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森川見面會

看板seiyuu (聲優)作者 (開小花)時間11年前 (2013/10/27 06:38), 編輯推噓10(1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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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情已經漸趨安靜的時候再出來發文或許讓人覺得是冷飯再炒, 但我想經過數天的沉澱與冷靜,有些事情可能也比較好仔細說。 看了各方的說法之後,我還是想出來說一下自己的看法。 在看完原PO的信件與主辦回覆之後, 我當時的唯一一個反應是對於主辦回覆與現場廣播的出入感到存疑。 因為浸淫網路當了太久的阿宅,看過太多翻案與反轉, 所以在我的看法,常理而言,「沒有完全說實話」才是導致前後不符漏洞的最大因素。 「如果日方與主辦事前達成完整共識, 那麼廣播內容與回信內容絕對不會出現這樣的出入, 因為是台灣特有的殺必死跟版權爭議這兩種理由也差太多了。」 我承認第一時間我看的不是原PO的態度問題, 她的信件對我來說還在可接受範圍, 畢竟這封信內要詢問的重點跟不滿的原因都有做出完整說明, 不是沒頭沒腦的嗆聲跟責備,頂多算語氣強烈, 但是這種信件通常來說…比較容易被重視與回覆, 而不是官腔打哈哈安撫過去。 好啦可能因為做過短暫客服信箱管理人之類的職務所以看多了, 這點我為自己的禮貌不周做個反省。 但也可能是因為最近參與了很多社會運動(嘿丟我是憤青), 所以對我來說,面對官方的時候, 起始理由與得到的結果重要性大過於過程的十足十禮貌。 很多大眾權益的確保與範圍劃分來自於「不禮貌」、但「站出來爭取」的那些人。 即使行為不禮貌,這些人依舊值得感謝。 畢竟,人一般是為了「自己」而爭取, 在沒有影響到自身權益的時候,是不會出聲的。 這是既得利益者的通病,也是人性的小小自私之處。 我無法說這樣不好,畢竟人非聖賢,所以我只能選擇感謝挺身而出的人。 畢竟出頭困難,在安全之處議論、沉默等待結果或出手阻止…相對簡單。 我試著想了如果由自己去寫這封信,能使用的措詞與得到的效果。 其實不是很肯定自己可以做得更好, 因為我不知道主辦單位是用什麼樣的態度在經營這一個部分。 (我還真的碰過把客訴的人全部預設當成吃飽太閒來亂的那種老闆, 平常能打哈哈官腔過去就算了,碰到措詞鏗鏘有力… 嗯,就比較兇的才會認真處理…扯遠了。) 我很感謝主辦單位一直邀請聲優、籌辦活動的努力, 但售票收費的商業活動是近期才開始的,以往主辦的主力在同人活動, 於版權有許多曖昧地帶。 而今轉向商業活動會面臨爭議與妥善處理,他們早晚必須面對, 不得不說,他們的收費扣除場租跟人力等開銷, 總的來說其實並不便宜, 如果沒有做版權這方面的處理那就真的是收費過高。 …如果真的要弄就要漲, 這對我來說就跟統一說不用大統的油成本會增加所以要漲價一樣莫名(掩面) 最近斷斷續續做的是音樂跟影視產業,也企畫過一些活動, 雖然目前非本業XD 所以對於使用權這邊可能真的比較敏感吧。 (欸怎麼講得好像我什麼都做過…其實也才這樣啦XDD) 這次在眾多的回覆中我看見了許多不同的聲音, 討論的內容跟方向都不太相同。 商業使用權本身是否該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心得文可不可以寫、還有心得文範圍的規範、原PO的態度之類的。 大家各有各的著重點跟立場,但我不是很能夠認同部分的看法。 首先是關於一些比較尷尬的部分…(抓頭) 欸都,不是要戰盜版或下載的行為本身啦,只是對於: 「我平常都抓人分享的,但是我難得花錢去現場的活動,最好表演些啥只有我們知道」 這個雙重標準卻廣受認同的說法有點…訝異? 而且分享版權物檔案跟花錢參加活動後回來寫文章, 以分享的標準來說前者怎麼看問題都比較大, 更何況寫得再怎麼鉅細靡遺也沒辦法取代待在現場的感受, 那麼想寫心得分享跟想看別人的心得回味這樣的要求, 是否真的非常過分呢? 關於版權考量跟隱私的要求,這點我明白,但前者不能算是個好理由, 要收錢辦商業活動,這樣的風險承擔跟基本的打點授權就要做。 更何況主辦回信跟現場廣播理由的前後矛盾問題尚未解決, 是否確實是有共識的說法尚未可知, 似乎不能藉此立刻用來護航某一方或責備某一方…個人看法。 (好吧我常看見官方前後說詞不符或者認為不會被拆穿就先推卸, 最後越補越大洞才被踢爆的,別的不說,前陣子新聞常有。) 原PO去信的要求跟理由還有質疑的闡述即使口氣不是非常溫和, 但是很明確,也不是無的放矢。 若說最不妥的大約就是信末的那段期待森川本人的說法云云。 這部分要說確實有點問題,我不會護航。 但,她在事後貼在版上的吐槽發言並不是以此直接回信給主辦看的, 語氣方面即使語帶諷刺,也延續信件風格確實指出問題點: 第一是沒有公告、第二是限制的內容不符常理。 (個人是覺得,如果非當面都要求禮貌的話, 不說普通生活,光PTT上很多版就都失去存在的理由了。) 況且她去信不滿而質疑的點,並不是「不可以把文章貼在PTT」, 而是當初主辦要求連私領域的「部落格、推特、噗浪」等地方, 都明確點出不能PO不是嗎? 所以自己私下跟同好開小花都難以辦到了吧… 這個捍衛權益的行為以結果跟動機論,難道能說完全是為了自己嗎? 標準難以界定就一律禁止是最簡單,但也最無限上綱因噎廢食的做法。 這也是她一開始信件中提到的普遍氣氛問題, 我認為將之告知主辦是有必要且正確的, 如果能因此而有調整,無論是現在公告補救, 甚至是之後的其他活動事先做出明確規範跟界定, 都是造福群眾的好事。 以自己去設想辦理活動的人而言,如果重視觀眾權益的話, 知道有這種狀況,既然有個確定範圍, 我會選擇立刻做出公告亡羊補牢, 只是,很遺憾…截至目前為止,皆未看見主辦有任何相應的公開補救措施。 我不想指責主辦的處理,但不知道如果是大家站在那個立場, 會覺得怎麼做比較適切? 至於聲優隱私的話,無論是現場廣播還是回信… 即使主辦兩次給的理由不同,卻也都完全沒有提到這一點, 這方面的說法是否能當作指責原PO的理由,我是持保留態度的。 寫信去問森川先生本人或是其經紀公司, 算是比起私下不停討論來說,能得到最讓大家心服口服說法的方式。 或許很多人會覺得小題大作,但如果不允許求證, 又要為未定的事實接受眾人指責的話,對原po多少有些不公平。 如果我說看到最後,原po後面會說要寫信給日方求證, 其實是有點被指責到逼上梁山的意思,不知道會不會被大家說看法偏頗… 總之,個人是覺得, 如果有些事情真的有保密的重要性,需要做出「與以往默認慣例不同的限制。」 在已經確定表演內容跟表演方式的活動售票期間前,就明確說明可信服的理由, 或是不得已真的在當日請聲優開口宣導, 其實真的是最不容易起爭議的做法,大家心裡也明白的吧…^^" 目前大概想到這裡,盡量斟酌過措辭與表達,所以話有點多… 如果尚有冒犯或未臻完善之處,請大家不吝賜教與討論,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7.126 ※ 編輯: shenigh 來自: 61.60.217.126 (10/27 06:54)

10/27 09:16, , 1F
那這樣好了,版權問題也不用問森川,我就拿著巴哈的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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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9:17, , 2F
報導,附上活動的售票頁面,直接寄給日本史克威爾,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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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9:18, , 3F
對方對於這件事情有沒有反應(森川在回答問題有提到賽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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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9:19, , 4F
羅斯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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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9:24, , 5F
當天出現的角色我也都可以直接寫去版權方問,然後再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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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9:27, , 6F
開拓問他們門票收入夠不夠賠,這樣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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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9:44, , 7F
反正這都是因repo可能出現的風險,就一次性地、"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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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9:46, , 8F
地向最有資格給答案的版權方爭取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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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9:50, , 9F
你的措辭很用心,很有禮貌,但...有點太社會運動角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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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9:52, , 10F
這種事情若要用爭取民權的方式去訴求,坦白說...殺雞用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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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9:53, , 11F
至於樓上z的提議,我建議不要冒險,這樣可能會連累到森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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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自己最近思考方式有點社運(苦笑), 但是這件事情從最初的什麼都不能寫,吞下來。 到鬆口說可以寫的理由跟給出範圍,中間變化實在有點大, 而且是有人去問(縱然態度不受認同)才問出來的, 至今也沒有半點公告動作這點,讓我有一點點失望。 盡量把措辭調整,是因為我不想因為禮貌不周而導致焦點分散或是衝突。 雖然熱衷社運,但還只是個到現場充人數的小卒子, 不敢說有遠大理想,所以這次發言的理論立基倒其實並不是民權, 比較偏向爭取商業活動的…相對等價交換?:)

10/27 09:55, , 12F
當然會連累到,我知道一定會,而且可能會弄到主辦方跟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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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9:56, , 13F
優以後都不想來台灣辦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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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0:01, , 14F
但原原po說看repo跟寫repo是權益,本篇原po說要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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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0:03, , 15F
我上面那樣寫就是想問,有沒有想過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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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大,必須先說在前頭的是: 我並不想、也沒有意願同樣地用言語把人逼去寫信…有冒犯請原諒。 所以這次我的文章寫出來的目的只是為了探討原PO跟主辦行動上的瑕疵。 跟自己覺得當前可能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也試著解釋原PO去信日方經紀公司的可能性與目的。 她會不會寫,我其實不知道。 但是我會出聲, 就是不希望因為層層疊疊的相互指責或是賭氣而為讓事情越鬧越大。 我希望把事情聚焦,釐清當前應該要注目, 最好之後都能夠解決,沒有爭議的部分。 呃,我並沒有說要透明? 您說的是我希望主辦方發補救性公告, 好好說明可寫REPO與範圍以挽回網路上說什麼都動輒得咎的這件事情嗎? 還是指,個人覺得因為主辦前後說法不符, 所以才希望藉由日方說法確認到底是否有共識、限制為何之類的? 如果是這兩件事情,那跟寫信給所有版權方去傷害森川或者主辦, 讓所有人覺得台灣人就是會搞無版權物收費商業活動、 以及逼主辦公布成本還是有點差異的… 似乎不可一概而論,是說大家本來重點目標之一不就是想保護聲優嗎^^||| 還請Z大不要衝動,我不是要挑釁啊…

10/27 10:59, , 16F
那麼就遵守主辦方原來的要求,連部落格/噗浪等都不要re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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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對不起,當初會提出來討論的原因不就是因為這個要求不合常理而有疑慮嗎… 為什麼有了解決方向還要走回頭路…?囧"

10/27 12:54, , 17F
推 探討原因是對的 這是可受公評之事 不是有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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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2:56, , 18F
就是造反+不合群 要逆來順受也不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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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您的理解Q_Q(鞠躬) 然後最後要說明一下orz 我不是刻意編輯一個一個嗆意見不合的版友,←怕有誤會 只是因為推文說話有點花時間而且我話特別多…又有滿多想補充的。 如有冒犯還請大家見諒(再次鞠躬) 我覺得一個種類的活動要長遠,就必須在不斷的修補瑕疵之中完善制度、健全體質。 不是單靠一方的容忍跟保護去撐下去,這樣的圓滿才更令人感到驕傲。 就像十月圍城之後滿地乾淨還上了新聞一樣。(欸不要再提社運) 日本的大型活動也是在這樣仔細的建構中變得完整的吧, 希望台灣的主辦也能如此成長成熟,之後總是能夠賓主盡歡不留遺憾。 能夠這樣,就最好了。 ※ 編輯: shenigh 來自: 61.60.217.126 (10/27 15:36)

10/27 15:35, , 19F
基本上只要避開版權物 愛怎麼寫就怎麼寫 妳付錢買了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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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5:36, , 20F
本來就有公開評價的權利 不想避開版權物...其實也行 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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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楣的也不會是妳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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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6:07, , 22F
沒有啦~我也不是針對特定人士 如果板上有人覺得冒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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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6:09, , 23F
先說聲對不起 倒是原PO綽辭很謹慎也很公道 很值得讚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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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7:10, , 24F
對不起,老實說我覺得S大你有些太小題大做了。如果要這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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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較這麼瑣碎的版權與宣言問題,恐怕台灣的每個代理商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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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7:12, , 26F
辦類似活動怯而遠之了吧。沒錯,對你來說這些事情很重要,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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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7:13, , 27F
對其他人來說可能是可以理解與願意配合的問題。順便和你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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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7:15, , 28F
告一件事情吧, 今天開拓的PF19請到阪口大助雖有提到版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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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7:16, , 29F
但是過往有的台詞與演技示範都沒有了。我想開拓一定有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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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經驗作一些反省與改善了。只是這真的是我們樂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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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您說了覺得版權方面的處理不週不是好理由,我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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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7:53, , 32F
最難事先掌握但偏偏就是被巴哈寫出來的問題回答來表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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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7:53, , 33F
已顧全所有版權取得的景況。另外就是您說的希望開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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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7:54, , 34F
可寫範圍,雖然我認為就是遊走在灰色地帶的事態還要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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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7:56, , 35F
官方公告也是個微妙的點,但原po您在意的話也可直接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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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7:57, , 36F
開拓要求公告,怕一人聲音不夠被搓湯圓也能辦網路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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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7:58, , 37F
順便告訴開拓有去信日方求證的可能,我相信對方不會隨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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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7:59, , 38F
處理。但我要再說一次,這種灰色地帶的事情要官方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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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8:02, , 39F
我覺得是很弔詭的。最後我想問,撲浪、網誌等真的可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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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8:03, , 40F
私領域嗎?知道關鍵字就可以搜尋出來repo的網路空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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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8:04, , 41F
心人一樣可以拿著這些頁面去進行我前面說的直接去吵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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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8:05, , 42F
方,一點也不能保證版權內容都不會洩露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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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09, , 43F
今天的眼鏡Talk Show太歡樂都忘了沒有名台詞表演跟點播了
10/27 22:09, 43F

10/27 22:11, , 44F
如果以後都不會有那還滿可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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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13, , 45F
感覺有些人本末倒置了 版權內容本來就是不能表演的(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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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15, , 46F
很多公司都睜隻眼閉隻眼) 現在有人寧願沒有版權物也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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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16, , 47F
由發表評論的話 想寫信去問個清楚其他人也沒話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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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17, , 48F
畢竟贊成禁言的一方除了"體諒"外真的沒什麼站的住腳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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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37, , 49F
我覺得如果覺得寫信去問官方(口氣不計)這點是錯的,那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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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38, , 50F
該享有人家努力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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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19:15, , 51F
我只想推第12和13段的內容,謝謝你,把鼠膽的我從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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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19:17, , 52F
原原PO文章底下的討論開始,就一直想說的話給說出來了。
10/28 19:17, 52F

10/29 01:09, , 53F
好像只看過日本見面會普遍性地有這種要求 版權範圍太寬
10/29 01:09, 53F

10/29 01:09, , 54F
也不見得是合理的事
10/29 01:09, 54F
文章代碼(AID): #1IR4Hmj0 (seiyuu)
文章代碼(AID): #1IR4Hmj0 (seiyu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