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PrinceBamboo判決案未合乎加重規定

看板C_ChatBM作者 (sinra)時間6年前 (2017/09/16 00:02), 6年前編輯推噓7(7076)
留言83則, 1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5 (看更多)
首先先感謝板主如此迅速的回應 不過如果板主要依據板規3-7累計達10次水桶而予以永久水桶 一樣會有板規適用上的問題 更嚴重的將會導致累犯的引用標準錯亂 首先,板規3-7 3-7 〔直接水桶之加重〕 Ⅰ 直接水桶累計達三次者,提升一級罰則。累計達十次者,處永久水桶。 當這條建立時,並沒有板規3-6,因此造成了許多累犯認定上的問題 最大的判例就是阿康永桶,龍虎王之亂與GayLord改判。 因此,龍虎王之後PP前板主發了一個修正公告 #1Ow9eVdz (C_Chat) 將GayLord的永久水桶取消 #1P84c7A7 (C_ChatBM) 水桶累計的方式,正如我前篇文章所提出的算法。 並沒有適用板規3-7。 之後的板規修正就多了現有條文3-6,「更明確的定義了水桶與累計的標準」 我認為已有改判判例的情況下,卻使用不同的裁量標準,並不妥當 因此希望板主能夠更正判決,依據過往判例從輕量刑。 如果累計水桶之標準真如j板主所認定 那麼將會導致很錯亂的問題 究竟是進去後出來再水桶才算累積一次 還是觸犯板規一次就累計一次 可是這樣與3-6累犯又要如何取捨,搭配 ...等等非常多延伸的討論 所以我才不希望一次提出那麼多論點 先從簡單的來看,總結來說 這個案例在過往也發生過累犯認定上的問題 而過往判例也顯示,3-7之累計採用與3-6同樣的定義 也就是『進去後出來再犯才能算累計一次』 (本來3-6就是來修正並補充3-7與其他違規累計上的定義) 當然不能排除前板主漏判的可能 然而時間已經間隔如此長,不應視為無效之判例 應遵循過往處理之案例,給予合理的判決 就好比前板主漏掉檢舉時效,也只能予以事後修正,不能免除責任 最大的原則我認為,再有疑慮的情況下,應從輕處置 願 板主明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124.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505491327.A.999.html

09/16 00:02, , 1F
果然是以累計的條件來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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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03, , 2F
:駁回。 請自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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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04, , 3F
請本人自行上述 要我講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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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05, , 4F
請自行上訴 板規解釋權在板主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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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05, , 5F
如再繼續 將視為亂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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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了當初你怎麼批評其他板主專斷獨行的 別忘了怕熱就不要進廚房 千萬不要成為你之前唾棄的人 言盡於此,我只能說啦 莫望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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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選板主別用這種方式搏版面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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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13, , 7F
霸氣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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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schenlemn (111.242.124.87), 09/16/2017 00:21:41

09/16 00:18, , 8F
有問題就請本人去上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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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27, , 9F
你真的盡力了 但就只能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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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28, , 10F
不錯 我會投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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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30, , 11F
其實判決有沒有加重大家心理清楚,但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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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30, , 12F
沒出現自救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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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35, , 13F
板規解釋權的確在板主身上,但原po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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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篇並不是找碴,很明顯言之有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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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板主不認同也不用搬出亂板那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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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控吧,連理性討論都不準不就是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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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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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38, , 18F
看到亂板還以為是翼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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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40, , 19F
看內文最後是希望重判不是?哪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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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41, , 20F
有點搞不懂你的點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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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41, , 21F
現在不就是減輕到9桶+1桶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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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41, , 22F
程序哪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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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47, , 23F
他的論述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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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鑑於過往歷史來希望依照板龜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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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48, , 25F
在不評論現任板主的反應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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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48, , 26F
他論述八成是3-7是一次累積到10次才永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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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這次只有到9次所以是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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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48, , 28F
基本上板主沒有義務依循過往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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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49, , 29F
只要能有自己的準則 並穩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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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49, , 30F
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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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49, , 31F
那樣就是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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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49, , 32F
如果對他的準則有異議 就是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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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50, , 33F
抱歉 是"過往其他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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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51, , 34F
從3-6 3-7文意看不出條文之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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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53, , 35F
如果3-7為3-6解釋條文應置於3-6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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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54, , 36F
如果毫無從屬關係 就不會特地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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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提及加重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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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54, , 38F
或是3-7標題定為"累犯水桶之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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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55, , 39F
不過爭論這個意義不大 他只是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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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文字為"直接水桶之加重"可解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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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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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版主的判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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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要說兩種解釋都通,單純『照條文』來判也行 但是判例就說不過去了,要改判需要付出非常重大的明確是由 重大到就算扭曲了判決一致性也要保障的權益 所以正常來說都會依照判例處置,有問題之後再修板規 最重要的,在板規沒有明確變動下出現判例不一致的情況 會是非常不合理的行為 接著說說3-7的認定吧,一些個人對於這條的看法 就條文來說,單純解釋成獨立加重不是不行,但是非常不合邏輯與道理 加重的最主要「目的」,在於懲罰「再度違規,不知悔改」之行為。 以及警惕板友「要更遵守板規」之教育目的。 在板主尚未公告前,板友根本不知道會不會違規 基於無罪推定,也應該視為都沒有違規 可是將許多檢舉案包裹處理後,在首次的公告中出現了「再度違規」的加重情事 不覺得非常弔詭嗎? 這樣做不但認定上不合理,也達不到教育與懲戒之目的 完全就是為處罰而處罰的行為,更別說還會帶來惡意養案一次通殺的嚴重後果 因此,無論多少檢舉案一起處理。都應該視為『初犯』 直到處置完畢,板友還是又再次被檢舉並且判決,那麼才能視為再度違規 ※ 編輯: jschenlemn (111.242.124.87), 09/16/2017 01:50:51

09/16 01:53, , 43F
所以給他九桶 沒問題啊?
09/16 01:53, 43F
不對,如果要加重包含之前的前科最多就兩桶 這九桶未判決前根本不知道是否違規,又怎麼能全部用加重處罰 ※ 編輯: jschenlemn (111.242.124.87), 09/16/2017 01:56:25

09/16 01:59, , 44F
你在說什麼啊..很單純的一罪一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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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我大概知道你的意思了 一罪一罰沒錯呀,但是一罪就是1個月,不能加重 加重就牽涉到懲處累犯的問題,就如上面我打的那樣 ※ 編輯: jschenlemn (111.242.124.87), 09/16/2017 02:03:13

09/16 02:05, , 45F
阿就沒加重阿..他吃一堆4-7一個月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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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被加重到永久水桶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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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2:10, , 47F
不然一罪一罰就九個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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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2:11, , 48F
所以就前面說的 九桶+1桶 達到永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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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2:14, , 49F
9+1。一次前科,一次本次,不就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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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2:15, , 50F
依照我提出的3-7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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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2:15, , 51F
原來你是這樣算的? 那你去檢舉上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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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2:16, , 52F
就像前述,吵條文沒用啦,直接拿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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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2:17, , 53F
修文提出只是回應板友對於3-7的論點
09/16 02:17, 53F
※ 編輯: jschenlemn (111.242.124.87), 09/16/2017 02:18:21

09/16 02:18, , 54F
照判例也沒問題啊,是你的算法別具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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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判例原文節錄 本案重新改判如下: #1OqxOWqw (C_Chat) 水桶一個月 #1OrG5yLl (C_Chat) 水桶一個月 #1OrWywyf (C_Chat) 水桶一個月 #1Orr4Abr (C_Chat) 水桶一個月 #1OrwpiH7 (C_Chat) 水桶三個月 撤銷原永久水桶處分,改判水桶7個月, 如果依照本次J板主的邏輯 第三個就要加重了,但是沒有 ※ 編輯: jschenlemn (111.242.124.87), 09/16/2017 02:20:56

09/16 02:20, , 55F
如果他今天一次吃了六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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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2:21, , 56F
放出來之後你只會算累計一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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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2:21, , 57F
可是板主是會算累計六次,這就是分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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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2:22, , 58F
是的。
09/16 02:22, 58F

09/16 02:22, , 59F
你給的判例那是被桶之前,前科未達加重層級
09/16 02:22, 59F

09/16 02:26, , 60F
筍王本次加上前科也才兩次記錄
09/16 02:26, 60F

09/16 02:26, , 61F
還有一次是警告累積的不算
09/16 02:26, 61F

09/16 02:27, , 62F
這樣一樣沒有達到需要加重的程度呀
09/16 02:27, 62F

09/16 02:27, , 63F
所以沒加重阿,你是看不懂中文喔!
09/16 02:27, 63F
你前面不是理解了。 就是我累計一次,板主累計六次的差別 所以板主用累計六次的算法,自然"加重到永久水桶" 然而我的理解是只算一次,自然沒有加重,那就是一條一個月,總共9個月

09/16 02:33, , 64F
正常來說照判例?是判例大還條文大?
09/16 02:33, 64F

09/16 02:34, , 65F
我記得判例有的法系看很重 有些則否
09/16 02:34, 65F
如果兩方的說法都沒有明確板規上的矛盾 那麼判例就是最明確「看出板主怎麼認定怎麼用」的方法 很明顯j現在與前任不同,那麼就如上述,要推翻需要很重大的原因

09/16 02:37, , 66F
而且你提的判例還是前版主的情況
09/16 02:37, 66F

09/16 02:37, , 67F
永久不是加不加重,是只要累計十桶就是永久
09/16 02:37, 67F
這就是加重的概念呀 條文還自己就寫是加重了

09/16 02:38, , 68F
既然板規有更動 判例有效性也降低
09/16 02:38, 68F
問題這條的板規沒有變呀 ※ 編輯: jschenlemn (111.242.124.87), 09/16/2017 02:40:47

09/16 02:41, , 69F
你僅能質疑當初條文修正沒有列為附屬
09/16 02:41, 69F

09/16 02:41, , 70F
問題永久這條一直都是這樣用的
09/16 02:41, 70F

09/16 02:41, , 71F
所以我說你要糾結這個就檢舉上訴吧
09/16 02:41, 71F

09/16 02:42, , 72F
是說從一開始你累計的概念就跟人不同
09/16 02:42, 72F

09/16 02:42, , 73F
你說當初沒有3-6還說條文沒變?
09/16 02:42, 73F

09/16 02:46, , 74F
如果真的沒變 3-7一直都是獨立條款
09/16 02:46, 74F

09/16 02:46, , 75F
更沒問題
09/16 02:46, 75F

09/16 03:08, , 76F
當初沒有3-6,所以引起爭議
09/16 03:08, 76F

09/16 03:08, , 77F
PP的公告說明了暫時的處置方式
09/16 03:08, 77F

09/16 03:08, , 78F
而後來才創立了3-6
09/16 03:08, 78F

09/16 03:09, , 79F
所以才認為由公告與後續3-6補充了3-7
09/16 03:09, 79F

09/16 03:11, , 80F
3-6放在3-7前面根本超奇怪,一定又小埋的鍋
09/16 03:11, 80F

09/16 03:38, , 81F
因此只能說3-6敘述夠不精確 承上所述
09/16 03:38, 81F

09/16 03:43, , 82F
這應該是修板規議題 而不是判決議題
09/16 03:43, 82F

09/19 01:21, , 83F
莫「忘」初衷
09/19 01:21, 83F
文章代碼(AID): #1Pk_b_cP (C_ChatBM)
文章代碼(AID): #1Pk_b_cP (C_ChatB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