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提案] 公司法第11條 修正提案
※ 引述《erase2004 (黑面龍(誤)》之銘言:
: 1. 亂碼就是因為人無法直接看懂的字串,故稱亂碼,你的理由站在你認為的"功能性",
: 把使用者因為疏忽,而輸入錯誤這件事給合理化,然後說,這是方便他搜尋到,
: 然而,你忽略了其他使用在觀看頁面時,對於搜索標籤"觀看性"上的需求。
一、說明為何不是錯誤、為何不是「亂碼」
在你的認定,注音亂碼就是錯誤,所以你說我把你認定的錯誤合理化,非常合理。
但對我來說,注音亂碼不是錯誤,他就是和指定角色有著固定的關係。
對我來說,這從來不是錯誤,自然也沒有所謂將錯誤合理化的問題。
當然你也可以說我不認為注音亂碼是錯誤這件事,就是將錯誤合理化。
但那依然只是你的看法。
除非注音輸入法在英文鍵盤上的配置隨時都在變動。
你說我把某一秒注音(僅舉注音輸入為例)輸入法在英文鍵盤上的配置掛上tag,
但因為每一秒同樣文字的輸入配置在英文鍵盤上都在變化,
所以說我掛上的tag是亂碼
我一點意見都沒有,而且我還很贊同你對我掛上的tag是亂碼的指控。
因為只有一秒的有效性的資訊,卻掛在至少以周或月來計算有效性的tag上
很明顯是有問題的。
但輸入法這固定的配置,從中文鍵盤出現到現在,基本上幾乎沒有變動過
然後你要說這是亂碼,我無法接受。
你說你看不懂,我可以告訴你特定組合的意義何在。
如果在我和你說明後,你還是要堅持你就是不懂,那就是裝傻裝睡裝死。
當然你要說「字面上」的意義確實與某特定公司之間「字面上」的意義無關。
這我也沒辦法反駁你。
你要說erase2004 和你的本名還有你在真實世界的人格,是不同的
因為一個叫做「erase2004」;另一個叫做OX$(請自行帶入中文姓名)
「字面上」的意義,這兩個「就是無關」
那我就堅持erase2004 的任何作為,和你現實人格是兩個人格,你應該也要能認同。
erase2004只是個亂碼,就算真實人格的你在數位世界總是使用erase2004發表文章
終究是erase2004發表的文章,而不是出自你現實人格腦袋裡的想法。
今天注音亂碼的固定組合和特定角色之間就是這樣的關係
ex.透過注音輸入法 就是「注音輸入法」,英文鍵盤就是「5j4u/ gj bj4z83」
(或「j54/u jg jb4 8z3」等等組合)
這兩者之間就是一組固定的1對1或多對1的對應關係。
二、觀看性與功能性之競爭與妨害
引述:「你忽略了其他使用在觀看頁面時,對於搜索標籤"觀看性"上的需求。」
從這句,我得到以下訊息:
也就是說,當「觀看性」與「功能性」互相競爭或妨害時,以觀看性為優先,
功能性次於觀看性,甚至不得出現。
那正是這次提出修法的主要原因。
正是因為功能性被視為次於觀看性,所以才會要提出這次修法,
期望能使「功能性」的地位至少齊平於「觀看性」。
在指控他人「忽略觀看性」的同時,就是忽略了其他使用者對於tag功能性的需求。
: 2. 關於想要被加強搜尋到的機率,做過頭就是有搜尋妨害之嫌,例如:大家來響應,搜
: 索標籤都上惠惠,
: 結果要找惠惠的玩家,用這詞去搜尋時,結果就跟沒用這詞搜尋一樣,你可能幫你公
: 司提升了被搜尋的可能,
: 但你也妨害原本就叫惠惠這家公司被搜尋到的可能
注音亂碼和「惠惠」又不是一樣的東西
我只討論在「惠惠」公司的tag欄位,掛上「cjo4cjo4」或者「ojc4ojc4」等
輸入法映射在英文鍵盤上的特定組合。
而惠惠與後者注音亂碼之間的關係,我已經在前面一、二說明完了。
再次重複:切換成任何輸入法,該輸入法在英文鍵盤上的「固定組合」(或固定組合群)
然後如果要堅持無關,那我也沒輒。
: 3. 承上,你問我為何其他公司為何可以上惠惠,要攀關係,講實在,隨便都可以,就跟
: 拿 注音亂碼 一樣,
: 問題是你這個關係和角色到底多強或多緊密
和角色的關係已在前段說明。
: 4. 解決爭議是講道理,不是因為自己道理太爛,就把別人職位啥的拿出來批判,這是模
: 糊焦點。
: 我本來只想旁觀了,只是歪理橫行,還有順便放槍,我只好出來表達一下了(′・ω・‵)
這就有趣了。
「注音亂碼」的判決,正是金管會
依據第11條第三項第一款:
「與該角色或作品無關之文字。」
或同條同項第4款:
「其他經金管會認定無助於搜索或不適宜之文字。」
等條文,判定「注音亂碼」與特定角色和作品無關。
其「無關」的認定,即為金管會成員之自由心證,就是金管會的職權。
另外「經金管會認定無助於搜索或不適宜之文字」更是公司法給予金管會職權進行判定。
這判決就是經過金管會成員裁量而出,若不希望他人以金管會職位作為批判的理由
則更應該支持這次第11條條文的修正提案
讓金管會成員盡量能減少以個人主觀判準進行判決,而能只照著條文中的客觀要件
進行判決。藉此減少因金管委員主觀判準與受規範者認知不同而生之判決爭議。
只要存在執法人員主觀判定之空間,且該判定空間,受規範者無法清楚掌握,
此類判決爭議,必然繼續會在之後發生。
也就是說,除非金管委員能直接以法條上之客觀條文進行判決,完全沒有經過
金管委員自行對法規進行的解釋(ex.法條中「無關」之意義),或利用法條給予之
裁量權進行判決,才能免除他人以「金管會委員職位」作為指控的理由,不管其他的
理由是好還是不好。
這不是模糊焦點,其實這就是整個判決事件之所以發生的導火線。
而法律條文定義模糊,則為遠因或者埋著未爆的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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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herwin80522 (1.170.12.65), 12/01/2017 23: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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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的立論就是:你能證明是輸入法和角色名稱之間,固定的對應關係
就是有相關,而不是一般的亂碼,而是特定的固定組合(群)
當然這就只是我的看法而已。
在目前金管會中,持反對意見者,都否決我這樣的看法。
※ 編輯: sherwin80522 (1.170.12.65), 12/02/2017 02: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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