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1cq7Znsa (C_ChatBM) 不服判決

看板C_GenreBoard作者 (五十嵐梨花的監督君)時間2月前 (2024/08/31 21:34), 2月前編輯推噓5(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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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upin97 (Lupin)》之銘言: : R板主無回應,N板主在西洽檢舉案與BM申訴案回覆解釋,僅檢視西洽檢舉案格式中的「檢 : 舉文章違規內容節錄」判案(如有錯誤,協請指正) 檢舉格式中的一、違規文章代碼就是要你貼你認為有違反板規的文章,那麼板主在判斷上 當然會是以該文章為主,而不是其他沒檢舉到的文章,也並不是僅檢視違規內容節錄而是 檢視被檢舉人在該文章的整個發言。 : 如右#1aC69e19(C_ChatBM)所陳述, : 舊案被告刻意在複數相異文章留下反覆立場的推文,個別推文乍看有理、脈絡拼湊在一起 : 則盡知被告蓄意引戰的意圖(被告同時自承),時任S板主與E板主於舊案予4-7成立。 : 依照N板主的心證標準,對此舊案如僅著眼「違規內容節錄」、忽視「同板面相近時段」佐 : 證文章推文一併提供的脈絡全貌,同樣無能為力遏止處理這種引戰行為。 : 本案N板主行使的判斷標準、明顯與上述已成立4-7的舊案考量相異、未能一致,同時恕敝 : 人難以認同。(R板主無回應,不知其觀點) 當時判違規的板主根本就從未說明是以你在說明中列舉的其他文章判決該人違規,你對於 這個舊案的結論根本就不成立。 : ------------------------------- : 欲平反之結果: : 二、 : 懇請解惑: : 針對「立場刻意變換、或是篤定某立場而反串招黑引戰」的「明確自承蓄意」ID板友,在 : 「跨越大量複數同板面文章」中「狂洗推文意圖引起爭議」的行為作遏止, : 4-7引戰心證標準究竟該採用「綜合同板面佐證文章與推文為整體脈絡」作考量判案,還 : 是「僅關注單篇檢舉文章格式的違規節錄內容、無視佐證文章推文」為判斷依據。 : 三、 : 上述第二項如為後者判斷,未來應如何處理4-7舊案#1aC69e19 (C_ChatBM)的同類亂象? : 具上,望請小組明示,謝謝。 : --------------------------------------------- 根據C_ChatBM板規A-1-2 A-1-2 檢舉文章標題與內容,一篇應以一ID一文章為限。 (檢舉違反 C_Chat 板規 4-4、4-7-1-3、4-7-1-4、4-7-1-6 及 C_ChatBM 板規 B-1-4 除外) 多ID於同一篇文章內違規、或同ID多篇文章違規,應分別檢舉以利兩造答辯。 已經限制了除上述那幾條例外,檢舉一篇應以一ID一文章為限,而不是讓你用在說明列舉 其他文章去規避A-1-2,要求板主以沒檢舉到的文章去判檢舉的文章違規,板主判決應該以 檢舉的文章內容去判斷是否違規,而不應該以沒檢舉到的其他文章或其他看板的發言去判斷 。 被檢舉人在本案被檢舉的推文: 推 AntiEntropy: 不像我是反串,你是活俠真粉 08/20 19:16 光看該篇推文,雖然承認自己為反串,但是在該文章中並沒有做出反串這類引起爭議的行 為,觀其內容並沒有到達引戰的違規程度。 參考 #1QlPQQOj (C_ChatBM)

04/02 13:20,
無違規,即使自稱引戰仔,內容不夠
04/02 13:20

04/02 13:20,
引戰還是不會判
04/02 13:20

04/02 13:20,
本案結案
04/02 13:20
#1QlPQQOj (C_ChatBM)的被檢舉人雖然說自己要引戰,但是當時的板主forsakesheep認為 即使自稱引戰,內容未達引戰程度仍不會判違規,對於這點我個人也非常認同,判決還是 應該要以內容是否有違規為主,如果內容沒有違規事實那麼就不應該判違規。

08/26 08:29,
#1cn6PoeJ (C_Chat) 這篇我覺得違規
08/26 08:29
我也有在本案的檢舉文中指出被檢舉人在你列舉的文章中我認為有到達引戰程度的文章請 你去檢舉(目前該文章已被其他人檢舉),你不去檢舉有違規事實的文章,而是拿有違規事實 的文章叫我去判沒有違規事實的文章違規,你不覺得有點奇怪嗎? 明明被檢舉人就有其他違反板規的文章可以檢舉你不去檢舉,反而去拿有違規的文章叫我 去判沒違規的文章違規? -- https://i.imgur.com/FhhzB4L.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194.1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725111274.A.B79.html ※ 編輯: nh507121 (123.193.194.139 臺灣), 08/31/2024 21:54:47 ※ 編輯: nh507121 (123.193.194.139 臺灣), 08/31/2024 22:00:03 ※ 編輯: nh507121 (123.193.194.139 臺灣), 08/31/2024 22:09:10

08/31 22:42, 2月前 , 1F
#1QlPQQOj (C_ChatBM)為2018年的判例,當
08/31 22:42, 1F

08/31 22:42, 2月前 , 2F
敝人在前文指出的案例為2023年的案例,且
08/31 22:42, 2F

08/31 22:43, 2月前 , 3F
判案的S板主與E板主現在尚是您的同僚,E
08/31 22:43, 3F

08/31 22:44, 2月前 , 4F
板主同樣亦對此案作出違規判斷。這裡也很
08/31 22:44, 4F

08/31 22:45, 2月前 , 5F
歡迎R板、S板與E板,對於4-7的成立與否如
08/31 22:45, 5F

08/31 22:45, 2月前 , 6F
何判斷,呈現完整觀點後、交由小組長決定
08/31 22:45, 6F

08/31 22:47, 2月前 , 7F
如同前文所述,依您的心證方式、舊案根本
08/31 22:47, 7F

08/31 22:49, 2月前 , 8F
無法成立4-7 #1aC69e19(C_ChatBM)何以如
08/31 22:49, 8F

08/31 22:50, 2月前 , 9F
此差別,這其中徵結、在這小組板尋求解答
08/31 22:50, 9F

08/31 22:53, 2月前 , 10F
#1cn6PoeJ (C_Chat) 這篇現已有人代勞,
08/31 22:53, 10F

08/31 22:53, 2月前 , 11F
便不再贅述。
08/31 22:53, 11F

08/31 22:58, 2月前 , 12F
你自己之前拿4年前已卸任板主的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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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2:58, 2月前 , 13F
現在的板主就可以,怎麼我拿2018年板主
08/31 22:58, 13F

08/31 22:59, 2月前 , 14F
你又有意見了?
08/31 22:59, 14F

08/31 22:59, 2月前 , 15F
我就跟你說了,照板規就是不應該拿沒檢
08/31 22:59, 15F

08/31 22:59, 2月前 , 16F
舉的文章去判檢舉的文章違規的,你怎麼
08/31 22:59, 16F

08/31 22:59, 2月前 , 17F
對於板規這點一直避而不談?
08/31 22:59, 17F

08/31 23:00, 2月前 , 18F
為何要要求板主不依照板規做事?
08/31 23:00, 18F
※ 編輯: nh507121 (123.193.194.139 臺灣), 08/31/2024 23:01:47

08/31 23:01, 2月前 , 19F
您的堅持有您的道理,但現在就是已經出了
08/31 23:01, 19F
※ 編輯: nh507121 (123.193.194.139 臺灣), 08/31/2024 23:02:14

08/31 23:02, 2月前 , 20F
歧義,這裡說過現任的板主在當時參與2023
08/31 23:02, 20F

08/31 23:03, 2月前 , 21F
年舊案就行使與您不同的處理方式,現在有
08/31 23:03, 21F

08/31 23:03, 2月前 , 22F
機會在這小組板定下分歧,不是很好嗎?
08/31 23:03, 22F

08/31 23:04, 2月前 , 23F
溝通方面、在BM板我想已經是無法說服彼此
08/31 23:04, 23F

08/31 23:05, 2月前 , 24F
就跟你說了板主從沒說過是用其他沒檢舉
08/31 23:05, 24F

08/31 23:05, 2月前 , 25F
這裡有個終結判決決定未來處理方式,妥當
08/31 23:05, 25F

08/31 23:05, 2月前 , 26F
的文章判違規的,你怎麼一直要自己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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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3:06, 2月前 , 27F
板主是用沒檢舉的文章判違規
08/31 23:06, 27F

08/31 23:07, 2月前 , 28F
那您如何解釋為何E板主要判該西洽檢舉案
08/31 23:07, 28F

08/31 23:08, 2月前 , 29F
違規?當然、各板主是為獨立思考。
08/31 23:08, 29F

08/31 23:08, 2月前 , 30F
現在您是要指說同僚處理有問題嗎?現在正
08/31 23:08, 30F

08/31 23:09, 2月前 , 31F
好在小組這邊決定,豈不美哉?
08/31 23:09, 31F
舊案的結論是你自己想像出來的,其他板主根本從沒說過的東西,我說你想像出來的結論 有問題,怎麼會是我指其他板主處理有問題了?

08/31 23:10, 2月前 , 32F
獨立思考既出現分歧,現在形成共識不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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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3:10, 2月前 , 33F
好嗎?亦為了未來遇到相似問題有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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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3:11, 2月前 , 34F
板規就在那裡,你先回答這個問題
08/31 23:11, 34F

08/31 23:11, 2月前 , 35F
當然在敝人立場,我是不會支持N板主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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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3:12, 2月前 , 36F
板規就是準則了,你是要板主不照板規來?
08/31 23:12, 36F

08/31 23:12, 2月前 , 37F
看法,但最終、亦是小組長決定,言盡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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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3:12, 2月前 , 38F
被檢舉人其他真的有反串行為造成引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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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3:13, 2月前 , 39F
文章你不檢舉,反而要求板主判沒做出引
08/31 23:13, 39F

08/31 23:14, 2月前 , 40F
戰行為的文章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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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3:14, 2月前 , 41F
你這是本末倒置了
08/31 23:14, 41F

08/31 23:15, 2月前 , 42F
言盡於此馬上破功冏,您與我的話題已是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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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3:15, 2月前 , 43F
相輪迴多次,應該將最後決定交由上級了
08/31 23:15, 43F
※ 編輯: nh507121 (123.193.194.139 臺灣), 08/31/2024 23:22:50

08/31 23:29, 2月前 , 44F
您在推文新修的那段白色文字,敝人指稱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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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3:31, 2月前 , 45F
板主判違規的案件為本次的anti西洽檢舉案
08/31 23:31, 45F

08/31 23:32, 2月前 , 46F
於此指明,依照您的堅持、E板主在anti檢
08/31 23:32, 46F

08/31 23:32, 2月前 , 47F
舉案是處理有問題嗎?<--注明意思
08/31 23:32, 47F

08/31 23:33, 2月前 , 48F
明顯兩位的判斷方式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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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3:34, 2月前 , 49F
兩位的心證標準方式不同,而敝人也說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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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3:35, 2月前 , 50F
論看法於申訴文,以上。
08/31 23:35, 50F
另外補充一下A-1-2中例外可以多篇檢舉的4-7-1-3、4-7-1-6是在我板主任內加的 #1YEN3GFf (C_ChatBM) 目的就是為了處理跨文章追殺特定人(私人恩怨)及利用多篇文章亂 板,S板主和現在的小組長他們當時也都是板主,關於這點他們是知道的。 你自己都不照A-1-2來了,然後指責板主放任跨文章爭議? 當然,本案我認為就他有造成爭 議的單篇文章發言去處理就可以了,所以才會叫你去檢舉我認為違規的文章,而不是直接 用沒檢舉到的文章去判他,目前的板規也不允許這麼做。 ※ 編輯: nh507121 (123.193.194.139 臺灣), 08/31/2024 23:57:56 ※ 編輯: nh507121 (123.193.194.139 臺灣), 09/01/2024 00:04:13

09/01 00:04, 2月前 , 51F
說到4-7-1-3,相隔15天就能一直戳私人恩
09/01 00:04, 51F

09/01 00:04, 2月前 , 52F
怨?真為Nakaoka感到遺憾,去吧、交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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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00:05, 2月前 , 53F
級處理。
09/01 00:05, 53F

09/01 00:05, 2月前 , 54F
就說了,他明明很多都能在追溯期內能檢
09/01 00:05, 54F

09/01 00:06, 2月前 , 55F
舉的他自己不檢舉,而且他列出來的很多
09/01 00:06, 55F

09/01 00:07, 2月前 , 56F
根本就是湊數的,對方只是針對文章回應
09/01 00:07, 56F

09/01 00:08, 2月前 , 57F
沒有違規事實
09/01 00:08, 57F

09/01 00:11, 2月前 , 58F
這陣子積案囤增(對啦有敝人一份),板主
09/01 00:11, 58F

09/01 00:13, 2月前 , 59F
選舉新人近在眼前,心證共識有個凝聚、給
09/01 00:13, 59F

09/01 00:15, 2月前 , 60F
小組板來一回有個授權,至於是否為敝人期
09/01 00:15, 60F

09/01 00:15, 2月前 , 61F
望的形式,那就後話了
09/01 00:15, 61F
文章代碼(AID): #1cqnlgjv (C_GenreBoard)
文章代碼(AID): #1cqnlgjv (C_GenreBo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