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我要投書…(請問幾個關於這次分級的問題)
※ 引述《leerey (牧紙)》之銘言:
: ※ 引述《dyzentins12 (..)》之銘言:
: : ˋ(′~‵")ˊ
: : 這是依照可否歸責或是否善盡善良管理之義務而定
: : 依的是個案!個案啦!!
: : 無論是上游的出版供應或下游第一線的零售或出租業者都有分級的責任
: : 上游是否有責,就端賴於是否在出版時就善盡好分級作業
: : 倘若零售商或出租店存心為了讓銷路更好,而把上游分好的部分故意略去而被查到
: : 難道這也要算在出版商身上?
: 簡略回一下。
: 當然我相信這條法律是合理的,
: 出版社妥善分級,租書店卻擅自將已分級的限制級圖書提供給讀者,
: 應該是與出版社無關。
: 但,如今眾人擔心的是,
: 出版社自律分級,柯南為普遍級,結果輿論譁然,
: 租書店提供柯南予未成年人,於是有人提告,指店家提供不當刊物給未成年人,
: 法官會怎麼判?
: 我們擔心的就是,在現今的圖評會判斷下,會影響法官判決,使柯南變為限制級!
: 那麼租書店有罪,出版社有罪。
: 當然柯南一詞僅是舉例,你不必再拿柯南來論說「新聞局已澄清其為普遍級」,
: 租書店現在普遍自動調高分級標準,
: 許多店家自行將出版社為列入的書籍也一併貼上限制級標籤,
: 你要說店家過度恐慌嗎?這份恐慌是誰給的呢?
: 被判一次,業者的生意就完了,還要背一個猥褻前科,誰敢?
: 租書店自行提高分級,影響讀者權益多重?
: 「為何租書店照著出版社給的分級表進行分級,卻還是有被罰的可能?」
: 這是不是罰則過重呢?租書店無罪啊!
-->來人啊!!趕快把這孩子拖出去法治再教育一下.......氣死我了
不光是我講的這麼多,就連諸位先進也在板上po出不少正確的見解
原來您的核心問題就在這裡喔!枉費我悉心診斷您哪裡不解
就連刑事罰和行政罰構成要件都還霧薩薩?!(到底懂不懂啊)
限制級等於逾限嗎?限制級可以招來一個猥褻罪嗎?
行政法院只會在意裁量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是否有過當裁量?
絕不是一般刑事法院所在意的是罪行成不成立
您還是把觀念糊在一塊看,誤認為限制級就該受公訴罪規範?
這是絕不容許的誤解!!麻煩您自己用功一點看仔細,做個筆記分辨清楚
再有問題我真的幫不了您了~~
: : 但執行上更在乎個案認定及罪行法定主義!!
: : 這是要依個案審酌,怎麼這樣就可認定並且二分呢?!
: : 舉這種例子,無法在通案立論上說服!!!
: : 更何況''立法從寬,執法從嚴''或''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另有他的申論基礎
: : 在這裡您應該舉猥褻罪的例子來討論最為適當,怎麼會''牽拖''到著作權法呢?
: 事實上,我並不在乎法律到底抓不抓顧店工讀生(知情狀態),
: 我只是意欲藉由兩個舉例,
: 襯托對照出「立法從寬,執法從嚴」,「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兩者差異。
: 就請不必對舉例的內容在進行討論了。
: 我承認我的舉例或許有於法不正確的地方(有沒有我根本不知道),
: 但用意在襯托對比上應能達成效果。
: 或者,可以請閣下再幫忙解釋
: 「立法從寬,執法從嚴」,「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申論基礎?
: 抱歉,我不是學法律的,我只是以我自身認定的常理去解釋一切。
: : 想必閣下把刑法公訴罪及兒福法行政罰認定的標的行為給弄糊了
: 或許我真的弄糊了,畢竟我不是學法律的,
: : (猥褻出版品只要被認定就是觸及了刑法235的猥褻物品罪,
: : 案子經移送偵辦並提公訴
: : 而唱片的例子您指的是市府新聞處依據分級辦法稽查,
: : 把告發單簽收給業者週知
: : 實際處分認定還是移交社會局判斷並開立處分裁決書
: : 兩者呢算是獨立行為,您把他糊在一起看,其實已經不是第一人這樣做了~~)
: 其實整段不是看得很懂,尤其「其實已經不是第一人這樣做了」這句更是不瞭解,
: 如果方便,可否請再為詳加說明?感謝~
: : 兩者各可以以連坐方式看待?!您不妨再舉實例驗證看看!!
: 我沒有其他的案例了,那麼或許上面那段應該改成「執法:12/1至今沒有紀錄。」?
: 那於我的論點是相同的,仍然是「執法從寬」的意義。
: : 呵呵,這樣說只有一種情形啦
: : 那就是不肖員警逮到''真正''有供應猥褻書刊之店家,卻故意把案子給吃了
: : 業者為了不希望被真正起訴,就私下給予不肖員警好處予以通融
: : 這種案子您都可以把他視做事通案來討論,我看根本就是執法風紀出了問題
: 就一句話吧,「你相信台灣的執法風紀嗎?」
: : 不要說他拿這個標準來壓人,甚至還可以拿其他罪狀取締藉此包山包海通吃
: : 這樣就可以怪法律定成這種樣子?
: 我怪「執法從嚴」這檔子事。
: 出版社的罪,租書店應該無罪,
: 為何租書店卻要因為這樣過嚴的法律而活在「被不良警察威脅的恐懼」中?
-->若是執行查察猥褻書刊的話,還是有這般死角存在,吃案的照樣,可以買無碼的,依舊~
這事涉查案績效問題待改進,我不是之前就講過了?
-->但行政執行,警方可主導這次稽查任務嗎?
並非如此,警方的角色是以管區內,會同稽核人員查察
目的是維持公權力是否執行順暢,真正的認定還在於地方新聞處,社會局或社會科的官員
認定則依循辦法中標準或之後的行政函示,
如我所看到的,罰責過重官員除非有十足把握否則根本開不下手
將來必須透過立委修法改良罰責........
: : ˋ(′~‵")ˊ
: : 老話一句,解決之道請施加壓力給立委諸公提兒福法修正案
: : 特別對罰責設計上可加列頭次取締施予警告,或再把單一取締罰責減輕
: : 要不然就給他虛掉不就得了?干辦法何干?
: 等遊行一成,就是施加壓力了。
: 不然大夥兒每天在BBS打嘴泡,能給他們什麼壓力?
: 我無權無勢,能給他什麼壓力?
-->關鍵是您要給誰壓力?是立院?還是行政機關?
: : 還是您一直把公權力的裁量過度妖魔化,才會有這般聯想?
: 我承認,至今大家恐慌,也是因為公權力的裁量被妖魔化了,
: 圖評會那樣搞,當然大夥兒怎麼想都沒辦法不把他們看成「妖魔」。
-->就是因為沒有市場淘汰機制,才會生出沒有擔當又過於保守的圖評會,
這是小眾出版業者,所始料未及的吧~~
: : 難道您把他想成正傳公司的案例嗎?在相關法律並未廢除之前
: : 那時候市政府新聞處的裁量可是非黑即白,毫無比例原則般的直接查禁喔!
: (其實我不知道這個典故……)
: : 但是,當時可以跟現在比嗎?
: : 那時候有所謂的公權力節制機制嗎?沒有吧!
: : 那時候的行政法體系(行政程序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國賠法)等已經建立完備了嗎?沒有吧!
: : 現在的公權力行使有被批評毫無節制嗎?或許有...但可透過行政救濟解決爭議呢?有吧!
: : 現行公務員是否可以隨心所欲任意定奪裁量,而不考量百姓死活呢?應該不致於吧!
: : 想要學正傳在那時去做出版自由的烈士?現今恐怕還難上加難吧........
: : 因為公務員實在擔不起執法錯誤而被行政法院裁定過度裁量而撤銷無效後,
: : 移送公懲會還不夠,被害業者究此還可依法申請巨額國賠! ......
: 嘩~嘩~嘩~
: 就是叫我們相信現在的政府,相信現在的法律機制?
: 雖然說我們除了相信這個,也沒有別的東西可以相信啦。
: 但是看看上面那些高官教給我們的,我們實在很難信任這些問題都可以尋正道解決。
: 你要讓一家出版社花上四年五年打這場官司?
: 讓一家租書店老闆花上四年五年打這場官司?
: 我不知道要說什麼。
-->唉~~您曾在公家機關實習過嗎
您不知道很多案件頂多到部會的訴願會,就已經排解掉不少法律認定上的爭議?
剩下的都是極其特殊,且根本在法律上無解,程度已達個案中的個案
這類才會由行政法院法官著手想辦法裁定,但這種機率,已經低到不行.....
看來,您還是多慮了
: : 可見您太多慮了......
: 對這句只是有些不以為然。
: : 我始終不信他們真的是因為辦法宣導太急促才採保守策略以度過這段磨合期
: : (商人重視的是一點風吹草動的訊息,而且一得知必須馬上反應)
: : 反而視作為台灣商人本色:趕快趁機將挑戰尺度的存貨清掉,然後故意不告知
: : 等到26日再提出行動,這樣存貨也清的差不多,又不會因提早告知下,
: : 為避免麻煩而被嚇退的退貨訂單導致滯銷而損失慘重,
: : 但這純屬臆測啦,毫無根據...
: 清得掉嗎?
: 再說如今他們也是要回收市面上的書回去貼標籤,
: 丟多丟少,賣書的速度也還是那樣,當初丟越多,還不是回收時更麻煩?
-->有些是不回收要零售商或業者自行負責的喔
但是一開始若告知辦法上路,進書時就會有預期心態
越逼近期限,就越抵制這類的量,因為誰也不想碰這燙手山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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