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現行4-5是否應該放寬標準比較妥當?

看板C_ChatBM作者 (星詠み)時間9小時前 (2025/08/23 13:14),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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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方向可以參考一下 就是落實“人身攻擊”的定義 直接拉維基百科來說 廣義的人身攻擊是指對“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個人因素進行攻擊 例如“黃牛就是垃圾”要如何屬於人身攻擊? 1.黃牛是一種職業? 2.但該語境明顯與直接批評某某職業是垃圾不同,更局限於該群體“進行某項行為”之批評 例如“強姦犯該死”要如何屬於人身攻擊? 1.強姦犯是一種處境?指被法院判決犯強姦罪之人? 2.但我認為絕大多數語境明顯更偏向指“行強姦行為之人”,不屬於針對其人身而是行為 喔對了 幹你娘也不算人身攻擊,畢竟沒有針對人身進行評斷,而是單純、直接的公然汙辱 改成禁止公然汙辱也是一個選擇 當然,這些在有些人眼裡可能就是文字遊戲爾爾 但是版規、法律等等本身就是用文字樹立的規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85.1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755926075.A.C6B.html

08/23 13:59, 8小時前 , 1F
最少也該算義憤減刑 不過嘛
08/23 13:59, 1F

08/23 17:06, 5小時前 , 2F
認同,檢舉人至少應當提出批評超過
08/23 17:06, 2F

08/23 17:06, 5小時前 , 3F
對其負面行為的批評(譬如死全家)的佐
08/23 17:06, 3F

08/23 17:06, 5小時前 , 4F
證,而不是只用負面詞彙就構成違規
08/23 17:06, 4F
文章代碼(AID): #1egKuxnh (C_Chat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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