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LastAttack B-2-1

看板C_ChatBM作者 (CactusFlower是我推)時間10小時前 (2025/11/20 23:17), 10小時前編輯推噓1(106)
留言7則, 2人參與, 45分鐘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先說我完整保留原文的違規說明,覺得冗的部份可以快速下滑略過那些地方 不然我怕又會有人該該餐 啊你那邊怎麼不回484不敢回 ※ 引述《Lisanity (Hadoken)》之銘言: : 四、違反板規條目 : B-2-1 經板主群多數認定為無意義之建議/洗文章/亂板文。 : 請標註違反之板規條目於此處 : : 五、違規說明或佐證 : 第一、前一篇板務案仍在程序進行中 : #1f6p4Bl0 (C_ChatBM) : 隨後再度提出本次第二篇的板務案 : 而且這兩篇的大方向都是有關於板規4-16抄襲或轉錄文章、創作的提案 : 板務是可以前者尚未結案後者又再度提出的嗎? 可以,因為並無禁止,目前只有規定達特定條件不予受理 --以下為C_ChatBM板規-- A-4 [板務]:使用者欲討論關於C_Chat看板事務時使用, 相關程序依C_Chat板規7-1之程序辦理。 --以下為C_Chat板規-- 第七章 使用者板務討論 7-1 〔板務討論之連署〕 Ⅰ 使用者可於 C_ChatBM 討論看板事務並至該文推文附議。 若附議人數於兩週內達到50人以上,板主應將該議題移至 C_Chat, 以專用分類 [板務] 發文。使用者可針對該主題以回文或推文討論。 Ⅱ 前項所稱「50人」,在進行是否達到門檻之點算的時候, 推文IP相同原則上視作同一使用者,只計一票。 Ⅲ 連署過程中出現賄選情事者,經舉證有相關事實後, 除於 C_ChatBM 水桶一個月之外,一年內亦不得參與任何板務連署。 Ⅳ 若板主群認為該議題事關重大,可主動將議題移至 C_Chat 討論。 Ⅴ 一年內曾有相同或相似議題於主板討論將不予受理。 7-2 〔板務討論之結果〕 Ⅰ 板主群針對議題討論之結果,應公告板主群決議或舉辦投票。 Ⅱ 舉辦投票時,板主應依投票結果行政,投票率不得低於投票舉辦當下 看板人數1/5,否則視為無效,並依照7-1-Ⅴ辦理。 : 第二、根據前一篇板務案 : #1f6p4Bl0 (C_ChatBM) : 其訴求是希望抄襲和轉貼能夠分得清楚 : 同時不應該以水桶的方式來處罰轉貼者 : 但是這一篇 #1f78ooHA (C_ChatBM) : 其訴求卻是所有轉貼、二創一律都要經過作者、出版社、代理商的同意才能夠在板上張貼 : 這做法太過繁瑣,而且也大幅降低想來板上活動、交流的意願 : 同時這兩篇的板務案雖說是同一個大方向,但其訴求卻完全相反,對板規4-16而言也沒有任 : 何助益,也可能會對板主們在4-16這方面的板務執行上感到無所適從,其板務執行效益也大 : 幅降低。 轉貼與抄襲在板規界線不明是公認的事實 第一篇明確要求釐清轉貼與抄襲,並針對轉貼另訂板規細則 第二篇明確主張未事先授權的轉貼應認定為抄襲 這兩項板務提案明顯都會幫助4-16把界線劃清,明顯並非沒有任何助益 無所適從更是笑話 你意思是,板上出現兩篇針對同一板規的改進意見板務文,板主就會無所適從? 現在只是剛好作者都是我而已,板主就會無所適從? 對我而言只要釐清界線都是好事,兩篇板務的改進方向我都喜歡,不過當然喜歡程度有差 所以我先po了第一篇,然後但GTES案與第一篇底下不少推文都主張未事先授權的轉貼都應 該水桶並認定為抄襲。我驚覺第二篇的改進方向更可能達到50附議門檻,於是有了第二篇 btw稍微離題,有人可能會來槓 「我們只反對未事先授權又被原作者事後反對的轉貼」云云 不是R 假如原作者反對有嚴重到需要水桶,而非僅刪文 (在GTES案與第一篇我已多次主張僅刪文,但主張應該直接水桶者多數都反對並說活該桶 那到底要誰來確認原作者意願?板主嗎?槓的人嗎?不需確認隨緣嗎? 不需確認直到出圈,被不願授權的原作者看到,根本是最糟狀況 最合理且省事的當然是轉貼者去確認啊== : 第三、 : 這是前一篇LastAttack的說法: : → LastAttack: 到底484認為每次轉貼都要先問原作啦? 118.171.218.248 11/18 01:01 : → LastAttack: 對啊板主完全有權限幫刪啊,但是水桶 118.171.218.248 11/18 01:02 : → LastAttack: 哪裡合理了? 118.171.218.248 11/18 01:02 一樣的話再藉機問你一次 : → LastAttack: 為什麼當事人表態就一定得水桶而不是 223.139.20.98 11/18 09:51 : → LastAttack: 僅刪文?完整轉貼就不是抄襲,不是抄 223.139.20.98 11/18 09:51 : → LastAttack: 錄他人作品以為己作,要桶也不是用4-1 223.139.20.98 11/18 09:51 : → LastAttack: 6 223.139.20.98 11/18 09:51 一樣的話再藉機問你一次 : → LastAttack: 唉 我那段直接註記自己講錯好了 不然 118.171.210.159 11/19 01:51 : → LastAttack: 有人會一直拿來轉移話題 118.171.210.159 11/19 01:51 這邊是我說法有錯被指正,我認錯並把文字轉黑後註記該段有錯 也就是下面檢舉人說的「提出5-6來援引4-16這一點相當不合理」 : → LastAttack: 我這篇板務是要求改板規 就不是要求改 118.171.210.159 11/19 01:51 : → LastAttack: 判決標準 你跳針板規已經寫了blabla或 118.171.210.159 11/19 01:52 : → LastAttack: 板規就沒寫怎麼可以這樣 就毫無意義 118.171.210.159 11/19 01:52 這有說錯嗎?板務文原則上就是用來推動板規更改的 反正我是沒看過板務文在鼓勵說板規寫得好的 下面一大段都是我講到爛的論調,跟我這篇答辯內容基本一樣,建議跳過 ---- : 再來,本篇的說法是這樣的: : (編輯回覆推文部份) : 重複什麼,現在就抄襲與轉貼界線模糊 : 我上一篇明確寫訴求是讓妥善轉貼的圖文,不會被以抄襲為由水桶 : 這一篇是直接說死無須釐清,主張板規應把一切未授權轉貼視為抄襲,並進一步要求出示 : 轉貼前便取得授權的證明 : (提出反對的是本人) : 你在上一篇提反對,改變不了現行板規不一定能使無授權轉貼人進桶的現狀,換一批板主 : 就可能藉由板規的模糊放人一馬。所以現在是我熱心啊,幫你各位提一篇板務好確保GTES : 那轉貼狀況發生時,一定會被桶 : 黑人問號,就是兩篇的主張截然相反所以才要發兩篇啊== : 現在簡單來說就是板上有兩篇板務文 : 針對一個板規裡曖昧不明的標準 : 第一篇主張放鬆標準同時釐清曖昧之處 : 第二篇主張直接把標準訂嚴 : 發兩篇是因為板務文只認附議不認反對 : 再多人在第一篇底下推文反對,板規一樣曖昧不明隨各屆板主解釋,有跟沒有一樣 : 並且第一篇底下反對者多透露出該直接水桶,沒有僅刪文的餘地 : 為此我就發了第二篇,主張不該留給板主自行解釋餘地,沒授權就是一律桶 : 來讓各位第一篇的強烈反對者推文附議 : 這樣才不會你各位在第一篇的強烈反對都變放屁,模糊的現狀一點都沒改變 ---- : (加註箭頭部份) : → LastAttack: 笑死 真的找理由裝死了 223.139.20.98 11/19 07:12 : https://i.imgur.com/wWg2haj.jpeg
: https://i.imgur.com/a5dIz0R.jpeg
: LastAttack在後續屢次點名我和cross板友, : 明明我們都是在談論他提出的板務訴求 為什麼我在第二篇點名?詳見下面他們在相關文章的推文 由下面引述的推文可知,他們理當一樣是主張未事先授權的轉貼應認定為抄襲的一員。 我之所以點名是要表達他們明明與第二篇的主張相同,卻推三阻四不附議的不滿 --他們在相關文章的推文-- 作者 razzL1225 (拉茲) 看板 C_ChatBM 標題 [檢舉] GTES 4-16 時間 Sun Nov 16 22:26:09 2025

11/16 22:31,
#1Tyk01uB (C_ChatBM) 丹尼爾板主之前
11/16 22:31

11/16 22:31,
曾經有說過比照這篇辦理
11/16 22:31

11/16 22:45,
而且也沒有事先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轉貼
11/16 22:45

11/16 23:13,
直接看內文的違規說明那邊啦 他上次
11/16 23:13

11/16 23:13,
就這樣去貼別人社群的文
11/16 23:13

11/16 23:13,
然後被發文者授權檢舉 靠自刪才躲掉
11/16 23:13

11/16 23:13,
兩個版主明確指出是靠3-5迴避的
11/16 23:13
作者 GTES (GTES) 看板 C_ChatBM 標題 Re: [檢舉] GTES 4-16 時間 Mon Nov 17 13:50:09 2025

11/17 14:59,
不是第一次抄襲就算了 脾氣在兇幾點的
11/17 14:59
作者 LastAttack (CactusFlower是我推) 看板 C_ChatBM 標題 [板務] 把轉貼行為與4-16抄襲定義徹底釐清 時間 Mon Nov 17 22:28:23 2025 公開貼文還想禁止別人轉貼?轉貼者還活該被桶? 合理嗎?有幫忙刪除就不錯了

11/18 00:54,
還真的活該被桶
11/18 00:54

11/18 01:04,
你貼人家東西本來就該承受人家反對
11/18 01:04

11/18 01:04,
的後果
11/18 01:04

11/18 01:04,
所以就真的「是」 只是板主也不可能
11/18 01:04

11/18 01:04,
每個海巡去查有沒有
11/18 01:04

11/18 01:04,
所以程序上基本上就是當事人反對 然
11/18 01:04

11/18 01:04,
後授權檢舉就算符合程序了(授權、反
11/18 01:04

11/18 01:04,
對轉載等相關舉證由檢舉人提供)
11/18 01:04

11/18 01:07,
默認就是都要問 但不告不理
11/18 01:07

11/18 01:07,
而站外的作者授權代檢舉 形式上亦視
11/18 01:07

11/18 01:07,
為當事人檢舉
11/18 01:07

11/18 01:09,
當你今天沒問被當事人抓包而且當事
11/18 01:09

11/18 01:09,
人反對 自然是活該下去
11/18 01:09

11/18 10:02,
因為從一開始就沒有完整轉貼就不是
11/18 10:02

11/18 10:02,
抄襲這回事
11/18 10:02

11/18 10:07,
就只有”自以為”的”完整轉貼”不
11/18 10:07

11/18 10:07,
是抄襲
11/18 10:07

11/18 13:57,
不會主動每個都海巡 但被當事人檢舉
11/18 13:57

11/18 13:57,
就是該下去
11/18 13:57
---- : 更離譜的是LastAttack還引用了板規5-6,想利用基於急難互助原則和生命危險相關這一點 : 使4-16這一條僅刪文不水桶處分 : 我和cross板友都認為對提出5-6來援引4-16這一點相當不合理 : 結果他不但不回應 此處如前述,是我明明正面認錯,甚至沒把說錯的文字刪除以供他人笑話 援引5-6來類比4-16確實不合理 啊對了援引不是你那樣用的 : 而且好家伙,他還直指我們很可笑、顧左右而言他。 : ???? : 另外針對原篇內文LastAttack這句話:「沒道理反對釐清轉貼跟抄襲的人,看到這篇會裝死 : 吧」 如前述,我很生氣板務文都照他們的主張還不附議,故直指之 並且我在直指可笑之前就已經提示過一次幹嘛不附議了。 但他們還是繼續顧左右而言他,對啊 直指可笑之前的原推文如下

11/19 07:55,
Lisanity等一些人在別篇文底下都厲聲
11/19 07:55

11/19 07:55,
疾呼一定要桶GTES那種狀況,但現行板
11/19 07:55

11/19 07:55,
規太模糊有轉圜、留情的餘地。於是我
11/19 07:55

11/19 07:55,
好心幫發了這篇板務,要求把板規改成
11/19 07:55

11/19 07:55,
再有GTES的狀況板主就一定得桶。可是
11/19 07:55

11/19 07:55,
他又找藉口不附議了,我很傷心QQ發文
11/19 07:55

11/19 07:55,
都是會費神的欸
11/19 07:55
: 由此可見這篇完全是對人不對事,為了反對板規而反對,為了要證明只有他的話才是對的、 確實兩篇板務文都是因為不滿現行板規而生啊==有問題嗎? 恕我跳針 反正我是沒看過板務文在鼓勵說板規寫得好的 他上面引用的都第二篇的,應該是在說我第二篇對人不對事 我第二篇就是為了獲得你們這些覺得GTES就是該桶的人的附議而寫的啊== 準確來說是對事也對人,因為你們就是我的TA我的附議目標客群 : 其他都是錯的,才提出這兩篇板務,其用意已和原本板務案的立意完全偏離。 我就是認為現行板規是錯的,人治空間太大,希望改清楚 至於清楚後對轉貼的規則是放鬆還是收緊,我都樂意看到 : 以上三點理由,本人質疑有亂板文、違反B-2-1之嫌疑。 以上三點反駁完畢 下面再說說其他可能的欲加之詞 欲加之詞1:措施和配套不足 其實我這兩篇文就很好地證明了措施、配套這些相對細部的地方通常寫少點比較好。這些 相對細部假如沒必要留在轉貼主板後討論就好,取得最大公約數以通過附議門檻比較重要 像我這兩篇主線其實都是要改進4-16對轉貼規範曖昧不明,只是不再曖昧後的支線不一樣 ,附議的力量便分散了QQ 欲加之詞2:極端

11/19 14:11,
就先提個極端A 結果被各種打槍
11/19 14:11

11/19 14:11,
然後反向提極端B 用膝蓋想都知道是
11/19 14:11

11/19 14:11,
來鬧的
11/19 14:11
首先先提的第一篇根本不極端,只是希望有妥善轉貼公開貼文者,不應因原作者設公開但 不願被轉貼而遭到水桶。妥善的定義、不以水桶處分後該怎麼做都可以討論,我在第一篇 都說過了 第二篇我不知道極不極端啦,但我基本是照著GTES案以及第一篇板務文中,主張擅自轉貼 就該水桶的人的思路寫的 擅自轉貼就該水桶,想必擅自轉貼是不應該的 既然不應該擅自轉貼,不應該到一旦原作者不願就該水桶,那要求轉貼前確認原作者意願 難道不是件很正常的事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210.1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763651876.A.F9F.html ※ 編輯: LastAttack (118.171.210.159 臺灣), 11/20/2025 23:22:01

11/21 07:27, 2小時前 , 1F
找不到原作者的作品該怎麼辦?比如迷音圖
11/21 07:27, 1F

11/21 08:58, 45分鐘前 , 2F
還沒想法,可以再討論。沒想法硬想硬
11/21 08:58, 2F

11/21 08:58, 45分鐘前 , 3F
提可能反變附議阻力。
11/21 08:58, 3F

11/21 08:58, 45分鐘前 , 4F
總之拜託覺得GTES行為該桶的都去附議
11/21 08:58, 4F

11/21 08:58, 45分鐘前 , 5F
第二篇。除了根本只是想桶GTES這個人
11/21 08:58, 5F

11/21 08:58, 45分鐘前 , 6F
,否則我想不到任何不願附議、不願讓
11/21 08:58, 6F

11/21 08:58, 45分鐘前 , 7F
板規明文禁止GTES行為的理由。
11/21 08:58, 7F
文章代碼(AID): #1f7p4a-V (C_ChatBM)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f7p4a-V (C_ChatB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