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嚎:等同被下令關站已回收
※ 引述《Lb1916 (冷靜的魚)》之銘言:
: 我覺得比起草案第18條資訊限制令,
: 草案第17條資料調取權似乎對人權侵害更大,
: 18條可能有業者寒蟬效應先不論,
: 起碼明面上有法官保留原則。
: 但17條根本沒有法官保留原則,
: 是行政機關自行決定。
: 大家怎麼都不討論。
: 節錄如下:
: 資料調取權則是草案所賦予政府另一項公權力,有別以往執法單位調取網路使用者資料,
: 必須依法院搜索票,才能以此請求業者提供,除非法律特別規定,大多情況下,數位中介
: 平臺業者,並沒有配合政府提供資料的義務,也沒有相關罰則。
: 但草案17條明定,業者以後必須依政府各機關所作行政處分,來提供手上的資料,甚至不
: 須經法院裁定,就能調閱所需資料,雖然僅限於特定使用者資料,不包含其他資料,但這
: 條規定,等於擴大了政府對資料調取的權限,甚至對調取機關也沒有設限,只要是行政機
: 關,不分中央或地方,依其主管法律有相關規定就能調取。
: 須經法院裁定,就能調閱所需資料,雖然僅限於特定使用者資料,不包含其他資料,但這
: 條規定,等於擴大了政府對資料調取的權限,甚至對調取機關也沒有設限,只要是行政機
: 關,不分中央或地方,依其主管法律有相關規定就能調取。
: _____
: 這等於是說行政機關比檢察官還威猛耶,
: 大家都不關注嗎?
有人要討論法條,我們就拿出來仔細討論吧
第十七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依法 院裁判或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所為 之行政處分書提供其因提供服務而保 存之特定使用者資料。
該法條拿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當例子,所以我們來看一下該法條
第 8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這邊我確實不太能理解,既然兒少第八條已經說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了,為什麼中介法第17條還要多此一舉呢?
這到底是不是在擴權?
如果真有法律專家,還請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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