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1dt-TYaL (C_ChatBM) 不服處分

看板C_GenreBoard作者 (花田伊露)時間6天前 (2025/03/26 13:24), 3天前編輯推噓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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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名稱: C_ChatBM 申訴人ID: HanadaIru 申訴對象ID: ifulita Sessyoin arrenwu black80731 申訴原因: 1. 本人遭板主arrenwu以B-2-1認定亂版主動處理。 根據小組判決判例 #1deDlTRv (C_GenreBoard),因事後無板主於公告或申訴文表態,本 人要求a版主提供多數版主群認定違反B-2-1的積極意見、以及能確認該積極意見的日期、 時間之證明,確保本次處分程序符合板規B-2-1。 2. 請上述表達積極意見的板主,說明認定本人亂板與退文理由。 3. 從本人有無亂版意圖來看 如同C_ChatBM申訴文內所寫,本人自3/22板務「廢除Vtuber本身自帶ACG點」發起後,便 積極參與討論 #1dtdh_jB (C_Chat),提出開放從業人員自帶ACG點、VT比照實況主處置觀 點,並列舉出數種未來判例中的可能性,並獲得不少板友附議,顯示本人對此議題想法並 非胡亂宣講,而是經過思考後的想法。 其中VT特權更是在本次討論中時常被提起一詞。有鑑於4年前的版主對於類似板務,採決 議而非修改板規回應,我認為這恰恰是埋下了4年後的現在,相同討論再起的隱憂。 因此經過一天的參與討論與思考後,本人於 3/23 提出板務「將VT納入板規管理」,並在 內文寫明「本提案重點在於是否要透過設立專門版規、或是修改現有版規來確立、規範VT 在C洽的定位,並非是討論後續的版規內容」,如板務通過,則可在C洽討論更進一步的板 規規範。顯見本人此次提出板務,已將爭議要素降至最低。 底下A板主的留言「我也覺得重點在聲優而不是VT」,本人認為尚在正常討論範疇內;但S 板主卻完全沒看內文,逕自認為「本人要開特權給VT」,顯示其先入為主認為本人在亂板 ,本人也在S板主底下留言表達自己的想法,證明本人發起板務的目標是讓VT納入板規管 理,減少造成的爭議。並非有鬧板意圖,而是正當板務討論。 4. 從提起的板務是否與先前板務高度重疊、以至於被認為亂板來看 「VT納入板規管理」必須確確實實涉及到C洽板規修訂;但「認定VT是否具ACG點」,則無 需修改板規也能做到,這點在 4 年前的公告 #1XlIaiU3 (C_Chat)就能證實。 因此我主張「將VT納入板規管理」和「認定VT是否具ACG點」是兩種不同層次的討論。 且4年前的公告 #1XlIaiU3 (C_Chat),當時也是同時併行兩個板務,其中一個板務為No. 32 「重新認定Vtuber是否具有ACG點」 #1XZqJNzi (C_ChatBM),另一個為No.33 「修改3 -2 稱ACG點者納入vtuber」 #1XZ_-2Hc (C_ChatBM) 可以發現,提起將VT納入板規的No.33意見,也是在No.32提出後的一天後提出。但當時卻 並無因為板務性質高度重疊遭到B-2-1亂板處分,顯見「認定VT是否有ACG點」和「將VT納 入板規」兩者性質、討論層次並不相同,是可以同時存在討論的,因此也不應視為亂板。 謝謝 欲平反之結果: 取消水桶退文,回復被刪除文章 所附證據: 板務文 #1dtwvOOE (C_ChatBM) z-11-1-104 判決 #1dt-TYaL (C_ChatBM) 申訴 #1dt_R777 (C_ChatB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68.120.8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742966652.A.286.html

03/26 21:13, 5天前 , 1F
本案受理
03/26 21:13, 1F

03/28 21:34, 3天前 , 2F
沒有在公告或申訴文表態…目前好像並沒有
03/28 21:34, 2F

03/28 21:34, 3天前 , 3F
規定說一定要在公告或申訴文表態?
03/28 21:34, 3F

03/28 21:36, 3天前 , 4F
雖然我不是退文的本人不過我還是表達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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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21:37, 3天前 , 5F
意見好了,就我來看我會覺得既然已經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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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21:37, 3天前 , 6F
似的板務討論在C_CHAT板上進行了,那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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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21:38, 3天前 , 7F
板務板上就沒有必要再開一個差不多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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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21:38, 3天前 , 8F
我可以理解你對VT有特權不滿,我自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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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21:39, 3天前 , 9F
C_CHAT板上發表過自己的意見了,你應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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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21:39, 3天前 , 10F
用那麼急才對。
03/28 21:39, 10F
回復I版主: 關於表態一事,我理解I板主剛上任,可能沒注意到先前小組長判決。因此我在一開始附 上小組長先前判決。我的認知是小組長既然已經在判決中要求處理「板規明文要求需要多 數板主同意」板規時,如果事前已經商量還好,若是事後認定,板主就「至少」在事後用 推文表態。 我的案例中,既然沒有板主在事後用推文表態,自然的我就認定這次的情況並非是小組長 所說「實務上板務多數決事後認定情形」。 再加上我不知道A板主是否的確在事前徵詢I板主您或其他板主意見、並確實獲得多數決( 至少3票積極意見)。為了確保程序一切合規,因此我的第 1 點要求(提供「事前」多數 板主同意證明)應該並非無理取鬧。 且這也並非S版主在另一篇回答所說「需要寫入小組組規」才能算數,畢竟4年前認定VT自 帶ACG點時也沒有寫入板規,而是板主的決議,且目前板務執行的確依照該決議處理。同 理,這既然是小組長判決,板主自然必須遵守,無關是否寫入組規。 關於是否為「類似板務」一事,我想這就是我這次的申訴要點所在,看了I板主回覆,我 想我們應該還是沒有共識,我也在第3、4點提出我的主張,這部分就看後續小組長如何決 斷。 ※ 編輯: HanadaIru (219.68.120.89 臺灣), 03/29/2025 01:52:19 ※ 編輯: HanadaIru (219.68.120.89 臺灣), 03/29/2025 01:59:58
文章代碼(AID): #1duuzyA6 (C_Genre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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