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1S-yqL5j 結案後處理程序相關問題說明

看板C_ChatBM作者 (低調之神)時間7年前 (2019/06/11 21:39), 編輯推噓6(6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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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schenlemn (sinra)》之銘言: : #1S-yqL5j (C_ChatBM)一案判決過程中 : 先以無違規結案,而刪除結案判決推文改判違規之事。 : 我個人的一些看法如下。 : 一、 : 依據C_Chat板板規或者C_ChatBM板板規,對於結案後的改判,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 或許當初設計板規時是以板主判決後,除非遇到申訴不然不會改判為預設前提吧。 : 因此有了『判決後板主若覺得需要改判,則程序為何?』的問題 : 而這點甚至造成過往部分板主誤解為『判決後除非申訴,不然不能改判』 : 但實際上並非如此,不是不能改判,只是不知道怎麼做而已。 : 也因此q板主結案後又刪除推文改判,因沒有可參照的規範,並不是不行。 : 但我個人認為結案後要重新處理,應該要另立新案會比較恰當。 因為現況你們會"我判無違規而不管另位板主怎判都不影響無違規結果而逕行結案", 再加上因為這不是"違規改成無違規,違規會在執行判決後才會結案", 還有因為這是"無違規改成違規,就算已結案,操作上只要把S改M重判就能圖個方便", 最後是"在檢舉受理後必須通知被檢舉人,結案後重判卻不視為檢舉重新受理而不通知", 綜合起來就是現在這個狀況,而這根本不需要刻意去明確規定, 在結案後板主就算想要改,本來就是該另行處理,不然你們認為"結案"是什麼? : 二、 : 承上,雖然沒有結案後改判的相關規定。 : 但基於避免爭議,以及增加板主調整判決的彈性,確實可以考慮訂定結案後改判 : 處理的方式。 : 例如: : 1. 檢舉案結案或公告判決後,若任一板主認為有重審之必要,得於BM提出重審 : 提出後有另外一位板主附議則立案。並由全體板主依多數決裁量。 結案後本來就是該另行處理,因為這是無違規結案改違規才會凸顯出問題, 反過來你們違規結案改無違規時,難道不會另行處理嗎? 不用解釋為什麼改判?不用發任何公告或通知對方處罰已取消? : 三、 : q板主撤銷無違規結案的判決並沒有重新寄信通知。我認為這不會造成太大影響 : 因為就像是上訴一樣,不會事先通知被檢舉當事人,改判後也不會另外通知 : 若改判違規也是直接處置。 : 當然後續也可以再討論是不是有更適合的程序處理。 有法院宣示判決完後自己重新開庭上訴?這根本不是上訴,不要再舉例是上訴了... 上訴是不服法院判決的人在做的,也就是檢舉人或被檢舉人,並不是你們好嗎? 而重新開庭又不通知當事人來,是要自己開空氣庭?這怎樣都不對吧... 這案實務上最簡單解就只是結案後又想重判時最好再通知一次而已,沒很難吧? : 大概說明到這裡。 : ps1. 因為找不到其他更適合的標題,因此先用[建議] : ps2. 之所以公開另外發文一方面讓大家可以自由回文討論,二來經過此案也有打算 : 增加第二點提出,結案後板主主動更正判決的程序。 想明文規定還怎樣我是無意見,但我覺得這種理所當然的程序還要規定很沒必要, 不是像"檢舉受理後必須通知被檢舉人"這種不是義務的,所以得用規定去強制, 也不是像板友不一定熟板務流程而需要明文寫上,讓大家能配合規定去執行, 而我這篇說明完,你還是覺得實務上需要增加"結案後板主主動更正判決的程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88.1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560260369.A.C7D.html

06/11 21:45, 7年前 , 1F
我的想法跟pp一樣
06/11 21:45, 1F

06/11 21:54, 7年前 , 2F
恩,我照慣例的不能說太多,姆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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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1:57, 7年前 , 3F
結案再審真的很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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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1:58, 7年前 , 4F
房子人再憋下去就要內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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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11, 7年前 , 5F
我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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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15, 7年前 , 6F
該安靜就要好好安靜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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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23, 7年前 , 7F
主要是現在只剩兩個板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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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23, 7年前 , 8F
一人判無違規會導致直接結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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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23, 7年前 , 9F
變成說不像以往3位 或者過去4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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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23, 7年前 , 10F
一樣有反悔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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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24, 7年前 , 11F
事實上 比起制度 跟該做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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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24, 7年前 , 12F
這些都很重要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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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更重要的是 要減少這樣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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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24, 7年前 , 14F
事實上真正該考慮的會是 只剩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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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24, 7年前 , 15F
應該就是要兩人都判完 才該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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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24, 7年前 , 16F
不...其實不代表另位板主就不用判了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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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25, 7年前 , 17F
嗯...你也已經說了...就是這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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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27, 7年前 , 18F
不 這樣太模糊了 因為平局 = 無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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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 一人判無違規 逕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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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三位版主 2位無違規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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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樣的意義 這樣的判斷 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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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28, 7年前 , 22F
是可以被寬容的 當然也因此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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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問題 所以該討論的是 只兩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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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應該要全票通過才能違規或無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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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28, 7年前 , 25F
但是這樣一來 平局就要被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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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28, 7年前 , 26F
可是就這個案例,就算再重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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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29, 7年前 , 27F
他什麼也不能做阿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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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29, 7年前 , 28F
如果那些圖連是他自己的那邊可以刪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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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32, 7年前 , 29F
因為平局一旦是無違規 那當一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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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違規 會變成說 那另一位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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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33, 7年前 , 31F
該做什麼 其實到頭來就是要P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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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需要PK出一個結果 當意見相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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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34, 7年前 , 33F
這樣平局就不再必然無違規 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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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兩位板主都判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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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晚判的那個可以躲檢舉申訴有夠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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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2:37, 7年前 , 36F
我那時才會讓沒判的板主主持這裡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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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講 那不管幾位板主都得全判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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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後面的沒要這樣我也不會強迫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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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位板主 2位無違規結案 剩2位爽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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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66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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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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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1, 7年前 , 307F
那我只能說你討論了一個沒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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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1, 7年前 , 308F
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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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2, 7年前 , 309F
PP你是認為結案後要走流程,基於尊重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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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3, 7年前 , 310F
的定義,要走版規也沒規範的再立案流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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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3, 7年前 , 311F
我說過了,也沒有再立案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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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4, 7年前 , 312F
不然違規改判無違規是能什麼程序都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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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4, 7年前 , 313F
要就走申訴,然後用申訴結果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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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4, 7年前 , 314F
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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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4, 7年前 , 315F
這樣講啦,法律上定讞之後就算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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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4, 7年前 , 316F
的,也沒辦法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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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4, 7年前 , 317F
就算沒雙方間討論空間的議題,至少我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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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4, 7年前 , 318F
只能大家一起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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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5, 7年前 , 319F
這次是因為無違規改違規才能這樣偷吃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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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5, 7年前 , 320F
解了一些不同看法的論點跟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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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6, 7年前 , 321F
另外,版務站務討論,我也經常聽過PTT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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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7, 7年前 , 322F
範跟法律不一樣,有時不能一同看待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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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8, 7年前 , 323F
所以結案定讞後能不能改也是站方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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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8, 7年前 , 324F
PTT是有PTT的玩法,但不代表給管理人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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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9, 7年前 , 325F
便就搞到以後大家都不方便,這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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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9, 7年前 , 326F
所以到頭來是,有的認為這是可以允許的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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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39, 7年前 , 327F
性,有的認為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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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40, 7年前 , 328F
刑事的話還是有再審跟非常上訴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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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40, 7年前 , 329F
06/12 00:40, 329F

06/12 00:40, 7年前 , 330F
太多人亂弄搞到上方得下來說這樣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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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42, 7年前 , 331F
再審跟非常上訴也是流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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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43, 7年前 , 332F
而且那是非常救濟管道,理論上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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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43, 7年前 , 333F
用到
06/12 00:43, 333F

06/12 00:44, 7年前 , 334F
就是個定讞後的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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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46, 7年前 , 335F
對,但是那是法律規定流程上有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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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46, 7年前 , 336F
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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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46, 7年前 , 337F
這邊目前板規就是檢舉->申訴->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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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47, 7年前 , 338F
(->群組->板務法庭) 括號裡面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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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47, 7年前 , 339F
美個案件都上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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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51, 7年前 , 340F
可申訴對象好像並不包含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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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0:52, 7年前 , 341F
所以照房子人說法,除非原告被告有人申訴
06/12 00:52, 341F

06/12 00:59, 7年前 , 342F
06/12 00:59, 342F

06/12 07:02, 7年前 , 343F
問題在於 這個彈性還是該有個時間規範
06/12 07:02, 343F

06/12 07:02, 7年前 , 344F
不然隔七天才越想越不對去抓人 中間被檢
06/12 07:02, 344F

06/12 07:02, 7年前 , 345F
舉人說不定已經用這套標準發了許多文了
06/12 07:02, 345F
文章代碼(AID): #1S_wyHnz (C_ChatBM)
文章代碼(AID): #1S_wyHnz (C_ChatB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