上惠惠,要攀關係,講實在,隨便都可以,就跟 : : 拿 注音亂碼 一樣, : : 問題是你這個關係和角色到底多強或多緊密 : 和角色的關係已在前段說明。 為何所有其他公司皆可上惠惠 此為針對Steve原文提議之反例 證明該條文完全不可行 另外老實說該串注音關連的是惠惠兩個字本身 而不是惠惠這個角色本人 所以「和角色的關係」其實十分薄弱 : : 4. 解決爭議是講道理,不是因為自己道理太爛,就把別人職位啥的拿出來批判,這是模 : : 糊焦點。 : : 我本來只想旁觀了,只是歪理橫行,還有順便放槍,我只好出來表達一下了(′・ω・‵) : 這就有趣了。 : 「注音亂碼」的判決,正是金管會 : 依據第11條第三項第一款: : 「與該角色或作品無關之文字。」 : 或同條同項第4款: : 「其他經金管會認定無助於搜索或不適宜之文字。」 : 等條文,判定「注音亂碼」與特定角色和作品無關。 : 其「無關」的認定,即為金管會成員之自由心證,就是金管會的職權。 : 另外「經金管會認定無助於搜索或不適宜之文字」更是公司法給予金管會職權進行判定。 : 這判決就是經過金管會成員裁量而出,若不希望他人以金管會職位作為批判的理由 : 則更應該支持這次第11條條文的修正提案 : 讓金管會成員盡量能減少以個人主觀判準進行判決,而能只照著條文中的客觀要件 : 進行判決。藉此減少因金管委員主觀判準與受規範者認知不同而生之判決爭議。 : 只要存在執法人員主觀判定之空間,且該判定空間,受規範者無法清楚掌握, : 此類判決爭議,必然繼續會在之後發生。 : 也就是說,除非金管委員能直接以法條上之客觀條文進行判決,完全沒有經過 : 金管委員自行對法規進行的解釋(ex.法條中「無關」之意義),或利用法條給予之 : 裁量權進行判決,才能免除他人以「金管會委員職位」作為指控的理由,不管其他的 : 理由是好還是不好。 : 這不是模糊焦點,其實這就是整個判決事件之所以發生的導火線。 : 而法律條文定義模糊,則為遠因或者埋著未爆的地雷。 類似案例判多了就不需要再多想 事實上就是這方面無法明文定義又有人上客觀資訊以外的tag才會有現行的做法 類似爭議其實還有新創違規 但隨著案例的增加與推廣大家都心裡有個底 那個可以那個不可以 涼月出來砍了幾個多好 下次田中再推別的出來大家就知道要甚麼時候才能創了 現在判注音亂碼(按我上面定義)違規 那以後同理注音亂碼都是違規 大家都知道注音亂碼是違規就不會亂觸地雷了 沒法明文定義的概念有例子才是最重要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8.233.2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GN_stock/M.1512157455.A.065.html

12/02 12:00, 7年前 , 1F
我只針對最後一點 說靠判例建立法規的範圍 那就是
12/02 12:00, 1F

12/02 12:01, 7年前 , 2F
規缺乏足夠的明確性,讓受規範者在判決前無法明確知
12/02 12:01, 2F

12/02 12:02, 7年前 , 3F
悉法規範的限制範圍
12/02 12:02, 3F

12/02 12:03, 7年前 , 4F
然後說靠判決建立法規限制範圍基本上就是要受規範者
12/02 12:03, 4F

12/02 12:03, 7年前 , 5F
的犧牲來建立法規的範圍
12/02 12:03, 5F

12/02 12:04, 7年前 , 6F
這樣的司法範圍建立方式,我無法接受
12/02 12:04, 6F

12/02 12:05, 7年前 , 7F
今天犧牲來建立新範圍的不是我,但我無法知道哪時自
12/02 12:05, 7F

12/02 12:05, 7年前 , 8F
己就會成為新的犧牲者
12/02 12:05, 8F

12/02 12:06, 7年前 , 9F
而且以這樣的方式就是在鼓勵大家挑戰法規來建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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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2:06, 7年前 , 10F
規範的範圍,因為沒有挑戰,就無法得知範圍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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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2:52, 7年前 , 11F
法規範可為明確的拒馬 不能是不知隱藏在何處的地雷
12/02 12:52, 11F

12/02 13:15, 7年前 , 12F
可是又不是上錯馬上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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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3:21, 7年前 , 13F
所以今天法規上要寫著 注音亂瑪不行 明天有人用倉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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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3:21, 7年前 , 14F
又要加上 倉頡亂瑪不行 後天有人打錯字 新增錯字
12/02 13:21, 14F

12/02 13:21, 7年前 , 15F
不通過的法條 你是有希望這樣嗎?
12/02 13:21, 15F

12/02 13:22, 7年前 , 16F
我反而覺得這種寫法才是讓更多人找到挑戰法規的方法
12/02 13:22,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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