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qqq3892005無視板規、恣意水桶退文
※ 引述《qqq3892005 (神野詩祈オルタ)》之銘言:
: 1.
: 板規原4-11-5
: 上述罰則,於九合一選舉、總統選舉等前後期間,發文、回文、轉文違規者加重處水桶兩個
: 月以上,推文違規者水桶一個月以上。
: 具體實施期間,以板主群發布之公告為準。
: 故無論選舉臨時加嚴條款有無額外訂定內容或刑期更為嚴格,回文依原板規均需判水桶2個
: 月以上。
: 2.
: 提問人板規理解錯誤,4-11-5提到的“具體實施期間,以板主群發布之公告為準”,係指選
: 舉臨時加嚴條款之起始日期期間。
: 並非指臨時條款期間原4-11作廢,僅使用臨時公告。
: 臨時公告未註明者,自然以原4-11判決。
     來 你們公告有這樣寫嗎?
     臨時公告未註明這一段
     我說了  之前我當版主時  也是有前面版主把追溯期修掉
     我也說了  我有公告過 因為沒有追溯期  所以檢舉人檢舉有效
      為何   因為這就是法治基礎
      法規上寫甚麼就依據甚麼判決
       你的邏輯很明顯就是人治
       沒寫?   後面加註我說了算
       不尊重歷任版主創立之版規
       並且用類似斷章取義的方式來做曲解
       我認為你根本就不適合當版主
    那請問你們4-11加嚴公告有寫嗎?
    版規 3-1 寫得清清楚楚  明文規定
    四個字有沒有看到?
#1b6a86MT (C_Chat)
第1條 總則與大綱
  ‧本公告為板規4-11從嚴處置方式與認定細則。
  ‧自本公告之後,4-11發文或轉文違規將提升至水桶60日併罰退文,推文違規提升至水
    桶30日。以違規發生時間判定而非檢舉或處理時間。
你們公告寫了甚麼?  當作無視?   現在又給我扯4-11?
: 3.
: 板主群判決推文均為4-11違規,不存在提問人所謂“依臨時條款判違規”情形。故對於回文
: 違反4-11者,板主群自得判決違規,並於多數決違規後執行水桶。
     抱歉 你們水桶都是回文 可不是推文
: 4.
: 有關退文部分,依板規3-4,板主群得於執行水桶時併退文。
: 已明文規定退文條件。
   你一開始無視前提  如果照你所說 那你們何必另外再公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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