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已經有店家被罰款囉!
※ 引述《gwcatgwcat (M.貓子)》之銘言:
: 問題是新聞局參考的"僅此一家".
: 而且到時候鬧上法院.
: 一邊是被新聞局參考的對象.
: 一邊是被告加擁有利益者(出版社或租書店).
: 你想法官採信誰?
: 這件事跟何春蕤事件是不一樣的.
嗯.....的確僅此一家
不過要注意的是 不是目前市面上有很多家 新聞局偏偏只聽一家
如果是這樣新聞局該死
去抗爭要求新聞局不要這樣 很正確
可是市面上就是只有這一家
也沒有任何規定不准其他人成立別家 公佈的規定也沒指名只聽那一家不可
這邊再怎麼報怨 新聞局也沒別家可以聽
再怎麼抗爭 新聞局也不能跟你說 以後不聽了 新聞局要自己獨斷做決定
所謂的政治 本來就是各方勢力競逐的結果
人家為了達成自己的理念去成立相關組織的時候
其他人並沒有認知到這個結果
現在只是在支付慢人家半拍的代價
這個代價高不高 不知道
法官不一定會遵照專家的話 多的是案例法官把專家的話當耳邊風
舉例來說 之前北一女被潑硫酸的案子
被告拿了台灣幾個主要醫院的的證明 台大之類的大醫院 通通都說他有精神上的疾病
法官卻甩都不甩
當然我們知道 一般人對於上法院都有抗拒的心理
聽到對手可以當專家就覺得還沒打已經輸了
事實不一定這樣
但是對這邊感到恐懼的話 就去想辦法生別的分級組織
專家證人並不是一個專屬的職位
任何掛著專家頭銜的人 都可以當專家證人 人家可以 其他人成立的組織也可以
能不能說服法官 各憑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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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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