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C_ChatBM板主群怠忽職守恣意妄為
※ 引述《qqq3892005 (神野詩祈オルタ)》之銘言:
: ※ 引述 《kevinlee2001 (十年りの子)》 之銘言:
: :
: :
: : 檢舉人ID:kevinlee2001
: :
: : 被檢舉人/看板名稱:
: : Satoman/qqq3892005/AiOShi/ephraim13825/C_ChatBM
: :
: : 檢舉事由:
: :
: : 小弟早前被判4-23水桶
: : 水桶公告寫道
: : 請kevinlee2001板友聯絡板主解除水桶,執行前兩篇判決的發錢並附上發錢證據
: : 再執行第三篇的4-7 60天
: :
: : 我不知道我哪裡違規所以在BM申訴詢問水桶理由
: :
: : 一個禮拜過去沒有任何板主進行答覆有怠忽職守之疑慮
: :
:
: 被檢舉人於遭檢舉之文章辯稱沒說要發錢、30P是手機電量
: #1awR7nEf (C_ChatBM)
: #1awR8elY (C_ChatBM)
: 認無溝通意願
: 且該兩篇申訴文
: #1azRJLLC (C_ChatBM)
: #1azRH-VD (C_ChatBM)
: 板友推文多明白為何被檢舉人違規
: 認無回覆必要
你在公鯊小
認為有板友推文所以無回覆必要???
請問今天判我違規的是板主還是板友
我有問題當然是找板主要解答吧
: : 然後4-23 〔發錢文未兌現違規〕
: : Ⅰ 發錢文需詳細列出獎金發放辦法,且須在條件達成後7日內發送完畢
: : 並於文章附上發錢證明,違者水桶至兌現為止。
: : Ⅱ 惡意漏發多位者,處水桶一個月以上。
: : Ⅲ 前二項之違規,需經符合領獎條件之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 : Ⅳ 本條之檢舉不受板規追溯期之限制。
: :
: : S板主與q板主在七日內就做出違規判決
: :
: : 這樣是否有恣意妄為之事實
: :
:
: 被檢舉人對板規的理解錯誤
: 4-23 〔發錢文未兌現違規〕
: Ⅰ 發錢文需詳細列出獎金發放辦法,且須在條件達成後7日內發送完畢
: 並於文章附上發錢證明,違者水桶至兌現為止。
: 未詳細列出獎金發放辦法與條件達成後7日內發送完畢是兩個不同的違規條件
: 後者是明確寫出要發錢結果未兌現
: 前者是假裝要發錢騙推
: 因為被檢舉人並未列出獎金發放辦法
: 並在檢舉文辯稱沒說要發錢
:
: 故認定其不打算發
: 自然無需等待7日
板規中間的連接詞是用"且"
這不是同時都要的意思嗎
再說如果是兩個不同的條件
那應該兩項分開寫不是擠在一起吧
即使我口頭說不發但假如我最後一天回心轉意呢
所以按規定還是要等七天後才能判吧
什麼叫自然無需等待
: 補充說明:
: 考量板規用詞可能遭板友誤解,擬修訂用詞及明確化如下
: 4-23 〔發錢文未兌現違規〕
: Ⅰ 發錢文需詳細列出獎金發放辦法,且須在條件達成後7日內發送完畢
: 並於文章附上發錢證明,違者水桶至兌現為止。
: Ⅱ 未明確寫出獎金發放辦法,但內文有誤導推文者將會發錢,經板主群多數
決
: 定蓄意騙推者,水桶至兌現為止。
: Ⅲ 惡意漏發多位、且未於遭檢舉前於原文明確寫出黑名單(不發條件)者,處
水
: 一個月以上。
: Ⅳ 前三項之違規,需經符合領獎條件之當事人檢舉方成案。第II條領獎條件
為
: 原文推文者。
: Ⅴ 遭4-23-II水桶者,應於原檢舉文或申訴文明確寫出獎金發放辦法,需能
發?
: 至少1位於檢舉前推文之板友,方可解除水桶。如解除水桶後7日內仍不兌現,板主得主
動
: 照4-23-I辦理。
: Ⅵ 本條之檢舉不受板規追溯期之限制。
: --
我覺得應該直接新增一個[發錢]分類
使用該分類的才具備板規保障
其他疑似騙推文章應以蓄意亂板處分
不然II項那樣
就沒有要發錢是要怎麼兌現 兌現三小
還有III惡意漏發多位是幾位
我沒列不發錢名單但故意忽略一位這樣可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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