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暴力女的結局可不要又是....

看板GTO作者 (陽光男孩^^)時間23年前 (2001/07/08 03:3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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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b (HB)》之銘言: : 用這個來舉例並不恰當吧?? : 判陳進興死刑並不是「自居正義」的人,而是有法律作為 : 其背後基礎的法官。 不也是一樣? 法律為什麼而存在? 一般社會大眾共識?還是正義? 正義等於一般社會大眾共識? 立法者訂出一個叫做「法律」的東西, 用這個東西來告訴大眾什麼是應該做的什麼是不應該做的, 然後告訴大家說, 這個東西是具正義的, 然後如果有人違反,將會受到制裁。 之後真的有人違反, 法官判決、行政官執行判決結果, 不就是也告訴大家說, 我是基於具正義的法律,所以這樣判、這樣執行, 不也就是「自居正義」嗎? 差別只是在於, 「一個人」自居正義還是「一些人」自居正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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