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見死不救」算殺人嗎?
※ 引述 《XioSio》 之銘言:
: 昨天剛破完再見斷刀的真結局,後勁好強啊,最後丟出「見死不救算殺人嗎?」 這題。
:
: 今天偶然在路邊遇見一個身受重傷的人,出手幫忙的話,也許他能保住一命,但選擇
: 裝作沒看見,結果人就死了,這樣到底算不算殺人?
短答:在臺灣,一般路人「見死不救」通常不會犯罪;但有幾種重要例外,可能會構成刑事
責任。
會有刑責的情況(重點)
1. 你對當事人負有法定/契約義務(所謂「保證人地位」):例如父母對子女、配偶與家
屬間、同居家屬、保母/救生員等。對「無自救力之人」不給必要協助,可能犯刑法第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若因此致死或重傷,還有加重處罰。
2. 危險由你造成(先製造危險或發生事故):法律上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刑法第15
條)。例如交通事故後不救助或逃逸,可能犯肇事逃逸罪(刑法185條之4)。
3. 積極遺棄:把「無自救力的人」移置或置之於危境(即使與其無義務關係),可能犯刑
法第293條無義務遺棄罪。
放心施救的保障
善意施以CPR/AED等急救,法律有免責:《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明定一般民眾為解除
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而施救,適用民法與刑法「緊急避難」免責。實務也鼓勵至少打11
9、就地協助,在不危及自己安全下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小結
所以,純粹袖手旁觀不一定犯法;但有義務不救、你造成危險卻不救、或積極把人丟在危境
,就可能觸法。若遇到緊急狀況,先確保自己安全、立即撥打119,是最低限度且最安全的
做法。
註:各國規定不同(例如德國對一般路人規定有「見危不救罪」),上述解釋以臺灣法為準
。
還是有些情況犯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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