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現行4-5是否應該放寬標準比較妥當?
有一個方向可以參考一下
就是落實“人身攻擊”的定義
直接拉維基百科來說
廣義的人身攻擊是指對“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個人因素進行攻擊
例如“黃牛就是垃圾”要如何屬於人身攻擊?
1.黃牛是一種職業?
2.但該語境明顯與直接批評某某職業是垃圾不同,更局限於該群體“進行某項行為”之批評
例如“強姦犯該死”要如何屬於人身攻擊?
1.強姦犯是一種處境?指被法院判決犯強姦罪之人?
2.但我認為絕大多數語境明顯更偏向指“行強姦行為之人”,不屬於針對其人身而是行為
喔對了 幹你娘也不算人身攻擊,畢竟沒有針對人身進行評斷,而是單純、直接的公然汙辱
改成禁止公然汙辱也是一個選擇
當然,這些在有些人眼裡可能就是文字遊戲爾爾
但是版規、法律等等本身就是用文字樹立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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