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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嚎:等同被下令關站
共 28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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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知道,如果通過了. 首先各大社群網站罵歸罵,但一定會孬. (不孬的,關切關切就會孬了). 接下來就是使用者瘋狂自殺潮,管理者抓都抓不完. 導入敏感字句禁言,使用者為了溝通,開始學習陰陽怪氣的講話:. 笑死,我看你想繳 500 萬喔 → 笑die,500大洋不要了?. 台灣從此成為商管系大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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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問得很好喔. 這種東西本來就有法律規範. 散布猥褻物品.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少法規定的. 早就有了. 只是沒人檢舉罷了. 很多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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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稍微看了一點草案條文,. 沒有全看、細看,. 講一下我的想法。. 條文引用自己打的有一點不完整,. 可自行去找草案法條來看。. 第26條的問題是實務執行上,. 能否確保認證舉報者. (我比較喜歡用檢舉或舉發,. 但既然草案用語如此我就尊重它). 超然獨立中立客觀公正。. 要不然就會發生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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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要討論法條,我們就拿出來仔細討論吧. 第十七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依法 院裁判或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所為 之行政處分書提供其因提供服務而保 存之特定使用者資料。. 該法條拿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當例子,所以我們來看一下該法條. 第 8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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