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沒有人想畫STAR WARS的同人誌嗎??

看板Comic_Techn (同人誌(陽光沙灘BBS))作者 (我不是長尾!你認錯人了!)時間26年前 (1999/07/16 08:1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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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mf1024 (妳的離去,是我最深的痛!)》之銘言: : ※ 引述《jassie (灌水高手小楓)》之銘言: : 看您的口氣,不知道我是哪裡得罪你了,請見諒! 我只是複製你的口氣說................. : 關於適法性的問題,僅管台灣和日本並沒有相關的著作權保護協定, : 但是,只要有正式的契約授權文件存在,就在法律的保障範圍之內, : 就能得到法律上的保護,因為證據決定一切。 看來您並不清楚業界的黑暗面,我也說過為什麼一堆日本人告不贏,因為台灣 跟日本"沒有著作權保護協定", 與日本簽約的影音產品只要不是一個月內同步上 市,那些簽約形同廢紙,對於盜版物警方只能沒入卻無法起訴盜版者. 業界搞正版 的每次打官司都告得很辛苦,因為實際上能告的產品根本沒幾個,現在都是抓到一 樣就告,因為這次不告下次不知哪年哪月才有機會.而這些能告的片子老實說都不 是什麼大作,因為大作不花大錢根本無法取得同步權力, 業界這些傢伙不是沒錢, 但是有錢也不會花...... 至於透過美國取得著作權保護那是另一回事,不過與其顧忌這個放棄創作,我 覺得自己藏好點來得更重要........... : : 這雖然是事實,不過如果以“皮卡丘事件“來說卻不是這麼簡單。 : : 因為台灣雖和日本沒有著作權保護協定,但和美國有這種協定。 : : 任天堂雖然是日本公司,口袋怪獸雖然是日本著作物, : : 但只要他們有在美國申請著作權,擁有美國政府認可的著作權, : : 在台灣就擁有法律的保護。不會因為著作人是日本人就不受保護。 : : 哪些日本著作擁有美國著作權我是不清楚, : : 不過有在美國出版的東西都最好少碰,小心點總是好的。 : : 這也是沒辦法的事。誰叫這是人家作者的權利。 : : 權利的意思就是人家可以愛用不用,高興對誰用高興對誰不用都可以。 : : 人家高興挑軟柿子告,那被告的人也只能自認倒楣。 : : 不然就是想辦法打贏官司。否則也只有認了~ : jassie桑的回答已經是相當的清楚了,我也一再地強調過, : 那都是在於擁有權利的人要不要告的問題而已, : 我想,在台灣玩同人誌的朋友們,大概都是軟柿子吧? : 在越來越重視「著作權」的現在,還是小心一點的好, : 也請您別再鼓吹這種歪風,以身試法畢竟是不好的。 不鼓吹歪風?這未免太自命清高,所以我才說搞不清楚適法性,要截止你所謂的" 歪風",只有一個辦法"違反本板板旨,全面放棄同人誌創作",別誤以為地下經濟可以 談什麼法律保障的.國內的同人誌創作環境也不能跟日本比,經濟規模小的情況下還 可以掩人耳目不引起注意,要避開法律問題也不是沒有辦法,你別明目張膽搞販賣就 不構成侵權,至於如何不明目張膽?方法很多可以自己想, 別在產品上笨笨的打上定 價給人抓就是其一. 要搞同人誌創作自己就要有覺悟!你做的本來就是違法的事.除非你真的一毛錢 都不收,不然連所謂的創作系都是地下經濟.只是目前這個規模太小不引人注目而已 ,在日本辦即售會還要處理報稅問題的,在台灣有嗎? 現在經媒體的錯誤報導,搞不好社會會搞不清楚地下經濟的本質,對同人業界來 說也算好事一樁................:) 你要是顧慮那麼多,那還是放棄漫畫好了,台灣的業界不成氣候, 同人誌擺明了 違法,想要有什麼創作的保障性你是根本得不到的,在這個前提下約束自己不要以身 試法,是沒有被告的風險沒錯,不過跟同人誌相關的一切也都不復存在了...... 其實你自己來業界做做看就知道,所謂的著作權法用意不在保障創作人,根本是 拿來阻礙同業競爭的手段,防君子不防小人...........看你是要做給人坑的君子還 是坑人的小人,在台灣這個環境下潔身自愛等於自找死路........... -- : 奉行吉翁遺志, 私のユ-リィに手を出さないで!! : 服從夏亞領導; ほたるちゃんは私のものだ!!!!! : 消滅聯邦政府, ルリルリもダメ!!絕對ダメ!!!!! : 解救地球同胞! 天海護くん....まぁ,いいか.... : SIEG ZION !! 影武者長尾景虎 敬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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