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現行4-5是否應該放寬標準比較妥當?

看板C_ChatBM作者 (凡人)時間12小時前 (2025/08/26 02:05), 12小時前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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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oyahaya (渚大人今天也很可愛)》之銘言: : ※ 引述《daniel0527》之銘言 : : 只要你能說明你是特指"本次事件在日本的麥當勞當黃牛的人" : : 我就會認為你指的族群已經非常特定了,需要當事人檢舉才成案 : 作為先前提建議希望採用當事人方案的提倡者 : 我先從板主您的回應來開場 : 其實您這不就充分證明了「當事人方案」的合理跟可行性了嗎 : ㄧ、為什麼群體應該要當事人? : 因為人身攻擊造成的損害是只對當事人的損害,而不是對無關的第三人 : 實法中公然侮辱罪當然也必須是當事人提出的告訴乃論 : 因此以未受損害的第三人莫名代理能提出告訴,非常不符合法律原理 : 因此這才是為什麼這條規定會造成一堆並非本意的問題 : 簡單講,目前規定不符合法理邏輯 : 這正是造成本規定亂象橫生的根本原因 : 而如果罵得太兇有亂板之嫌 : 此即造成全體板友損害,已不是未涉及第三人的公害 : 我們自然有4-7可以處理 感謝回覆,此段說明如下: 「罵太兇有亂版之嫌以4-7處理」對我而言,只是把4-5的問題轉嫁給4-7而已 問題的本質沒有改變,怎麼樣叫罵太兇?那些族群可以罵得更兇? 「黃牛都去死」、「強姦犯都去死」、「殺人犯都去死」 以上三個例子哪些屬於罵太兇?老實說我沒什麼想法 如果黃牛無違規,強姦犯違規,是不是又會被貼標籤黃牛比強姦犯還尊貴? : 二、當事人如何查證? : 我認為並非有板主您認為查證困難的問題 : 因為「誰主張,誰舉證」 : 本來提供足夠證據,能讓板主完成心證,是檢舉者的責任 : 此點不只4-5,是所有板規檢舉都必然的要件 : 4-1也炒過板主要不要自己認識洽點在哪的問題 : 大家也都認同發文者有責任說明 : 而且站在避免濫用檢舉的問題 : 板主無法完成心證,確認檢舉者的身分,那檢舉不成立本來就是合理的 有時候舉證難度高不一定是好事,例如漫畫家、聲優、偶像等族群 今天有人罵了他們還得讓他們來檢舉才能成案,幾乎等於不可能成案了 也因此板規會設立讓板主得以某方面的主動保護這些族群 當然說要改成用4-7處理也不是不行啦,但為難之處就跟上面一樣了 (苦笑 : 另外板主一些示例我認為有些誤解 : 「沒媽的手遊玩家還敢來評論主機遊戲劇情喔」 : 這邊應該是罵「手遊玩家」是「沒媽的」,為對手遊玩家的人身攻擊 : 不會解釋成「沒媽媽的手遊玩家」這個群體 : 這就像是代換成「智障的手遊玩家」不會解釋成「智能有問題的手遊玩家」這個群體 這種例子在現行板規我都是以地圖砲處理 我認為當事人就是「沒媽的手遊玩家」而非「手遊玩家」 可能「沒媽」這個詞語太帶攻擊性,我換成陰陽怪氣一點的詞語看看 「死忠的的米遊玩家都是腦殘」、「火山孝子就是一群整天想花錢幹女人的低能兒」 抱歉我舉不出太多例子,不太會罵人... : 至於二次傷害 : 我認為如果真的涉及二次傷害的問題發言 : 應能改以4-7檢舉 : 比方說「死肥宅整天不洗澡有夠智障」、「被霸凌的都是自己腦袋有問題不長眼啊」 : 明顯都是涉及引戰、亂板,我認為不至於受限只能用4-5檢舉而發生二次傷害的狀況 「明顯都是涉及引戰、亂板」這點真的沒那麼容易判斷 不然以上這些言論在現行板規都應該要吃4-7了,但並不是每個板主都認同 : 三、西洽有禮貌也很好啊,不用改吧 : 當然,如果希望板友彼此以禮相待 : 我也覺得很不錯 : 但我認為西洽板規不是程式碼,只要能達到目的就不該動它 : 真的要有禮貌運動,其實也不該亂罵虛擬人物 : 每個虛擬人物都可能是他人的心頭肉 : 允許攻擊虛擬人物常常也是板上不和諧的來源 : 獲得板友大家支持有禮貌的共識 : 訂定西洽不論任何情境,都不能使用人身攻擊的規定 : 這樣才是合適的 : 不然這其實是有可能是一件變相利用沒正常運作的規定,強迫多數人遵從少數人決定的狀 : 況 : 綜上,僅分享建議如上,還請不吝賜教 感謝板友理性詳細的回覆,就我而言4-7不是那麼萬能的板規 ``` 4-7 〔蓄意引戰/亂板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有以下情事者,為蓄意引戰,處水桶一個月以上。 一 板主S爭議文或者M違規文後,仍繼續發表或回覆相關文章。 二 經板主群多數決判定蓄意引起爭議者。 三 內容有私人恩怨並產生針對之事實,經當事人檢舉者。 四 多次負面攻擊ACG相關作品、聲優、角色等支持粉絲者。 五 蓄意挑起不同ACG相關作品粉絲之間紛爭者。 六 文章內容意圖擾亂看板秩序者。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水桶三個月以上。 Ⅲ 板主S爭議文若僅推文告知,自第一篇推文時間算起給予一小時緩衝期, 緩衝期間發表之文章僅刪文而不處水桶。 ``` 當然,從文字上來解讀「蓄意引起爭議」、「意圖擾亂看板秩序」都是板主說了算 但我覺得把這些案子都丟來4-7心證處理,對我的判斷負擔太大了 一不小心可能又會發生A族群比B族群高貴的情況,至少我覺得我的能力做不到 現況大多數的4-7都是以4-7-Ⅰ-三、四、五這種比較好判定的違規處理(踩一捧一) 真的要動用到4-7-Ⅰ-二、六的都是非常嚴重的鬧板 例如#1eamqQ6G (C_ChatBM)#1eYqhycO (C_ChatBM)#1eJbc4Ji (C_ChatBM) 而這些可能大多數人覺得很明顯違規的案例,最後都沒有被判4-7 #1eYtVVNI (C_ChatBM)#1eXkg7bk (C_ChatBM)#1eTenf6v (C_ChatBM) 如果真的要再調整4-7標準...也不是不行啦,但就 好累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132.1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756145133.A.DBD.html ※ 編輯: daniel0527 (36.230.132.151 臺灣), 08/26/2025 02:06:35

08/26 02:11, 12小時前 , 1F
4-7更難搞啊 其實過往就是說盡可能
08/26 02:11, 1F

08/26 02:11, 12小時前 , 2F
能分項的就儘量用其他條,真的沒辦
08/26 02:11, 2F

08/26 02:11, 12小時前 , 3F
法的才用4-7,小組也是盡可能的限縮
08/26 02:11, 3F

08/26 02:11, 12小時前 , 4F
4-7使用範圍
08/26 02:11, 4F

08/26 02:11, 12小時前 , 5F
把原本的搞爛再把爛攤子說用4-7處理
08/26 02:11, 5F

08/26 02:11, 12小時前 , 6F
就是本末倒置了
08/26 02:11, 6F

08/26 02:33, 12小時前 , 7F
因為黃牛可以說是舉動
08/26 02:33, 7F

08/26 02:33, 12小時前 , 8F
強姦犯殺人犯明顯就是指人
08/26 02:33,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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